【新唐人2010年9月18日訊】 最近,江蘇新沂市一輛寶馬車碾死一個3歲小男孩的車禍案引起很多網民的關注,主要因為這個男孩一共被這輛車反复碾壓了四次。目前肇事者已被以“過失殺人罪”逮捕。中國是世界上因車禍死亡的人數最多的國家。從全國來講,每年有9萬多人死於意外車禍,平均每5分鐘就有一人死在車輪之下。在車禍賠償方面,中國民間有一種奇怪的說法,就是對司機來說,撞死人比撞傷人更划算。這種說法從何而來?自由亞洲電台記者安培邀請廣東的法律專家唐荊陵先生和廣東的保險諮詢專家張津郡先生從中國的法律制度,保險制度和公眾的道德水平等多方面進行分析。
唐荊陵先生:“這個心態恐怕還是因為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取得了駕駛證,經常面對的就是有一個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在中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下面對於一些重傷的人,尤其是有那些傷殘、殘疾遺留的,賠償金額會遠遠高過死亡賠償金的,因為對一個確定的死者的賠償金的數額是確定的、明確的數額。但是對於一些重度傷殘的人士,他們的賠償金額可能是開放式的,會是一個長期延續的。所以,這種情況下就會經常出現重傷殘的賠償金可能遠遠高於死亡的情況。這種賠償長期形成的這種事實就造成了一種法律環境,就是撞死的可能比撞傷更合算,就出現了這一個事實的狀況。”
記者:“從經濟上來講,是吧?”
唐荊陵先生:“對,從經濟負擔上來講已經出現了這種情況了。”
記者:“那張先生,你看這種說法是怎麼來的呢?”
張津郡先生:“對,剛才唐律師講得非常好。這個確實是存在的。交通事故是會造成損失,而這個損失如果是確定的話,那對於肇事方來講是比較有利的。如果不能確定,比方說導致了殘疾,那殘疾造成的費用是非常昂貴的,包括以後很多年的生活費、康復費等等,這個損失是開放性的。比方說最近伊春的這個空難,42個乘客身亡了,這是一件非常令人傷痛的事情。但目前航空公司給了身故者96萬的一個賠償標準。”
記者:“就是給每個遇難者,是吧?”
張津郡先生:“對。假如說報出一個人傷殘,這個計算起來就會很多年,看他多少年齡、導致什麼樣的殘疾、要承擔什麼樣的生活費用等等,數額可能就兩百萬、三百萬都有可能了。所以像剛才唐律師用了非常好的一個詞語形容這個現象,把它說成是一個’法律環境’,確實是這樣。交通肇事之後(肇事者)有可能就會故意再壓一下,導致被害人死亡。但是這個事情如果被發現了,就可能會被以故意殺人罪起訴的。往往來講,如果這個事情沒有目擊證人、是發生在晚上、沒有監控鏡頭,就有可能會給這些肇事者機會。確實存在這樣的一個現象。”
記者:“我看網上也有報導說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交通意外賠償標準,死亡賠償額為20年的當地人的人均收入,不同地方有一定的區別。嚴重殘疾的賠償額跟死亡一樣,但是司機還要償付對方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甚至傷者及親屬的生活費,簡直就是無底洞。所以,就產生了撞死比撞傷更合算的說法。但是如果說撞死的話有沒有坐牢方面的懲罰呢,唐律師?”
唐荊陵先生:“交通事故引至死亡的現在在刑事責任方面經常也會有刑事責任。但是這個刑事責任,因為是交通事故肇事,一般在刑事責任上面並不是太重,可能拘押時間並不是很長。但是如果考慮到經濟責任的負擔,那可能很多人經過權衡以後仍然覺得合算。如果說是正當地認定為是交通事故,是屬於交通肇事,而不是屬於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話,那可能對於很多人平衡來講,還是覺得是可以接受的,是存在這麼一個情形。法律會形成大眾對法律的選擇和適應。當然這個法律制定的有這樣的一個情形出現的時候公眾會通過自己的良心、通過對法律利害關係的權衡去決定自己怎麼樣去遵守這個法律,甚至包含他們怎麼樣去利用或者濫用這個法律。所以,這個事情應該從各個角度去考慮,像從一個社會的道德信仰、對法律的認識或者說自願遵守的程度包含個人純粹利害的計算,從各個角度都應該去衡量。”
記者:“具體還有人講保險公司在這方面也有一定的關係。如果說是撞傷的話,保險公司付的就是一小部分醫療費。如果是撞死的話,保險公司負擔的死亡賠償就高得多。這種保險制度也會讓一些人想撞死人比撞傷人更划算一些。張先生,您是做保險方面的,你對這個是不是比較了解呢?”
張津郡先生:“對,保險這方面根據國內的交通情況,有些情況在採取一些措施,比方說政府從三年以前就開始要求每輛車買一個交通強制保險。強制保險的賠償金額是12萬,包含了1萬塊錢的醫療費用,都是很高的。現在由於保險費也比較貴,所以很多車存在這樣一個情況,就是也有什麼保險都沒有買的,也有買交強險而沒有買其他的商業險的。一般來講,保險的從業人員給客戶講的時候都會建議他買個30萬、50萬的商業三責保險,就是(對)由於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造成損失,有一個30萬或者50萬甚至100萬的賠償。也有的客戶只買5萬塊錢、10萬塊錢(保險)。確實存在這樣一個情況。”
記者:“最後,唐律師你看這個問題是法律上有漏洞了?你看這個情況是怎麼樣,是修改法律嗎?”
唐荊陵先生:“我覺得中國的很多問題並非是法律漏洞,而是整個社會的腐敗、人心的墮落。大家如果都把它看成是製度的缺失或者是法律的漏洞,我認為這個看法恐怕是成問題的。像比如我們這個案件或者其他的案件,包含以前像浙江的’欺實馬’案件,還有其他一些涉及到富裕階層或者是權貴階層跟百姓衝突的。大家就會對政府的信心就進一步削弱,本來就對你政府的處理就不會相信你的。在這種更有刺激性的案件的刺激下,大家就更不會相信你了。這種不相信是長期積累形成的,已經成為我們心理上的一個問題了。這個問題並不會因為說你去修改一個法律我就相信你了,不是這樣的,必須是從根本上重建這種信任關係。就是我們和政府之間也好,或者我們民眾和民眾之間也好,必須重建這種信任關係。這種信用關係也包含了當我去開車的時候我不會想到利用一些法律上的些微的漏洞寧願把一個人撞死,也不是說是什麼樣我就說是什麼樣。這個還意味著民眾本身道德水準的一個提高。”
記者:“張先生,您的觀點?”
張津郡先生:“對,法律修訂是一方面。因為我們國家的改革是一個跛足的改革。政府只看重經濟,導致了國民就大家好像把金錢至上看成了第一位,而漠視了對生命、精神、信仰的追求。只是嚴刑峻法並不一定能夠給大家一個更加安全、更加優良的環境。還有待於不要這樣跛足改革,社會要變得更美好,確實存在一個大家道德水準、公民意識、對生命的尊重等等的提高。”
以上是自由亞洲電台記者記者安培與廣東的法律專家唐荊陵先生和保險諮詢專家張津郡先生就中國車禍賠償問題進行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