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員工減薪或離職 家樂福判賠83萬

【新唐人2009年8月5日訊】(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5日電)知名賣場家樂福去年要求台北縣汐止店一名林姓女課長接受降職減薪或離職,勞工局協調讓林女回任,家樂福事後又反悔,林女告上法院。法院一審判家樂福需賠林女新台幣83萬餘元。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林女原為家樂福汐止分店課長,去年3月8日,家樂福公司要以強制手段請林女接受降職減薪,否則就必須簽離職申請書,林女簽下離職申請書後,寄存證信函告訴公司,相關離職申請書無效。後經北縣勞工局協調,家樂福公司代表同意林女回任,並合併計算先前年資,中間離職以留職停薪計算。

  林女去年6月回公司任職,卻遭阻止,家樂福不承認協商代表所做的協調決定,並主張調解無效。

林女去年8月30日出國,期間家樂福卻又通知她調職到重慶店,並要求她9月15日到重慶店辦理復職手續。林女9月底回國後,於10月1日向重慶店辦理復職,並反映不同意調職的意願,要求公司先給付積欠薪資,但都沒獲得回應。林女於是提告求償110萬餘元的工資與資遣費。

  法官認為,林女與家樂福間的勞資爭議協調有效,但林女在8月30日未經公司同意出國,因此自8月30日起就不能夠要求工資,不過家樂福還是必須賠償林女6月16日復職當天到8月29日間的工資。在綜合相關因素後,判決家樂福應賠償林女工資、資遣費共計83萬5113元。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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