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12月30日訊】香港司法機構發出有關調解民事糾紛的實務指示,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實務指示,法院應該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鼓勵訴訟各方採用更省時、更經濟的調解方式來解決糾紛。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表示,雖然民事訴訟可以解決糾紛,但往往在私人紛爭中,當事人因不清楚訴訟的代價而導致要承擔更大的經濟損失。
他指出,《實務指示》適用於大部分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開展的民事法律程序。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很大程度都取決於爭拗雙方的態度和他們可以接受的空間有多少。但是如果用一個籠統的案件類別來看,我個人看法就是,比如一些家庭裏面的糾紛,或者一些遺產的爭拗,和鄰里的紛爭都適合調解。”
另外,一些涉及公司內部糾紛,以及金錢方面賠償的人身傷亡案件也都屬於適合調解的案件範疇。林文瀚表示,調解的協議就是合約,已經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當事人也可以尋求進一步保障。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如果有一個訴訟已經在這裏的時候,就可以將大家同意的條件轉變成一個法庭的命令,可以和普通的法庭判決一樣去執行。”
《實務指示》生效後,市民如展開訴訟,都需要表示是否願意接受調解,不願參與調解的人士也需要提供理據。
林文瀚解釋,鼓勵調解並不是要減低訴訟案件或減少法官的工作量。受理案件的調解員都是司法機構以外的專業人士。一般調解需大致兩三日時間,收費平均每小時幾百元至幾千元不等。
位於高等法院大樓的調解資訊中心會於下月4日起投入服務,免費為有興趣人士安排調解講座,並處理與法庭有關的調解服務的查詢。
新唐人記者辛玲香港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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