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9月17日訊】(中央社記者陳虹瑾台北17日電)身分證遺失,向戶政機關掛失、補辦新的就可以了嗎?台北市議員陳建銘今天指出,若警政機關未與戶政機關取得橫向聯繫、未留存報案紀錄,民眾還是可能遭冒用證件,成為冤大頭。
22歲、家住台北市的陳同學於96年12月錢包被竊,內有身分證與駕照,至戶政機關掛失後,舊證件仍被冒用,今年2月與4月接到租屋未付款的存證信函與機車罰單,並收到冒名遭退還的國際郵包。今年8月,黑道份子甚至向他討債,一問才知道是身分證再度被冒用,遭人拿去網路簽賭。
陳同學表示,意外成為罰單大戶、莫名奇妙遭黑道追討讓他不堪其擾,現在出門「連身分證都不敢帶」。但當他向台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報案時,警方卻表示「沒有遺失身分證紀錄」,原因就在於96年報案掛失時,警方並未開立「受理案件登記表」與「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也未保留報案紀錄。
陳建銘指出,民眾在遺失身分證等證件時,向警方報案目的在於確保自身權益、避免遭到冒用,警方應主動留存「受理案件登記表」,刑事案件更必須開立「報案三聯單」。
不過,警政署卻於97年發公文,內容明載若民眾未主動要求,不須開立報案三聯單,「以避免刑案數據增加」,使得被害人必須「自證無辜」。
陳建銘呼籲,警方應主動提供民眾相關單據、留存報案紀錄,以保障民眾權益。他也提醒民眾,在遺失身分證和其他證件時,一定要請警方開立報案證明。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行政科股長劉美賢回應,民眾報案,「警察局一定會受理」。在開立單據部份,她說,依照警政署要求,會「問民眾意願再給」。至於松山分局當初為何沒留報案紀錄?她說,「要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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