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5月27日訊】今天和大家討論一下從趙作海案看中國的冤獄。
趙作海的案子大家都比較清楚了,我這裡不想講太多,只是簡單的把案情理一理。在11年前趙作海和他的老鄉趙振堂打架,趙振堂砍了他一刀,生怕把他砍死了所以就逃走了。過了一段時間以後,發現了一具無頭的屍體,警方就認為這個屍體是趙振堂的,所以趙作海就變成了主要的嫌疑犯,後 來警方把他屈打成招,做成了一個假案。趙作海因為當時證據還不是太足,所以被判死刑緩期執行。過了11年以後,到了2010年,這個被認為死了的趙振堂回來了,所以趙作海就被釋放,承認了冤案,現在正在尋求國家賠償。
我們來看一下,這個案子其實是一個比較典型的案子,雖然別的案子可能跟這個有差別,但是從這個案子我們可以看到,這一種冤案它是怎麼做成的?這一種冤案有沒有可能避免?能不能翻案?這都是一些值得討論的問題。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這樣的冤案是怎麼做成的。在這個案子當中,從每一個階段來考慮,都有人參與了製造這個冤案的過程。
第一步是在刑偵階段。在刑事偵查階段,主要是公安局做的,整個的過程從現在趙作海釋放以後所談到的,和當時參與這個案子的人所提供的證據表明,當時做這個案子,其實完完全全就是靠酷刑。在反覆的三十多天持續不斷的拷打以後,這個趙作海吃不消了,就說了別打了,我招,你們要我招什麼就招什麼。這時候警方就開始餵他口供。
所有的口供的來源,都是根據發現了那具無頭屍體的現場情況,由警察編造出來的。根據這個屍體的情況編造出來的、餵給他的證據,叫他來一句一句的交代。所以送到檢方去起訴的時候,他的口供就和物證對上了。
在這個過程當中,趙作海被槍指着頭要他招供,另外也有證據證明,有一位證人是假證人,也是被警察用槍逼着出來做假證人。所以從他的口供到證據、到證人都是假的,整個的案子從頭到尾都沒有一個地方是真的,除了那個屍體是真的以外。也就是說公安局編造了一個完完整整的假案。
這個案子送到檢察院以後,在檢察院公訴階段,其實這個公訴人已經發現案情有問題了,但是警方堅持。所以在這個案子當中,我們可以看到檢察院對公安局是沒有任何制約力的。儘管檢察院在理論上有這個機制可以制約公安局,公安局如果製造假案的話,本來在檢察院應該是能夠把它阻止住的,但是在中國這個是很特別的。大家知道在中國,人家說是「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無的檢察院」,所以檢察院的權力是最小的,而讓一個最小權力的部門,對一個權力最大的公安局要實行制約的話,實際上不可能做到,在趙作海這案子裡其實已經看得非常清楚了。
而負責起訴的檢察院和負責刑事偵查和提供證據的,這兩者在細節上無法統一的時候,在這個時候就有一個第三者介入了,這個第三者是誰?是在中國非常有特色的一個機構,叫作政法委。這個政法委不是屬於司法體系內部的,它是黨委的一個部門,但是黨委的政法委,它的權力大於公安、檢察院和法院,所以在它介入的情況下,實際上既沒有憲法保障也沒有法律保障,黨的機構卻來管理司法機構,這完全是中國特色的。在這個案子當中,就由政法委書記把這案子給拍板定案了。
檢方在政法委書記介入的情況下,就不得不起訴了。如果這個案子在其它國家,在法治健全的國家、在司法獨立國家,這幾個步驟每一步都可能把它卡死了,都不能讓它進展下去。
在美國它不大可能完全製造出一個冤案,有沒有冤案?有冤案,但冤案往往是案情太錯綜複雜,而且是證據指向某一個人,但實際上這個人可能沒有做。但是像這種完全製造出的案情,是很少可能進入到下一步去的。為什麼?一個是在外部的制約作用,這個外部的制約作用就是司法獨立,它 沒有政法委,沒有一個政府機構可以介入到司法程序當中去,所以司法是完全獨立的。
警察局是由地方政府管的,而檢察長他實際上是由民選,他和政府機構的市長一樣,他也是民選出來的,他本身是獨立選出來的,於是他和政府有同樣的權力,警察系統是沒有辦法來干涉檢察院起訴不起訴的;而法院又是一個獨立系統,司法系統的幾個部門根本就不屬於同一個部門管,所以互相之間它沒有強制對方做某件事情的可能性。
司法獨立於政府,而且司法當中的行政方、檢方和法院、審判方,互相之間又獨立。在這完全獨立的情況下,不大可能有一個機構製造一個陰謀。我們上次講過一個陰謀論的問題,就說在美國其實不大可能有一個製造陰謀的中心來讓所有的部門都加入進去,這種可能性非常非常小。如果有人、比方說檢方要製造一個冤案,他也很困難,為什麼呢?因為在刑事偵查案裡面它有一個陪審團制度。
