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將修法 精神疾病納勞保職災給付

【新唐人2009年9月29日訊】(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9日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表示將修法,勞工若認為因工作壓力罹患精神疾病,可向勞保局申請傷病認定,不限精神疾病種類,只要經3位醫師把關,鑑定為職業病,將發給職災傷病給付。

若外界對於法規預告修正內容沒有太大歧異,勞委會預計10月底完成法制修正,11月生效實施。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處長石發基表示,一般疾病若與工作因果關係明顯,可列入職業病種類表,申請勞保職業病給付;但精神疾病要判定是否與工作有關較困難,國際勞工組織 (ILO)也未將因工作壓力造成的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種類表列項目。

石發基說,參考日本採個案鑑定的經驗,勞委會採「項目開放、審查嚴謹」精神,透過修改「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讓勞工申請認定。

他表示,一般個案認定由1位醫師根據數據和病歷即可判定;精神疾病的認定為求嚴謹,將由3位醫師共同把關。

精神疾病可分為10類,有精神分裂症,躁症、憂鬱症等心情障礙,與壓力關連的精神官能症,腦組織病變的精神疾病,也有在幼兒青年期致病的過動症。未來勞保受理認定若不限類型,勞工只要認為與工作壓力有關,上述精神疾病都可申請職業病認定。

目前精神疾病雖然沒有列入職業病種類表,但並非不能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自認因工作罹病的勞工可先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病給付,若勞保局專科醫師認為有疑義,再送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但若第一關的勞保局專科醫師認為致病原因與工作無關,則會直接否決申請,不易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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