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婉琪:香港司法的怯懦 人權和自治怎期?

【新唐人2009年9月6日訊】我清楚的記得今年三月中旬,港高等法院上訴庭最後一天審理法輪功學員司法覆核香港入境處強制遣返決定上訴案時,我站在原告席上的代表其他出席的原告,對主審法官馬道立及其他兩位法官做最後陳詞時,我語重心長的對法官說:「我知道你們心裡是清楚我們這些原告學員,根本沒有港府所謂的保安理由的,把港府多年來幾次大批強制遣返台灣法輪功學員的事件,還有我們所有的呈堂的事實證據,告訴馬路上任何一個有理性的人,都會了解港府是在中共的壓力和指使下執行法輪功黑名單。我們更不希望港府官員繼續執行違背他們良心、迫害善良無辜的邪惡政策。」三位法官仔細的聽著,一語不發,臉色時而沈重,時而陷入沈思。



我並且認真誠懇的告訴三位法官,法輪功的這個司法覆核案,今年邁入審理的第六年了,法官們的判決勢必將成為是香港的一個「教科書的案例」(TEXTBOOK CASE),我們花那麼多年的時間、精力、金錢做這件事,從未有過任何政治訴求,法輪功及我們原告都沒有,我們多年來做這個事,就是為了揭發中共邪惡、讓人了解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維護我們在香港應有的人權,喚醒更多人來支持正義,由衷的希望法官堅持香港的司法獨立,捍衛香港的一國兩制。

法輪功的司法覆核案在中、港、台政治界及法律界的各方矚目下走了六年,我們所有原告全程參與了所有的審理過程,我們因為同樣頂著中共的壓力,甚至被中共特務近身威脅,都並沒有放棄揭露中共邪惡,堅持維護基本人權的努力。所以,我們並不是不了解香港所有承審法官審理中共敏感的法輪功問題時,所面臨來自於中南海和港府的壓力。但是身居高位的法官,在大是大非面前處理基本的人權標竿案件,是不是更應該站在「港人自治、司法獨立」的高度上,為香港這塊土地上的人民負責,為捍衛一國兩制負責,為除了四名台灣原告以外,大批的、無辜的、接二連三的被強制遣返的,卻願意相信將案子交給香港法官真相總有大白、正義終能伸張負責的各國男女老少的法輪功修煉者呢?

在九月四日早上,我們五名原告親自到法院拿到駁回上訴的判決書的那一刻,我們不得不感到惋惜和遺憾,卻不只是為我們原告自己(任何政府或情治隨時可以調查及了解我們是正直清白、理性平和的專業人士),我們卻真是為了香港位高權重的法官感到痛心,他們並不缺乏法律智慧,他們缺乏的是足夠的道德勇氣,竟以一些具爭議的的技術性理由葬送了一個香港人權史上值得大書特書的重要案例。

上訴庭法官或許以為在法輪功案件上做下了一個在政治面和法律面都能對中共(不提法輪功黑名單)、對港府(勝訴)、對原告(嚴斥港府不坦白、毀損資料)各有所交代的判決,甚至也考慮到發佈判決的時機,但是我們原告清楚,短暫明哲保身的法院,不久的將來會遺憾做成這個不恰當的判決結果,並且難以緩解今後來自於中共的壓力。因為多年來法輪功的反迫害的努力證明了,中共始終害怕的是法輪功那種勇於揭露中共邪惡的那股不懈的正氣,對於那些害怕它、恐懼它的人,中共只會變本加厲給予更邪惡的壓力,這一點也可以去問那些上千萬覺醒而勇於退出中共黨團隊的中國人民。

限於篇幅,僅就幾個判決重點表達我們原告的看法:

判定港府不坦白、表現和處理違常,為什麼還能勝訴

首先,我們原告呼籲港台法律界、政治界人士上網找出上訴法庭駁回法輪功上訴的全部判決內容(案件編號 CACV 119 2007)。讀者從事實面及法律面著眼,可以發現90頁的判決內容的有超過三分之二的篇幅內容,詳述港府多年來就拒絕原告入境的真實理由及證據不坦誠的事實、在訴訟策略和證詞上的顛三倒四、港府律師接二連三、荒腔走板的矛盾(主審法官在判決中多次以驚訝、怪異、矛盾等詞來形容)。例如,包括一開始拒絕原告要求港府坦白拿出證據的申請(DISCOVERY),之後,法院命令其提出後,入境處以公共利益要求豁免提出,拒絕公開文件,其後,卻不料在2007年3月原審審理最後一天,法官的嚴詞要求下,驚人的說出所有拒絕入境理由的原因相關資料早在2003年拒絕入境後不到一個月就「完全銷毀」了。

