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1月17日訊】佛山市三水區建設局安監站原站長何銳枝貪污受賄,在去年12月份被三水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何銳枝犯貪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80萬元。但是對何銳枝在偵辦中主動交代的貪污受賄數目230萬,何妻主動退款230萬,,最終檢察機關查實的犯罪所得只有829695元,因此認定剩餘的1473695元為何銳枝違紀所得,不是犯罪所得,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據大陸媒體報導,在偵查期間,何銳枝為了爭取寬大處理,自己主動交代多年贓款共230萬元,並用書面消息聯繫妻子,最後在妻子的配合下,何銳枝共向檢察院退款230萬元。
對法院的判決,何銳枝認為量刑過重,所以提起上訴。據該檢察院負責人介紹,儘管何銳枝在檢察機關偵辦過程中承認所有已經查實的貪污受賄罪名,但在受審之時否認指證,強調其財產乃非法所得,並不是犯罪所得。
“非法所得並不一定構成犯罪,犯罪所得和違紀所得是要區分開的!”該負責人強調稱。在所退款項中,其中的829695元是屬於有充分確實證據查明的贓款,而餘下的1473695元,沒有證據表明這部分款項屬於犯罪所得。
對於這些剩餘部分的贓款,檢察院表示因為沒有找到確鑿的證據證明為其犯罪所得,只能證明這筆贓款是違紀所得,並不構成犯罪,而官員涉嫌違紀不屬於檢察機關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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