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2月25日訊】(看中國)2009年6月9日,蕪湖市文化路46號鏡泉公寓60名住戶收到一封來自拆遷公司的信。這60名住戶是鏡湖區法院的法官和法警。
據悉,2009年5月18日,蕪湖將保興垾68,015平方米土地使用權以31,580萬元拍賣給安徽一房產公司。6月6日,鏡湖區建委發給鏡湖區建設投資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鏡湖建投)房屋拆遷許可證。後者委托一拆遷公司開始拆遷。小區外牆上則被刷上鮮紅“拆”字。
住房被拆遷 法官們被列出兩條選擇
其後,法官們被列出兩條選擇——獲取4,100元∕㎡的補償,如果選擇產權掉換,就可以換到紅光小區和中央城小區,每一百平方米房子增加補償2平方米。2009年8月7日前拆遷交房獎勵200元∕㎡,9月7日之前拆遷交房獎勵100∕㎡,之後就不再獎勵。但法官們發現,隔壁的小區售價5,600元∕㎡,紅光小區至今還是空地。
經法官多方打聽,發現他們的房子本不在拆遷之列,而是一位市領導認為小區面積小,和新建小區不協調,要求拆除。
“做夢也沒有想到,我們也變成拆遷戶了”法院內部人士說,法官們開始研究拆遷,發現諸多法律問題。
鏡湖區建委不具有發放拆遷證的權利
根據2004年9月,建設部發出《關於清理城市房屋拆遷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中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一些地方將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發證權力授予了區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查清理並上報。《城市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許可證的發放主體、責任主體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然而向鏡湖建投發出了拆遷許可證的是鏡湖區建委。
2009年7月,法官們據此寫給鏡湖區建委、鏡湖建投一封公開信,稱鏡湖區建委不具有行政許可的主體資格,無權作出拆遷許可決定,應予糾正。法官們同時還聲稱,根據《物權法》規定,徵收的程序應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再涉及拆遷補償的問題。在人民政府沒有作出征收決定的情況下,拆遷房屋當屬非法。
宿舍樓被評定為蕪湖物業管理模範 不應被拆除
此外,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築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建築物維護管理,延長建築物使用壽命。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築物,除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
事實上,該宿舍樓是法院在1998年建造,質量良好,被評為文明樓院、學習型樓院、蕪湖物業管理模範。“如果現在就被拆除,就如同少年遭遇夭折一樣,豈不可惜!”法官們說。
但有消息傳出,市委主要領導堅決要拆掉法院房子。拆遷通知再一次送到小區。
區法院法官是原告 需迴避審理該案
9月3日,鏡湖區法院16名在職法官和法警、7名退休法官和法警、1名退休的鏡湖區政法委副書記向鏡湖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撤,銷鏡湖建委做出的拆許字2009年第08號房屋拆遷許可證。
鏡湖區建委稱原告是鏡湖區法院法官,區法院應該迴避。9月22日,鏡湖區法院提請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法院管轄,蕪湖中院應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但至今沒有結果。
終於拆到自己頭上 法官們不得不轉而求助
蕪湖中院分管行政庭的副院長也是60戶拆遷者之一,他嘆氣地說,“中院還要研究”,“現在是不立案、不指定、不回復”。
如今,儘管法官們一致以為,區建委顯然無權頒發拆遷許可證,但他們卻無法以法官的身份對此做出裁決。法官們不得不轉而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