換言之,在司法覆核案提起時,這些做成拒絕原告入境的資料早沒了,港府卻拖了兩年多遲遲不說,還要求法院給予公共利益豁免敏感材料,被告證人(保安局副局長還有入境處高級官員)竟還能在沒有文件依據的情況下,以「良好的記憶力」在05年9月提出四名台灣原告是因為「保安理由」拒絕入境,在判決中舉出多處事實說明被告證詞及律師邏輯紊亂、不合事理,同時用詞嚴厲,我們可以說法官判定港府違反對於法院和對原告的坦誠的義務,與我們法輪功原告在上訴審及原審的立論點是相同的,看完判決的人會驚訝於嚴斥港府的判決內容,為什麼到頭來還是港府勝訴,這個結果也同樣令人錯愕。

在判決頒佈的一天半內。香港主要中文報紙,以「拒法輪入境案 政府矛盾仍勝訴」,「入境處處事手法遭官嚴斥」、「判辭批部門欠公允」、「保安局文件 「不能披露變「銷眦」」的相當篇幅,大體上算是忠實的呈現了上訴法庭的判決面貌。

主審法官尤其在判決中表明了「審理港府拒絕原告入境行政決定的適法性,必須要審理港府是否應盡到坦白義務」(判決第105、106段),判決中以三分之二的判決篇幅論述被告不坦白的事實經過,那原告不禁要問,既然法官嚴批並且判定港府違反坦白義務,在這個核心問題上港府既然犯了嚴重錯誤,依照前理,這個拒絕入境的決定的適法性不就有問題嗎?為什麼上訴庭不做不利於被告的判定(draw adverse inference)呢?
在這一點上,上訴審的法庭之友,謝大律師也曾當庭向法官力陳,如果政府違反坦白義務,有前判例法可循,可以就此做不利於政府的判決,看起來並沒有與法官的見解。但是法官最後竟說明港府雖然很不坦白,但是其堅持有保安理由的這個立場始終如一,難以認定他們講假話因此不能做不利於港府的論斷。

難道港府提不出任何文件支持或根據的說法(證詞)只要讓不同的人都說過某些一樣模糊沒有提供任何根據的話,就可以被認定為真話嗎,就可以把過程中嚴重不坦白、不合邏輯、不坦白、顛三倒四的事實和表現都可以忽略,不能做不利於港府的推斷嗎?這又是什麼邏輯和道理呢?符合基本人權司法覆核的法精神嗎?這個判決理由太難以說服人了。

以原告法律技術層面上的不足爭議保全港府

今天我們原告到底輸在哪裡?法官在判決理由提及在原審期間,我們未就主要證人當時的保安局副局長的證詞提出詰問,自我限縮了證據提出的範圍,致使法院沒有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證人的證詞不可靠、不可信,所以我們敗訴,法官的這些論證,原告完全法接受的,簡單的說幾點:

1.原審及上訴審法官是清楚知道被告證人做成證詞的當時,是沒有任何文件證據作為其證詞的依據的,依照他們自己的說法,關於拒絕入境的證據資料早就在遣返後的三星期後就完全銷毀了。那法官認為這些證詞可靠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何在呢?

2.審理過程中被告證人間的證詞推託、自我矛盾、法務部首先是拒絕原告證據提出(DISCOVERY)的申請,遲遲未說明文件早被銷毀的事實,卻還向原審法院申請公共利益豁免提出。

3.如果證人的證詞中保安理由真確,被告為何不提出原告有保安理由的具體事證呢?何況原審法官已給予被告公共利益豁免,免於對原告提出,在秘密的情況下,原審法官表示終究沒有看到拒絕入境的理由資料,那些模糊的「保安理由」證詞的根據到底是打來的?

4.在原審期間,在原告律師目睹被告被法官嚴重責備不坦白的情況下,原審的原告代表律師並沒有法律上的義務一定要對堅持文件已銷毀的港府做詰問。

5.到了上訴審理期間,因為拒絕入境的理由證據資料不明,上訴審法官強力暗示及說明被告港府可再提證據資料供上訴審裁判,我當時代表原告也隨同立刻要求詰問證人,結果上訴審法官卻又拒絕接受重要證人的證詞,認為提出該內容的時點太晚,也同時拒絕我們原告的盤問申請。

然而,最後竟以未盤問重要證人為由,不能推定被告證人之證詞不可信而駁回原告上訴,真是「豈有此理」。

上訴庭判決完全規避法輪功問題

司法敬法官指出「這個案子不是在討論是否有港府所指稱原告的保安理由是否足夠做成拒絕原告入境的決定,而一直都是,是否真正有「保安理由」的存在」(第142段),「做出行政決定的官員必須誠實及公平的向法院揭露」(第145段)。然而自始至終,港府除了證人的「保安理由」模糊解釋外,從來都沒有具體交代過拒絕入境的原因及其證據資料,六年來,法官從來不知道拒絕入境的真正理由及其根據資料的真相到底是什麼?到底做成此一決定合不合法?

