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起訴江澤民 律師籲引渡公審

【新唐人2009年11月25日訊】西班牙國家法院日前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江澤民等五名迫害法輪功的元兇。台灣人權律師表示,依據「普遍管轄權」,全世界的法院都能受理,並呼籲國際社會協助西班牙政府將五名兇手引渡到案,接受司法審判。

台灣知名人權律師也是法輪功受迫害真相聯合調查團亞洲分團副團長邱晃泉認為,西班牙國家法院保障人權的勇氣值得喝采。江澤民、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五名迫害法輪功元兇遭起訴的罪名是「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依據「普遍管轄權」,不論這五人在哪裏,全世界法院都可以受理。

邱晃泉:「以這個案件來說,人權(群體)滅絕(GENOCIDE)反人類罪行 ,主要是這個罪名。」

「如果以法輪功來看,他管轄的法院應該在中國,但普遍管轄是以罪名而定,普遍的全世界,不管你在哪邊,他都可以管,都可以受理。 」

江澤民鎮壓法輪功的行為都發生在他在擔任國家主席的任期內,根據最新國際法的發展,江澤民不再享有元首的外交豁免權。

「美國人權法律協會」亞洲區執行長朱婉琪:「今天西班牙國家法庭的起訴的決定是根據法輪功律師所提出的訴狀,以「群體滅絕罪以及酷刑罪」為訴因的這樣的刑事起訴。而國際刑事法當中又以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視其為最嚴重的罪行。」

「這樣兩個嚴重的犯行,基本上是不能夠給予所謂的豁免權。」

朱婉琪表示,西班牙國家法院已經把調查委託書寄給中國政府,要求這五名被告回答他們是如何來參與迫害和鎮壓法輪功,但她預料中共當局及五名被告不會回應。

朱婉琪:「我們鼓勵西班牙國家法庭,要繼續堅持下去。真正的把這個國際逮捕令,發給所有跟西班牙簽有引渡條約的國家。」

邱晃泉則強調,所有重視人權的國家都可以將這五名被告引渡到案。

邱晃泉:「引渡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引渡條約, 只不過在引渡條約的簽訂之下, 國與國之間互相負有義務, 負有符合一定條件之下的引渡義務, 這並不表示沒有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就不能互相引渡,還是可以的。」

朱婉琪:「希望這些所有有法輪功學員訴訟的這些國家,都能夠採取普遍管轄原則,都能夠利用他們所簽訂的引渡條約也好,還有被通知的國家逮捕令也好,一起來審判法輪功學員所控告的這些中共官員。」

他們也呼籲國際社會所有的國家都能尊重國際司法正義的要求,協助西班牙國家法院將迫害人權的兇手送到國際刑事法庭,接受審判。

新唐人亞太電視陳進交、阜東、林佩縝台灣臺北採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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