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出台官員問責新規 群體事件處置失當列前

【新唐人2009年7月14日訊】(自由亞洲電台記者喬龍報導)中國國務院公佈官員問責的新規定:對於決策嚴重失誤、群體性事件處置失當、濫用職權、違法行政等七種情形之一者,將要問責。有學者認為,上述規定僅是自上而下的問責,除此之外還應有自下而上的問責制,即公民問責、民主問責。

官方新華社星期天報導,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印發《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據這項規定,對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等七種情形,將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問責方式包括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五種。 實行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者一年內不得復原職。其中將被從重問責的四種情況為: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對於新公佈的「暫行規定」將「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放在第二位。北京理工大學胡星斗教授認為:「現在的問責制度強調的是社會穩定,主要是對突發性事件、群體性事件,以及重大的用人失察,追究責任,所以我認為,這樣的問責制度對於約束下級官員,也能夠起到一定的作用」。

今年是六四事件20週年,又是中共建政六十週年。中國社科院哲學研究所研究員徐友漁教授表示:「以前的是一般性的問責制,而今年可能特別強調,因為今年是一個特殊敏感年份,特別強調在出現大規模群體性事件,這樣的事情上,特別加重這方面的份量,這還是有重點、有針對性的。就要把這種(所謂的維護穩定)責任,層層分配到各個政府或各個官員頭上,所以現在又來加強一下,這在中國是司空見慣的」。

近年來、尤其是最近幾個月,連續出現多起重大群體事件,如貴州的甕安事件、今年的湖北鄧玉嬌事件和石首事件,以至最近的烏魯木齊事件。有分析認為,當局在此時出台相關規定,毫無疑問是為了加強其官員對職責的意識,同時也平息公眾對黨政官員日益增長的反感。

引人關注的是,這一官員問責新規定,推出的時機恰在新疆流血衝突事件之後,究竟是時間的巧合,還是意有所指,即新疆自治區的高官,如區黨委書記王樂泉是否要面對此次事件「問責」,胡星斗表示,要看中央如何最後定性,主要是官員處置不當,還是純粹由境外的煽動造成。而徐友漁認為,王被問責的可能性不大:「(高層)倚重他在新疆維持局面,所以要問他責的可能性,我猜想是很小的」。

根據規定,問責對象包括中共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及下屬官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所屬成員。胡星斗認為,只是自上而下的問責,其主觀性、隨意性太強:「如果上級領導喜歡某個下級,可能他就不問責,或者問責非常輕,如果本身對某個下級領導有意見,那可能就要嚴厲地追究責任,所以目前的問責,主觀性可能太強了」。

因此,胡星斗認為,中國未來的問責,恐怕還是要進行更多的民主問責,也就是通過民意調查,瞭解民眾的意向:「一方面要自上而下的問責,另一方面還需要自下而上的問責,也就是公民問責、民主問責,只有把兩種問責結合起來,再加上媒體的問責,才會有真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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