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法輪功無罪辯護 大陸律師理直氣壯

【新唐人2009年6月1日訊】(大紀元記者姜華明綜合報導)儘管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已持續十多年,但越來越多的大陸律師公開站出來為法輪功做無罪辯護。從高智晟、楊在新、郭國汀到李和平、黎雄兵、張立輝、李順章、滕彪、鄔宏威、郭飛雄、李蘇濱、溫海波、韓志廣、王永航、李仁兵、程海、謝燕益、李春富、王雅軍、林小建、莫宏洛、唐吉田、江天勇、莫少平、韋良月,這個名單在不斷延續中。隨著退出中共的三退大潮興起,目前大陸法律界支持法輪功的聲音越來越強。

下面是最近發生的一些具體案例介紹和眾多律師的看法。明慧網有評論說,法下之法為惡法。二戰時納粹分子稱他們是在執行法律,但如果這個法律是違背人性的,那該法本身就是惡法,而中共連它自己制定的惡法都沒有遵從,那是惡法中的惡法了。

多倫多聲援5500萬勇士三退(攝影:邱木)


迫害信仰自由 沒有法律依據

2009年4月,山東省青島市嶗山法院庭審因發放法輪功傳單而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許英春、李秀君。律師王雅軍和林小建為他們做了無罪辯護。律師們指出,這次庭審是嶗山法院和檢察院知法犯法的具體表現,許英春和李秀君的家屬完全有權利控告他們。

王雅軍律師指出,當局以中共刑法300條的所謂「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來控告許英春、李秀君。但是翻遍中共所有法律,沒有任何一條可以證明法輪功是邪教,所以指控根本不成立。

王律師說,「法院在舉證中,沒有提供當事人利用任何一個組織的證據。法院提供的證據主要就是說當事人發傳單。那麼這個傳單也不來源於任何一個組織,經費也沒有來源於任何一個組織,既然根本就不存在這麼一個組織,那就是他們個人的行為。所以不符合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另外也沒有法律規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

普通公民都有權散發小廣告

王雅軍律師進一步指出,這個案件的實質就是迫害信仰自由,而許英春、李秀君只是在行使任何公民都擁有的最基本權利。

「 普通公民都有權散發一些小廣告,無論是樓盤廣告或是其它廣告,這個都是公民行使自由的行為。那麼他們的傳單也可以視為法輪功的小廣告,那為什麼發其它的廣告就合法,發他們這種廣告就不合法呢?控方沒有指出中間的區別。那麼實際上就牽扯到一個信仰自由,就是因為裡面的內容與信仰有關係。」

在庭審中王雅軍、林小建律師均指出,這一案件已經起訴了三次,撤訴兩次。按中共法律規定,案件撤訴後如沒有新的證據無權重新起訴,檢方辯解是變更起訴,王雅軍律師指出檢方的這一提法本身就違法。「 你查遍《刑事訴訟法》以及所有的規定,檢察院沒有變更起訴的權力,只有撤回起訴的權力,所以他這個完全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在4月29日的庭審中,當局只允許兩位家屬旁聽,在兩位律師據理力爭後,庭審在宣佈「合議後宣判」後,草草收場。

二審法院越殂代皰

石家莊法輪功學員宋愛昌和王三英分別在2007年和2008年被逮捕,並分別被石家莊橋西區法院判有期徒刑3年及4年。幾個月前,辯護律師程海等人去石家莊市中級法院復議,二審復議卷宗的時候發現裡面就有石家莊中級法院對這個案子的處理批復,說可以怎麼怎麼判。律師們看後非常吃驚,中級法院居然公然干涉初級一審法院的審判,可見在對待法輪功案件上法院的獨立性是根本不存在的。

於是程海、江天勇等九位律師聯合兩位法輪功學員的親屬127人上書給河北省高級法院,建議免除石家莊中級法院對該案的二審審理權,並對此案中違法瀆職人員立案追究。

江天勇表示:石家莊中級法院的做法嚴重破壞了中國的司法制度。他說:本來一審法院應該獨立的行使它的審判權,如果當事人對審判的結果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再根據自己對法律和事實的理解做出自己獨立的判斷,但現在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二審就已經對有關判決作出批復,那麼一審的結果本身就是二審干預的結果,我們再上訴到二審法院還有什麼用?

