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吉田:選擇退庭 何錯之有

【新唐人2010年4月28日訊】——在4.22聽證會上的申述

尊敬的主持人:

關於吊銷我執業證書的聽證會在相當級別的安保措施下終於舉行了。為幫助主持人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進而做出公平、公正的處理決定,作為當事人,本人發表如下意見,請認真考慮。

一、關於程序問題

2010年4月12日,聽證會調查人陳瑩輝所在部門北京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馮新泉與其一起送達聽證權利告知書時,並未同時告知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此後,本人數次以口頭和書面方式要求其提供相關材料,均被無理拒絕。本人認為,二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權益。作為聽證主持部門的法制處,不僅沒有在送達聽證通知書時告知前述事由,也未能督促調查部門履行義務,使聽證會從一開始就顯失公平。

接到聽證通知後,本人以口頭和書面兩種方式多次要求更換聽證場所,以便關心此次行政處罰的人士能在更大範圍見證北京市司法局依法行政的過程。令人遺憾的是,坐在今天旁聽席上有調查部門負責人蕭驪珠女士、崇文區司法局高淑萍女士、北京市律協秘書長李冰如先生。而對本案表示關注的支持者一個都沒有允許入場。

聽證會前,在有關方面的壓力下,另一當事人劉巍的代理人蘇士軒律師不得不退出代理,原準備出席為劉代理的李蘇濱先生被警察控制無法前來。本人的代理人也被有關方面打過招呼不要參與(司法部、全國律協及代理人所在省司法廳均參與了對代理人的干擾)。此種情形,使本人深為北京市司法局能否排除各種干擾、擺脫非法力量的控制擔憂。

由於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負責人(含調查部門蕭驪珠)曾被本人舉報過,整個機關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由這樣一個單位對我聽證進而做出行政處罰,難以排除打擊報復的合理懷疑。因此,聽證會之初,本人提出了整體迴避的請求。雖然該請求最終被駁回,但本人仍要提醒主持人注意這一特殊情況。

在剛才聽證的過程中,調查人多次試圖通過主持人擠壓代理人的權利空間,多次不適當地打斷代理人的發言。這都明顯損害了聽證會的公正性。

二、關於事實問題

調查人認為本人不聽從法官指揮、無正當理由退庭,進而擾亂法庭秩序,嚴重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本人認為,調查人完全是在主觀臆斷,任何智力正常的人從其所提供的證據都不能得出事實客觀存在的結論。

調查人出示的第一份證據是瀘州市中級法院審理楊明一案的庭審筆錄。該筆錄通篇看不到任何本人不服從法官指揮、無正當理由退庭的內容,與調查人建議處罰的事實沒有任何關聯性。該份筆錄沒有任何證明力,應排除在證據體系之外。

第二份證據是瀘州中院庭後發給北京市司法局的司法建議書。該建議書嚴格講並不是一個法律文件,更像文革期間的大字報。其內容多為法院方面的主觀描述,不僅證明不了本人有任何違法之處,反而證明了法院自身的違法性(法官李旭東等禁止律師對案件進行法律分析,多次制止發言等)。

第三份是所謂法官何峰的情況反映。該材料雖附有法院證明,但沒有身份證、法官證複印件,其身份不明,故證據的來源不具有合法性﹔其內容類似人事鑑定,沒有事實經過的詳細描述,明顯是應景之作。這份材料除了能證明是法官在違法(不許本人談法律,多次制止發言等),沒有任何支持調查人陳述事實的內容。

第四份是所謂法警朱松林的情況反映。該材料來源上存在前述問題,同樣不合法﹔也能證明是法官在持續違法(敲桌子等)。

上述兩份所謂證據因利害關係問題,對本人不利的內容均應認定無效。

第五份是調查人給本人做的調查筆錄。該筆錄清晰地反映了是瀘州中院法官持續剝奪本人的辯護權,導致本人被迫退庭這一基本事實。調查人用這份材料不僅不能證明其認定的事實,反而說明其為處罰而處罰的尷尬處境。

第六份是瀘州市司法局給四川省司法廳報告的傳真件。儘管調查人朱玉柱一再解釋經核實與原件相符,但他拿不出如何核實的佐證材料。“雖材料有瑕疵但內容客觀真實”的說法明顯不是執法人員應有的話語。這份根本就不是證據的材料從多方面反映出,瀘州中院審理楊明一案是在包括司法局在內的其他力量左右下進行的,連形式上都沒有公正性可言。

本人認為,調查人所出示的證據,除了調查筆錄以外,均存在合法性、關聯性、客觀性缺乏問題。這些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調查人所謂的事實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完全是其虛構的。相當多內容反映了是法院在違法,是法官及操控審判的人在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

調查中本人向聽證會提交了委託協議和委託書,證明案件是依法接受的委託﹔當事人楊明母親巍福英的親筆證詞及其身份證複印件,證明當天法院方面存在多處違法情形,本人是被法官等逼出的法庭﹔北京安匯律師所證明,反映本人並未因楊明一案被委託人或當事人投訴。而另一當事人劉巍提交的對李旭東法官的投訴信,證明本人已經對違法人員的行為進行問責﹔要求司法局提供做出處罰的事實依據、變更聽證場所、整體迴避、延期舉行聽證等材料,證明我們多次要求北京市司法局保障相應權利。遺憾的是,我們的合法要求沒有得到任何實質上的回應。

結合本人提交的楊明母親的證詞,可以肯定地講,本人不存在不服從法官指揮、無正當理由退庭的問題,調查人所謂事實均為其拼湊所成。如此執法水平,和瀘州中級法院楊明一案的表演性審判有何區別?!