而原告則向法院說了六年,「港府是在壓力下配合中共執行法輪功黑名單」,並且提出許多證據,包括前中共官員在美國國會作證中共使館是如何蒐集法輪功黑名單、中共金盾工程中的台灣法輪功資料庫的建制資料,以及港府每回在中共敏感時期大批拒絕及遣返多國法輪功學員的事實證據,判決完全忽略不談,僅以「是不是法輪功學員才遭遣返的事實並不重要,原告只要主張港府沒有理由拒絕入境或是沒有合理的基礎拒絕入境就可以了」(判決第84段),這個論證實在奇怪,我們這個基本人權案,多年自始至終就是主張拒絕我們入境不合法的原因,是因為我們法輪功學員的身份及信仰,這是連原審都無法規避討論的問題,上訴審為何規避原告的「法輪功黑名單原因」的主張呢?這個原因就是直指沒有理由強制遣返,拒絕入境沒有合理的基礎啊,此外,法院也在判決中表示不想討論原審判決爭議過的基本人權問題。

再者,既然法官認定港府坦不坦白很重要,最後也判定了港府不坦白,也認為原告是否真的有「保安理由」存在對於認定拒絕入境的決定的適法性的重要性,為什麼不能堂堂正正就原告所提出的證據資料,包括證詞做一論證呢?

港府從未提供證據駁斥法輪功黑名單不存在

我們原告不論是在證詞中,或是在審理期間一再主張有黑名單的存在,並且質疑港府「從未提供任何一份證據或證詞來否定原告提出法輪功黑名單的論述或證據」,然而這一個重要癥點在上訴庭的判決中完全沒有討論,明顯的,法官規避討論有無法輪功黑名單的問題,無論有或無,法院完全不願意面對原告指控港府的「保安理由」是虛言,真相是中共鎮壓法輪功,憎恨法輪功反迫害,因此給予港府壓力,要求港府配合在中共敏感期間不准持有合法港簽的外國學員入境香港,所以港府才拒絕原告入境。

原告這些論述及證據,都可以堂堂正正的被法官一一檢驗、衡量、進而推斷港府的不坦白與這些法輪功敏感議題有關或是無關,為什麼法官連討論的勇氣都沒有呢?

我們原本期待,從2002年以來超過1200人次的海外法輪功學員被港府拒絕入境的事件,嚴重涉及眾多人基本人權的公共利益案件,可以在這個案子審理的時候真相大白,看到港司法表現尊重人權、法治及堅持港人自治,勇敢否定中南海迫害人權的舉措。然而,香港司法卻怯懦面對,令人扼腕。

結語:
我還很清楚的記得,六年前,有兩位台灣人權律師知道我和其他被遣返的港台法輪功學員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告,便問我為什麼要向香港提告,他們不約而同率直的對我說,「現在還會有誰相信香港,只有你們法輪功還相信香港」,「誰還會花資源,時間精力在他們身上,香港早就被中共淪陷了」。

從台灣看香港,香港的人權標準和自由度確實一直在回落,東方之珠在法治自由上因中共強力介入而蒙塵,對台灣是一個現實的警惕。儘管如此,從一審到上訴審,明擺著港府不願坦白,也不敢坦白中共背後指使的真相,但我們卻始終理性平和、苦口婆心的不斷揭露中共對於法輪功的殘酷迫害,不斷揭露港府運用黑名單協助中共破壞人權的真相,我們希望原告反迫害的勇氣和持續努力可以鼓勵著港人珍惜得來不易的自由及法治,去抵擋中共迫害人權的入侵,也希望台灣藉由此案看清中共一國兩制的假象。

雖然我們沒上訴成功,卻畢竟在努力的過程中,更多人因此了解法輪功的真相,而來協助制止這場慘無人道的人權迫害,並且唾棄中共將迫害延伸海外的行為。我們由衷希望港人不要放棄自由法治的香港,不要喪失對自由社會的信心,要繼續抵禦獨裁中共介入迫害香港的一國兩制!而我們也不會停止反迫害的努力,

烏雲終究不會遮住天的。感謝曾經正義支持本案的所有社會人士,請相信你們對法輪功的善心義舉,終究會獲得美好的回報,歷史將很快證明我們的所言不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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