無神論的中共認為有神論都是邪教

2008年10月30日,法輪功學員劉景祿、孫麗香案在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法院開庭。孫麗香在庭上陳述被非法抓捕後遭到國保酷刑逼供的事實,並嚴正聲明自己無罪。江天勇等辯護律師要求法庭調查,並抗議檢查員及審判長違反程序的做法。作為公訴人的檢查員理虧心虛,中途要求休庭,之後法官宣佈擇日再審。

幾位律師指出,本案除了當局在技術上的違規之外,對法輪功學員的控罪本身都不能成立。無神論者控制的政權有可能認為所有的有神論信仰都是邪教,但孰正孰邪不是由一個政權認定的,更不是由某個人說了算的。

他們指出,目前當局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的一系列打壓行動不僅與普世原則、中國憲法及法治精神相悖,也成為中國社會發展的障礙,結束對法輪功的非法打壓刻不容緩。

江天勇律師表示,中途休庭的表面原因是要調查刑訊逼供,但實際上他們還要研究下一步怎麼辦。法官說,他們自己做不了主,每一步都要請示「610」。休庭後,律師還在跟庭長交涉時,就看到「610」的人已經跟法院的領導坐在一起開會了。

劉景祿、孫麗香被當局指控為「涉嫌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幾位律師從各個角度和層面對這個指控予以反駁。

黎雄兵:思想不構成犯罪

黎雄兵律師表示,思想(信仰)不構成犯罪。法輪功案件屬於信仰自由的範疇,法輪功學員有自己修煉和傳播信仰的自由。信仰和傳播信仰的行為本身並沒有社會危害性,不能用法律裁定。所謂的「破壞法律實施」是被當局強加的,是不能成立的。

他說,憲法第5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例如《刑法》第300條,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取締x教組織、防範和懲治x教活動的決定》,因違憲設立了對所謂的x教進行定罪處罰的「利用x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與憲法第36條相違背而無效,不能適用。」

江天勇:人大、兩高的司法解釋不是法律

江天勇律師指出,當局指控法輪功學員的罪名是違憲的,也是與世界通行的普世原則相衝突的。他說,法輪功學員有信仰自由,包括傳播信仰的自由。他們散發傳單資料並不構成任何犯罪。

他特別強調指出,人大有關「懲治x教組織的決定」、兩高的司法解釋,都違反憲法和立法,因而不能作為處理依據。更何況中國至今沒有任何部門(包括公安部在內)稱,法輪功是x教。它把法輪功歪曲為x教去打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這是很荒唐可笑的。

江律師說:「據我所知,也就是江澤民說過,人民日報說過,但他們並不等於法律,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沒有任何認定的權力,他們的話並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

唐吉田:維護別人的權利就是維護自己的權利

唐吉田律師也表示,即便是有個別人這麼說,那也是違反憲法和立法規定的。唐律師說,維護別人的權利就是維護自己的權利。尤其對於一個律師來說,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基本份內的事情。

他說:「對當事人的不公,就是對公眾的威脅和挑釁,就是在曲解法律、踐踏人權。有的人說法輪功案件屬於敏感案件,所謂敏感,那只是一些人的說法而已。既然進入法律程序,就應該用法律的眼光來看待,而不應該被一些曲解法律的人的看法所左右。不管什麼時候,貌似強大的組織機構,只要是做違法犯罪的事情都不會持久的,因為人的良知始終要發揮作用,人的判斷力也不會總是低下。」

黎雄兵:法輪功對國家發展道德規範起重要作用

黎雄兵律師表示,當局打壓法輪功,從時間來看,長達9年多。從涉及的人員來看,非常眾多,可以說是全國性的。耗費了納稅人的巨額財富,眾多人家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天怒人怨、人人自危,很多人不敢面對真相,不敢面對發生在我們周圍的暴行和苦難。

在代理法輪功案件的過程中,黎雄兵對法輪功有更進一步地瞭解。他說,法輪功沒有任何危害社會的方面,沒有傷害別人。我所看到的就是他們很堅信自己的信仰,而且大膽的跟別人講,這是最典型的特徵。從他們個人的性格特點來說,我覺得,他們恪守誠信,尊重他人,對社會公德的保持,是高於我們社會水平的。

他強調說:「這個群體是我非常願意接受、接納和認可的群體。他們非常忠誠、忠實的信仰,對國家社會發展、對人民的道德思想行為規範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這也是我代理法輪功案件的一個原因,我願意對法輪功學員提供任何法律上的幫助,只要他們需要,我都會力所能及地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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