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8月21日訊】前全國人大常委江平等六位德高望重老前輩呼籲政府釋放許志永妥善解決公盟事件。
據悉,本月中旬,公盟負責人許志永先生被海淀區檢察院以涉嫌偷稅罪批捕。
公盟是2003年成立的,前身是陽光憲政網,因國內特殊的制度環境,該機構創辦時以公司形式註冊,但其工作方式與工作內容均以NGO形態為主。NGO組織是社會自組織的一種重要形態,它在有效地緩解各種社會矛盾方面往往能夠發揮重要作用。以其六年來的作為看,在目前中國各類NGO組織中,相對而言,在以維權為主要手段推進公民社會、有效緩解社會矛盾方面,公盟可能做得最紮實最具體最有法意識擔當,且理念中正、行動公開。
公盟作為一個不得不註冊成公司的NGO組織,在溫和與執著地推進和平憲政的過程中,遭受過種種不為人知的不公平待遇,但公盟依然不改初衷,其善意、理性、溫和、執著,對這個國家深切實際的愛,尤令人欽佩。
此次許志永先生以涉嫌公盟偷稅被捕,以及公盟的被民政部取締,與我們理解的偷稅罪日常執法與司法存在很大反差。
例如:
且不說國稅稽查局的偷稅認定是否正當,額度是否正確,即使按照其認定的偷稅額度,為何要按偷稅額五倍的頂格罰款度罰款,這是通常罰稅的10倍(通常罰稅倍率多為偷稅額的0.5倍)——有甚麼理由要這樣畸重執法?
在稅務部門開出罰單之後,至今繳納罰款的期限尚未界至——這時候就應當或可以逮捕其法定代表人嗎?
在公盟申請召開聽證會之後,聽證期間,公安部門即已將許志永先生刑事拘留——聽證會是不是因此變得純屬走過場?
現甚至轉逮捕——有必要為了一筆行政相對人積極配合繳納的罰稅急於將人投入國家刑事司法程序?
許志永失去人身自由之後,公盟在繳納罰稅過程中遭遇種種阻撓——不允許公盟繳納罰稅是政府機構應該做的嗎?
……凡此種種,這些現象都是在處理一起“企業”偷稅事件中不應該發生的。
有鑒於此,我們有理由懷疑政府此舉無關公盟是否偷漏稅(且不說公盟倘若真的存在繳稅不足額的問題,到底是普通疏忽導致的漏稅還是蓄意的偷稅),而是蓄意構陷,旨在以治公盟偷稅罪為藉口,以逮捕和刑事處罰許志永先生個人、取締公盟組織為手段,摧毀公盟,打擊國內的NGO組織,以收全面阻撓和破壞發育和成長中的公民社會之效。
由於制度原因,目前中國存在著許多嚴重問題亟待解決,政府在一些方面也做出了一定努力,但排斥民間自發合法幫助政府糾錯的做法,顯然與中國政府倡導的和諧社會南轅北轍,這種飲鴆止渴的做法,不但非法侵害許志永先生個人的基本公民權,也是對公盟以及整個NGO行業的非法打擊,並且對社會、政府和國家十分有害,甚至十分危險。
有鑒於上述事實與理由,我們呼籲政府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公盟事件,具體如下:
1.恢復許志永先生個人的自由,暫時撤銷對他的偷稅罪指控,經過嚴謹與合乎法律正當程序的調查之後,再做司法安排﹔
2.恢復公盟法人身份,歸還被抄沒的一切物品,撤銷取締公盟的錯誤決定。
聯署呼籲人簽名(以姓氏聲母為序):
江平 茅於軾 錢理群 許醫農 章詒和 張思之
200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