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8月19日訊】(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19日電)財政部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莫拉克颱風災害賑災的捐贈,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或當年度費用。
財政部指出,莫拉克颱風造成巨大災害,社會各界踴躍捐輸救助災民,民眾捐贈只要取得相關收據憑證,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在辦理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或當年度費用。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各級政府機關於銀行設立的救災專戶捐款者,得以載明捐贈事由的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申報扣除。
如透過各級政府機關於郵局所開立的賑災專戶劃撥捐款者,可憑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列報,如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未記載姓名,請自行填註。
如透過內政部賑災捐款資訊網頁,以信用卡線上繳款,得以載明受贈單位及捐款事由的月結單 (消費明細單等)及繳費證明列報。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慈善機關團體所設立賑災捐款專戶的捐贈,應以慈善機關團體所開具載明捐款事由及載明轉交受贈單位名稱的代收捐款收據,作為申報列舉扣除或列報當年度費用憑證。
個人如為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的員工,賑災捐獻是由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經收彙總捐獻,致僅取得 1張統一捐獻收據者,可憑各該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收據,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個人或營利事業如以實物捐贈者,除取得受贈單位所出具的受領捐贈收據或證明外,購入供作捐贈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作為捐贈的原始憑證,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另外,營利事業以事業產品或商品捐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或商品的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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