這個陪審團制度,它由兩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就是立不立案;第二部分就是判案。法院、法官他並不能夠判這人有罪沒罪;有罪沒有罪是由陪審團做出來的,在進入司法審判之前,檢方能不能起訴這個案子、能不能把刑事案做成,並不是由檢察官做決定的,而是由大陪審團決定。
這個大陪審團,也是在選民當中選 這些沒有犯罪紀錄的、3年之內沒有當過大陪審團的人,是隨機抽出來的,當然他有些條件,隨機抽出來以後,成立大陪審團。大陪審團和陪審團的區別,在於大陪審團只去判這案子能不能成立,他不審具體案子。這時檢方就要把證據,就是他為什麼認為這案子是可以起訴的,而且把相關的法律交給陪審團。這大陪審團在判這案子能不能成立時,檢方只能回答他們的問題,不能夠去誘導他們,而且證人必須出席。
像李莊的案子,證人不出席,大陪審團立刻就否決掉了,這個案子不能成立。不怕你說得天花亂墜,如果說關鍵證人不出席,不到大陪審團面前去,提供他的證詞的話,根本這個案子就立不了。所以象趙作海的案子,這種刑事案子,在大陪審團這兒就過不了關。
大陪審團制度保證了,如果警方不能提供足以讓人信服的證據,包括人證和物證的話,那麼大陪審團制度,基本上就讓它沒有辦法在這種情況下立案。更不要說將來進入到審判的過程當中去,像這種明顯的冤假錯案的話,是很容易被陪審團給否決掉的,就定無罪。
這是我們在講趙作海的這個案子當中,政法委的介入,它的權力大於司法部門的任何一個部門,導致了政法委一拍板以後,別人就沒有辦法了。所以到了第四步的時候,就是在法庭,那麼法庭是完全按照政法委開了會以後,拍了板的口徑判案的。再到上級法院,到了河南省高級法院的時候,它也是走過場一下,就把這個判人死刑的案子做成了。
在這個案子的過程當中,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趙作海本人被打怕了,所以他連上訴都不敢上訴了。當然,即使他敢於上訴的話,上訴也沒有用,因為政法委一拍板以後,實際上沒有一個部門願意違抗黨的意圖來糾正一個普通的農民,一個沒有任何權勢的人的錯案,沒有人會願意這樣做。
我們從這個案子做成的過程當中,至少可以說明這麼幾點,在中國的司法界,它的司法體系當中,實際運用……我們不說寫在紙上的法律,而是說在實際的運用當中,它是沒有任何糾錯的機制的。
我們可以看到在趙作海的這個案子當中,一旦警方做出了假案以後,在它之後的,從檢察院到法院到政法委,都是來加強這個錯誤,沒有一個可以糾正它這個錯誤,或者減輕它的錯誤的,這個機制是沒有的。所以一個完全由人為製造的假案,沒有一個關卡可以卡住,我們就說這個案子能做成,別的案子也能做成。有沒有可以讓它做不成的機制?沒有!
所以這個案子不是一個偶然的案子,我們可以看到有很多類似案子,舉一個例子,那就是很有名的聶樹斌的案子。聶樹斌被判了死刑以後,一個真的殺人犯出現了,而這個真的殺人犯出現以後,他交代了6起案子,其中有一起就是當時聶樹斌被指控為兇手的強姦殺人案。而聶樹斌本人,肯定沒有做這個案子,因為出現的這個殺人犯交代了這個案子以後,他交代了很多細節,這些細節除了兇手本人以外,不可能有第二個人知道。因為警方已經破了這個案子,也把聶樹斌給判了死刑了,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真兇已經出來了,但是這個案子因為聶樹斌已經被槍斃了,就是被製造冤案的這個人已經被處死了,所以從法院到檢察院沒有一個部門願意翻案。這和趙作海的案子不一樣,因為趙作海沒死,他是死緩。
這裡有一個冤案已經處死一個人了,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儘管這個真的殺人犯再三要求,要等法院為冤殺無辜認了錯以後,他要求再槍斃他,但是無論他怎麼呼籲,法庭就是不認錯,所以就在真兇起訴的過程當中,故意避開了真兇自己交代的這起強姦案,而只起訴他另外4起案子。當這個真兇在法庭上提出要交代這個案子的時候,法庭就制止他,說不要談和本案無關的情況。就是他們起訴的時候,故意避開這個案子,於是這起案子就變成了與本案無關,不准他在法庭上交代。
