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5月30日訊】作者﹕北京市旗鑒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
巴東公安和湖北律師在辦理鄧玉嬌案中有哪些違法行為?
5月21日,巴東縣人民政府新聞發言人歐陽開平就「鄧玉嬌案」的最新情況及公眾關注的問題接受了恩施日報記者張明專訪。當記者問到鄧玉嬌案辦理的最新進展情況問題時,歐陽開平回答到,「鄧玉嬌案」已引起了社會公眾的關注,目前此案正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組織偵辦,湖北省公安廳派員指導辦案。「鄧玉嬌案」目前尚在偵辦階段,一旦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我們將及時予以公開。
鄧玉嬌案發生後,巴東縣人民政府表示案件消息由新聞發言人歐陽開平發佈,以新聞發言人的說法為準。所以,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歐陽開平在答記者問時,巴東縣公安局已將案件轉交給恩施州公安局偵辦了。
請大家注意一個細節,歐陽開平是在北京夏律師會見鄧玉嬌後才接受記者的專訪,他指責律師「擅自對外披露案情,嚴重違反了有關規定」。
北京夏律師是18日向巴東縣公安局遞交的會見申請,是經過巴東縣公安局批准他們去看守所會見的(按新修訂的《律師法》規定,律師會見不需經過批准)。也就是說,夏律師會見時,案件還在巴東縣公安局手中。很有可能是因為北京律師會見提到了性侵犯之事,案件才轉交給恩施州公安局辦理,但也有可能是在此之前就已轉交了。
從歐陽開平的發言中可知,鄧玉嬌案件至遲在5月21日起轉交給了恩施州公安局偵辦。
歐陽開平在5月22日還發佈消息,稱張樹梅解除了北京律師的委託。5月23日上午,張樹梅在接受記者電話採訪時,對此感到驚訝,並予以否認。但在當日下午四時,張樹梅表示確實解除了委託。
5月24日,張樹梅聘請了湖北汪少鵬、劉鋼律師代理。汪、劉律師接受委託後,在25日上午,向巴東縣公安局提出了會見鄧玉嬌的要求。巴東縣公安局當即表示同意。上午十時,他們在看守所會見了鄧玉嬌(北京夏律師會見時,在遞交申請後等了兩天多)。
會見完後,他們向巴東縣公安局遞交了《關於要求對鄧玉嬌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建議對鄧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理由是:鄧玉嬌身體狀況較差、患抑鬱症需要治療,長期關押不利於今後案件審理,且鄧玉嬌案的證據警方已基本查實,鄧玉嬌屬投案自首,建議對鄧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26日,巴東縣公安局經審查認為,鑒於鄧玉嬌具有自動投案情節,對其採取變更強制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鄧玉嬌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 26日晚,鄧玉嬌走出了看守所。
鄧玉嬌被監視居住後,5月28日上午九時,汪、劉律師會見了鄧玉嬌。5月29日《湖北日報》對此作了報導。
報導中稱,由於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委託代理律師可在不需要批准的情況下,單獨會見委託人。昨日上午9時許,汪少鵬、劉鋼律師前往鄧玉嬌的監視居住地會見她。汪少鵬、劉鋼介紹,考慮到案件特殊性,加之網上對案情說法不一,兩律師特邀鄧玉嬌的爺爺鄧正蘭和張樹梅的表親秦某一同會見,這是鄧玉嬌在案發後首次在沒有辦案人員在場的情況下與代理律師會面。
汪少鵬、劉鋼表示,會見中,他們向鄧玉嬌詳細瞭解了5月10日案發前後的詳細過程,鄧正蘭和秦某也作為在場人在會見筆錄上簽字。兩律師表示,因案情特殊,目前相關案情細節不便透露。
以上所說的案件情況,來源於長江巴東網、《廣州日報》、《湖北日報》的相關報導。
看了這些報導後,我認為巴東縣公安局在辦案程序上違法,湖北律師帶鄧玉嬌家屬和案件介紹人會見同樣違法了。理由如下:
5月21日,歐陽開平已說案件由恩施州公安局負責偵辦。也就是說,巴東縣公安局已經沒有了案件的偵辦權。在此前題之下,湖北兩位律師就應當向案件偵辦機關,即恩施州公安局遞交變更鄧玉嬌強制措施的申請書。在兩位律師不懂程序,錯將申請書遞交給巴東縣公安局後,巴東縣公安局要麼將申請退回,要麼負責代為轉交給恩施州公安局。想不到的是,巴東縣公安局竟然作出了更加強制措施決定,這不僅是一種越權行為,同樣也是在濫用職權。
我感到不可理解的是,巴東縣公安局嚴重違反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超越職權作出了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對這種違法行為,恩施州公安局為何不予以制止和糾正呢?如果案件仍然是巴東縣公安局偵辦,沒有轉交給恩施州公安局偵辦,那麼新聞發言人歐陽開平就是發佈了虛假消息。假使已經轉交了恩施州公安局偵辦,巴東縣公安局就無權變更強制措施,恩施州公安局如不予以制止和糾正,那是瀆職行為。
假使案件仍然是由巴東縣公安局偵辦,他們變更強制措施的理由,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的監視居住的情形中,根本沒有提到「具有自動投案情節,對其採取變更強制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情形,就可以將原採取的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巴東縣公安局所說的理由,其實是可以不予以逮捕的情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97條第二項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請的律師以外的其他人。
按照這個規定,鄧玉嬌在監視居住期間要會見親屬和其他人是要經過公安機關批准。按照《律師法》等相關規定,律師去會見犯罪嫌疑人雖然不需要經過批准,但不允許律師帶家屬和其他人去會見。雖然律師有會見的特權,但權利濫用就是違法違規行為。
汪、劉兩律師也許是出於「好意」,竟然不顧規定把鄧玉嬌爺爺帶去了,並且還把張樹梅表親秦某,即他們的案件介紹人秦某一併帶去了。汪、劉律師能夠代理鄧玉嬌案件,就是因為有秦某牽線介紹。
汪、劉兩律師違反規定私帶犯罪嫌疑人家屬和案件介紹人去會見,巴東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竟然也不管不問,很顯然他們已經默許了律師的違規行為。
北京律師會見鄧玉嬌出來說了實話,巴東縣人民政府就予以公開譴責,為何對湖北律師違反行為不就出聲了呢?對兩地律師態度的不同,相信大家能看出其中的奧秘。
在此,我懇請巴東縣人民政府新聞發言人歐陽開平先生,就5月21日答記者問中提到的鄧玉嬌案件是由恩施州公安局偵辦問題作一個說明和解釋。
在此,還要建議我的兩個同行——汪、劉律師,律師雖然有特權,但要依法行使,切莫重走楊佳案律師的老路。對汪、劉兩律師私帶案件介紹人會見鄧玉嬌違規行為,希望湖北省律師協會依照行業紀律規定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