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3月25日訊】 山西省新聞辦就“疫苗事件”召開十分鐘的新聞發佈會後,北京律師李方平及楊學林為山西省政府及人大常委會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見書”。兩位元律師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兩機關在處理“山西疫苗事件”中應保障受害人訴權、立即刑事立案偵查、限制相關責任人出境、啟動人大質詢程式。3月24日下午,法律意見書已通過特快專遞寄往中共山西省政府及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李方平律師表示,“山西疫苗事件”暴露出來的問題很多,但最嚴重的是法律規則缺失。在事件初露端倪時,如果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要求立案,如果公安機關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要求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就不會引起這麼嚴重的後果。亡羊補牢,時猶未晚。當前,除了要做好保障訴權和刑事立案偵查工作外,及時限制相關責任人出境和啟動人大質詢程式是非常必要和緊迫的,這樣才利於避免事態擴大,利於公眾瞭解真相。
對於這份“公民法律意見書”的起草過程,兩位律師表示難度並不大,他們只是運用了自己的專業能力去做一個公民的應盡責任。
下面是“公民法律意見書”的原文。
山西“問題疫苗”事件的公民法律意見書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我們是從事法律工作的公民,一直十分關注山西“問題疫苗”事件的法律問責、制度完善等問題。我們基於憲法賦予並保障的公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特就山西“問題疫苗”事件提出以下法律意見:
保障訴權:我們瞭解到:疑遭“問題疫苗”受害的原告在向山西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所在地的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立案時,立案庭既不立案,也不駁回。我們認為:行政解決與司法救濟應該是並行不悖,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封堵司法救濟不予立案的做法顯然不當。
刑事立案:根據山西省疾控中心原資訊科科長陳濤安的舉報,以及中國經濟時報首席記者王克勤的調查報導所披露的內容,相關責任人業已構成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以及《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怠忽職守罪,應當由公安部門、檢察院立即立案偵查。
限制出境:鑒於原山西疾控中心主任栗文元提前退休,赴澳洲未歸,影響到調查工作的正常進行。我們認為:有關公安部門、檢察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限制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怠忽職守罪的有關人員出境。
人大質詢:鑒於山西“問題疫苗”,關係人民生命、健康權,人民享有知情權、參與權。我們建議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該立即召集會議並根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提起對山西省衛生廳的質詢案。
李方平(北京律師)
楊學林(北京律師)
2010年3月24日
聯繫方式:
李方平 北京瑞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13901360413,楊學林 北京首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13901241513
附:相關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 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3、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怠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二條:“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