本人退庭是客觀事實,但那是在法院持續違法,法官在他人安排下肆意剝奪辯護權的情況下不得以而為之,而當天的庭審也如期結束。這與所要處罰的情形風馬牛不相及!

三、關於法律適用問題

調查人建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給本人吊銷律師執業證。
對此,本人認為這明顯是錯誤適用法律。

本人從不否認退庭這一客觀事實,但退庭的原因是不能迴避的問題。從剛才的調查可以看出是法官不僅不保障本人的合法權益,反而在非法力量的操控下嚴重侵犯本人的合法權益,迫使本人離開法庭。退庭是辯護人的一項權利,是面對司法不公的一種消極反應。調查人並沒有能夠拿出法律依據證明本人退庭就是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事實上時至今日,沒有任何一部法律禁止辯護人退庭,換言之,法無明文禁止即為許可。在法官明顯違法,拒不接受本人建議,執意剝奪本人辯護權的情況下,如果繼續配合,充當道具,不僅損害楊明的利益,敗壞自身職業形象,也會影響法院的權威,動搖人們對法律的信仰。選擇和平退庭同時提交書面意見,是當時唯一可能的選擇。

此種情形根本不是調查人所謂的拒絕辯護、不履行職責,反而是最大限度維護楊明利益的最佳方式。這一點從事後楊母的認可材料中可以印證。

瀘州中院對真正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那些身份不明的人員,不依照法律規定採取任何措施,反倒力圖假借北京市司法局之手對本人進行職業報復,其司法公信力何在?!北京市司法局如果不保護本人的執業權利,反而與該院同流合污,越權認定本人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進而吊銷律師執業證,必將鑄成大錯!

四、關於處罰背景問題

在本人看來北京市司法局依法行政水平比其他省份,可能相對高些。儘管如此,聯繫多年來,尤其是去年年度考核過程中對包括本人在內相當一批律師的打壓,人們有理由懷疑這是新一輪整肅的前奏。

處罰本人既能達到報復的目的,又能威脅目前仍在堅守法治的同行,還可以對準備加入的人給以警告,讓其望而卻步。當然,徹底拆解本人所在的安匯律師所也是某些人一個考量。

之所以處罰本人,除了所謂的瀘州案件外,推動北京律協直選,對司法局、律師協會相關人員進行問責,代理人權案件、民生案件中令某些違法官員惱火也是不能排除的原因。

選擇瀘州案件,某些違法者能夠利用多年來將刑法三百條案件中當事人妖魔化後大眾認識的混亂,以講政治的託詞輕鬆對本人下毒手。

可見,對本人進行行政處罰,某些違法者是進行了精心策劃並做了周密安排的。

五、不得不說的一些話

關於處罰本身,希望北京市司法局和最終決策者能夠本著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也對歷史負責的精神,在事實基礎上和法律原則下,對本人做出公平、公正的決定。

在京執業以來,除了少數嚴重破壞法治的人可能刻意與本人為敵外,本人與任何人沒有原則衝突。如果過去不經意衝撞了甚麼人,本人可以考慮以合適的方式補救。本人始終相信公道自會長留天地間。

無論何時,本人都不懷疑執政者當中有政治智慧的人存在併發揮作用的可能,儘管本人一向認為天助自助者。
最終決定怎樣,本人都會平和地對待,理性地維護自己的權利,直到窮盡一切合法手段。作為一個法律人,堅守法治底線是本人一貫的作風。

捍衛人權、為社會公眾提供法律服務,是我多年的追求,本人為之進行了不懈的努力,贏得了某些嘉許,但與自己實際付出相比,的確是名實不符。今後即便不能以律師身份繼續做事,我也會用合適方式回報各界的期望。

這幾年,因為忙於工作,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家人的利益。日後不能以律師身份活動,可能會更有條件彌補他(她)們。從這個角度說,我要感謝那些處心積慮吊銷我執業證的有識之士。

“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能夠有幸見證中國律師發展史上的一些大事,能夠為對推動中國法治進步做力所能及的工作,能夠以一個真正的法律人身份參與過社會事務,對我而言已經足夠。從這個意義上講,因為捍衛法治被吊銷執業證不僅不是甚麼醜事,反而是本人人生歷程中極為光彩的一筆。

最後,請允許本人以先哲“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與所有願意推動中國法治進步的人共勉。
謝謝!

唐吉田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註:本申述材料系聽證會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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