這個明顯的已經是錯案了,是一個冤案,結果,被槍斃的聶樹斌的母親要求重新審這個案子,法庭說,重審這個案子你必須要有當時的判決書,而當時(法庭)沒有給家屬判決書,結果也變成了法庭可以不重新審理這個案子的一個藉口。當然最後在拿到了判決書以後,法庭仍然不肯受理。所以像這種冤假錯案可想而知,已經是非常普遍,而且錯了還不肯糾正。2005年真兇已經交代了這個案子。當初中國政府曾經說過要徹查這個案子,向社會調查公布的,可是現在已經2010年了,5年過去了,就再也沒有人提這個案子。
為什麼會不提呢?官方不公布,別人也沒法知道,民間傳說是因為這個案子涉及到中國的高官,所以當局不會公布。而且當時還有一種說法,就是說本來這個案子河北高院已經發現有疑點,按照規矩應該是判他死緩,就是說它疑點太多,是「疑案從輕」,中國的司法有這麼一條規矩。但是當時說是中國有一位高官患了尿毒症,急需移植腎臟,而在死刑犯當中篩查器官供體的時候,發現聶樹斌的組織配型和這位高官是一致的,所以當時就指示把他判處死刑。
現在有更多的證據來證明這個案子很可能是這種情況,因為中共最近反覆的強調,中國的器官移植的器官來源是死刑犯。當然它從抵賴器官移植來源是死刑犯,到忽然之間全部承認器官來源都是死刑犯,其原因大家也知道,最可能的情況是用它們認為一個輕的罪行來掩蓋一個更大的罪行,這個更的罪行就是活體摘除法輪功學員器官做為器官的供體。
這個不是我們今天討論的內容,但是把犯人判處死刑來摘取器官,這一點來說的話,實際現在中共已經承認了,而且是高調的承認了。所以可以佐證聶樹斌當初被判死刑的重要原因,也是現在很難翻案的重要原因。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冤案層出不窮?是因為有這樣的機制,有這樣的機制,這種冤案就像工廠生產一樣,大量的被製造出來。它是什麼機制呢?第一個機制,就是公檢法一家,聯合辦案。剛才我們說了,在正常的法治國家,他的司法獨立於行政,而司法幾個部門互相獨立而且互相制約。但是在中 國它是公檢法聯合辦案,所以它的內部沒有互相制約的機制,外部又沒有監督,在上面還有政法委,有了政法委,就是一個問題了。
就是黨的政策高於司法公正,事實上沒有政法委的干預,在中國大陸法律不會被破壞得如此徹底,它為了完成一項政治任務,破壞法律就是必需的,所以在這種政法委主持的公檢法聯合辦案當中,在政治案件、宗教信仰案件當中是更加突出的。象趙作海的案子是沒有介入到政治、沒有介入到宗教信仰的,所以還不是那麼突出。
你像在最近這10年當中,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是尤為突出的。因為對法輪功學員的判刑沒有法律的依據,所以它必需要有一個機構根據中共的政策來有計劃的破壞法律,來協調各個部門完整的破壞法律。為什麼要有個政法委系統的來破壞法律?因為它的很多政治案件和宗教信仰案件沒有法律基礎,所以它必需要有那麼一個機構,像「610」就是這麼樣一個機構,610就設置在政法委裡面,就是政法委的一個部份。當然在法輪功案子當中,它是一個獨立的機構。
下面我們再來談一下這些冤案,除了有這樣的機制以外,它還要有動機,那麼製造冤案的動機是什麼?就趙作海這案子來看,首先是一個破案率的壓力。公安局為了完成任務,就是要百分之百的破案率或百分之多少的破案率,要完成這個任務,完成了這些破案率的任務以後,他的陞遷和獎勵都和這破案率有關。
在聶樹斌摸的這個案子當中,當時辦他這個案子的石家莊公安局裕華分局,它們就聲稱,我們這個局裡面所有的命案都破了,沒有一起積案,他把所有的命案都破了,當成是一種政績。
除了公安局以外,在檢察院和法院它也要完成任務。在公檢法當中,公安局要完成破案率的動機是最強的,所以它製造冤案的可能性也是最大的,而恰恰在這三個部門當中,破案製造冤案的動機最強的這個部門,也是權力最大的部門,這就使得製造冤案的動機和可能性都變成最大。
在法院它其實也有這個動機,大家知道在很多調查器官移植的過程當中,有相當多的部門提出來這個事情要去問法院。法院有為了賺錢、為了利潤而枉判死刑的這種動機。在1999年以後中國的器官移植暴增,而且成為一個商業鏈行為的過程當中,法院就變成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也就說法院在死刑案當中,它有利潤可賺,這是法院的動機。
