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前羈押 德美日對重罪被告權益嚴格限制

【新唐人2009年5月29日訊】司法改革新方向專題報導1(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29日電)前總統陳水扁遭羈押,使「審前羈押」再度被廣泛討論。其實,德、美、日等國,不但均有審前羈押制度,對重罪被告權益限縮,有時更甚台灣。檢討審前羈押,宜重執行面而非法制面。

因陳水扁前元首的特殊身份,使得扁案中被告與法院之間的羈押、訴訟攻防,蒙上司法以外的政治色彩。不僅綠營做為集會遊行訴求,國內外也多有人表達關心,矛頭均指向審前羈押對陳水扁的人權妨害。

根據法務部相關研討會資料,以美國、德國、日本為例,不但均有「審前羈押」,且有時對重罪被告權益的限縮,比台灣還嚴重。

台灣司法體制較接近歐陸法系國家,因此,德國的審前羈押與台灣最相近。在德國,除虞逃可以羈押外,重罪、滅證、串供等均為羈押事由;羈押期限上,德國規定一審判決前有6個月羈押期限,若有繼續羈押必要,由上級法院審查延押與否,基本上不以6個月為限。

再看英美法系的美國,包括有「虞逃」的重罪被告為主、有再犯之虞、有恐嚇威脅證人之虞的被告 (威脅證人在台灣非羈押要件),均符合審前羈押要件。此外,美國還有「重要證人羈押制度」,即關係人就算不是嫌犯,若知道很多事實,也可羈押。

除法制面外,美國在司法實務上的審前羈押更有例外情況,像是911事件當時,美國將上百名疑與恐怖活動有關者逮捕羈押,大多數人被關了1年多後獲釋,都沒有被起訴。

至於日本,審前羈押要件包括:被告居無定所、有逃亡或滅證之虞;雖然重罪並未明文列為羈押要件,但日本實務上都將犯重罪者視為有逃亡可能的重大指標。此外,日本的審前羈押雖然最多只有20天,但羈押期間,檢察官偵訊被告時,不得有律師在場 (台灣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接受偵訊須有律師陪同)。

前查黑中心檢察官、司法官訓練所組長陳瑞仁認為,相較國外,台灣的法制思維對被告算是寬容,若要再限縮羈押,就必須增訂「妨害司法正義罪」及「藐視法庭罪」。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人權保護委員、律師魏早炳在出席法務部相關會議時認為,審前羈押與無罪推定固有扞格,但因為「無罪推定」不是不能用具體事實推翻,如果有具體事證,審前羈押還是有其必要,重點在於不能浮濫。

審前羈押已是包含台、美、德、日等國家國內的正當法律程序,相關議題探究的重點,就應聚焦在執行面的檢討,例如審前羈押有無浮濫、哪些個案違反比例原則等,而非執著於法制面的是否廢除審前羈押,畢竟各國這項制度的設計,出發點都是在確保真相發覺、維護公共利益。980529

相關文章
評論
新版即將上線。評論功能暫時關閉。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