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修法 藥袋須標示作用或適應症

【新唐人2009年6月18日訊】(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18日電)為保障民眾用藥的權益,讓相關法律規範一致,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藥師法」修正草案,增訂藥袋上須標示「作用或適應症」的規定,讓民眾有更多資訊,正確用藥。

新聞局長蘇俊賓上午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由於現行醫療法、醫師法和藥師法對於交付藥劑容器或包裝的載明事項有不同規範,所以這次修法把藥袋上的標示規範採相同規定。

他說,醫療法和醫師法在藥品標示部分,只要求載明藥品名稱、劑量、數量和用法,而無現行藥師法「警語或副作用」的規定,但今年5月13日醫療法與醫師法修正公布後,除了加註「警語和副作用」外,也增加「作用或適應症」的規定。

蘇俊賓表示,為保障病人知的權利和用藥安全,並與相關法律的規範事項具有一致性,行政院會上午通過「藥師法」修正草案,增列藥袋上須標明「作用或適應症」的規定。

另外,行政院會上午也通過農委會所屬農業試驗所等7個試驗研究機構組織法草案,以取代目前以暫行組織規程訂定的作法,行政院長劉兆玄希望儘早完成法制化作業。

相關文章
評論
新版即將上線。評論功能暫時關閉。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