那麼在政法委呢?它也有動機,它是一種政策性的嚴打,另外就是在政治運動當中製造敵人,這些是中共政策的需要,所以政法委的動機是這些。所以這破案率是一個表面的,在更深層看,為什麼需要破案率?為什麼要用政治運動來製造敵人?這以前講了很多,歸根結柢是中共統治合法性的問題。這些案子我們討論的並不是發生在中共奪取政權初期的殺人行為,而是在中共已經統治了半個世紀以後。中共的統治它沒有君權神授、又沒有民主選舉,在半個世紀以後,也失去了革命時候所謂「成王敗寇」的說法,所以它就需要替代品。
這個替代品,在社會治安、在破案率上面就成了中共統治合法性在法律上的替代品。在經濟上,它是「發展是硬道理」,在各個領域它都需要一個統治的合法性,那麼在法律上,社會治安「穩定壓倒一切」和「百分百的破案率」就成了它統治合法性的基礎了。
至於什麼人會成為犧牲品,這完全是沒有規律的、是隨機的。趙作海是一個倒霉鬼,那時他就碰上了,在沒有政治背景的案例當中,每個人都可能成為一個隨機的犧牲品。當然我們剛才也談了,還有經濟和其他的原因摻雜其中。像在聶樹斌的案子中,他的器官正好能成為一個高官的供體,所以他有別的因素摻雜在裡面。
這些案子當中,我們可以看到,趙作海是比較幸運的,他4天就翻案了;你看聶樹斌案從真兇出現到現在5年,仍然申冤無門,原因是製造冤案的都在高位,而且還牽涉到高官的器官,要翻案的話,觸動太多的關係和權力。這種難以翻案的情況,其實是普遍現象;而趙作海很快就翻案了,是一個特例,其原因可能是他相對比較簡單,他的案情本身沒有涉及到太多的權力。
在這些案子當中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共性,就是對人的生命的蔑視。在這個案子當中,公安它當然是製造冤案的,它根本就無視人的生命和尊嚴。公安製造了各種各樣的死法,如喝水死、彈腦門死、躲貓貓死、激動死等 各種各樣的死法,都是公安製造出來的。
因為公安是中共的專政工具,公安成立就是中共當時剛剛奪取政權的時候,軍管會的鎮壓反革命的功能就交給了公安。它一直是中共階級鬥爭的工具,所以在長期的階級鬥爭和政治運動當中,造成了最沒有人性的可以在公安系統內得到陞遷和重用;而稍微好一點的人,有點人性就會逐漸的被排斥。10年一次的政治運動能夠確保這一點不會偏差。既使是在中共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工作重點轉移以後,還有每10年一次的重大政治迫害和政治運動。就是1989年的六四和1999年的迫害法輪功。
這一個對人的生命的蔑視,在趙作海的案子裡也可以看得很清楚。檢察院的公訴人明明知道這是一起冤案,但是由於政法委說話了,所以他在選擇保住自己的位置和害人當中,他選擇了害人。所以在這個系統當中,有兩種人可以生存下去,一種是壞人,一種是懦夫。除了檢察院以外,法院是明知冤案卻照判不誤。上級法院也是如此,這一種製造冤案的機制到現在還在繼續進行著。
今天中國的法院還在每天製造著冤假錯案。像法輪功學員到現在為止每天都在被判刑,這些法官明知這是冤案,仍然是一判就十幾年。為什麼?一個他就是壞人,還有一個就是懦夫,他想保住自己的位置。他明明知道沒有任何憲法法律的依據,他照樣要這樣做。
當然作為政法委來說的話,草菅人命這是他的工作,一個政法委書記把一個趙作海這樣無辜的農民送去判了死刑,現在問這個政法委書記,他居然不記得了。以前人們說,害死好人,害了無辜的人,一輩子良心會不安,所以這個讓他良心一輩子不安也是一種懲罰,甚至有人說這是更重的懲罰。可是這一條在中共的政法官員、政法委書記當中不適用,他根本就不記得了。只有這樣完全沒有良心的人才能坐在中共政法委的位置上,才能坐穩這個位置。
最後一點就是說,在這種系統裡面,這個政權能不能持久下去?因為司法公正是一個國家民心的最後一道防線。在《曹劌論戰》當中,最有名的一句話就是,曹劌問他何以戰?魯莊公講了前面兩個以後,最後講的是「大小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曹劌就說「忠之屬也,可以一戰,戰則請從」。也就說在2600年前,曹劌就已經把「大小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作為魯國可以一戰的唯一依據。那麼在今天一個司法普遍不公的政權還能夠持續幾天呢?
(據希望之聲國際廣播電台《橫河評論》節目錄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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