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玉嬌案背後藏著多少秘密?(完整版)

【新唐人2009年5月24日訊】作者:時寒冰

鄧玉嬌案已經成為一個舉國關注的案件,其背後藏著太多的秘密。

一,誰是畜生?為何是畜生?

“那些人是畜生!”這是鄧玉嬌在被警方帶走時留給媽媽的最後一句話。
“恩施晚報” 5月18日的報導是這樣寫的:案發10多分鐘後,鄧玉嬌給母親打電話,要她到雄風賓館去一下。“我當時不知道出了什麼事,只聽到她打電話時帶著哭聲。我趕麻木車到雄風賓館時,警察已經來了。我問玉嬌出了什麼事,她說,那些人是畜牲。當我再問她時,就被警察帶走了… … “

鄧玉嬌在知道自己殺了人後,仍然發出“那些人是畜牲”的憤怒之語,可見,“那些人” (注意:是複數)對她的傷害何等之深,雖死而不足以平其憤。

我當時即有不祥預感。

現在,會見鄧玉嬌的律師已經發出聲音,以下引自5月22日“南方都市報”的報導:

“她(鄧玉嬌)明確地告訴我,她受到了性侵犯,她的胸罩和內衣就是載體。”5月21日下午,在會見完鄧玉嬌後,其偵查階段的代理律師夏霖情緒突變,當眾抹淚。他表示,這個證據足可以將強姦罪行固定下來。 … …下午2點半,律師再次進入看守所與鄧玉嬌會談。一直到5點多,兩名律師出來後,大叫“喪盡天良”,然後掩面哭泣。這一幕出乎所有人意料。

許多人對律師的哭泣難以理解,覺得不夠冷靜。我們不妨看一下夏霖律師的經歷:他曾經為北京扎死城管隊長李志強的小販崔英傑辯護,當時,李志強已經被北京有關部門評為“烈士”,兇犯“崔英傑卻未被判死刑。可見,這位律師並非沒有見過世面的人,但他卻在見過鄧玉嬌後,失聲痛哭,可見,此案中,鄧玉嬌所受的傷害絕非常人所能想像。有一些可恥,是有些人能夠做到,而另外一些人根本想也想不到的。

二,恐懼感從何而來?

1 )什麼讓鄧玉嬌如此恐懼?

在恩施電視台的採訪中,人們聽到鄧玉嬌充滿恐懼和無助的叫喊:“爸爸,爸爸,他們打我,爸爸,爸爸… … ”。一個女孩子,在人身受到威脅勇敢自衛時都沒有畏懼,而是舉刀自衛,但在醫院卻變得如此恐懼?是什麼讓她如此恐懼,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這種恐懼一定是超過“打”和此前案發現場所帶來的恐懼的。那麼,它是什麼?

2 )是什麼讓律師如此恐懼?

注意前面提到的報導中的細節:兩名律師出來後,大叫“喪盡天良”,然後掩面哭泣。這一幕出乎所有人意料。

分析:律師在會見鄧玉嬌後,以近乎哀求的語調,請求援助,語氣中充滿恐懼,悲憤和緊迫感。律師在恐懼什麼?

其一、違規將鄧玉嬌遭受性侵犯的信息通過互聯網向外發布,此舉顯示,律師對相關信息可能被遮掩充滿擔憂,並且是強烈的擔憂。律師此舉遭到巴東縣政府的不滿。5月21日,巴東縣人民政府新聞發言人歐陽開平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 “我們認為,在案件偵查階段,律師在會見鄧玉嬌後擅自對外披露案情,嚴重違反了有關規定。至於鄧玉嬌是否被強姦了,在律師會見之前,鄧玉嬌從未向公安機關講過,偵查人員在現場勘查時,也未發現可疑痕跡物證。 “

這裡面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在律師會見以前,鄧玉嬌為何不向公安機關講她遭強姦之事?是不敢講還是別的原因?甚至,即使當她面對律師,也才在下午會面時才告知這一重要情況(上午律師已經與鄧玉嬌會面)!鄧玉嬌的真正顧慮和恐懼在哪裡?

其二、請求母校的援助,是對當地司法鑑定的極度不信任,說明此案背後具有相當的“隱情” 。

5月22日的“南方都市報”是這樣報導的:在看守所門口,夏霖律師請求在場媒體: “現在只有呼籲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的老師,哪位老師都可以,或者是貴陽市公安局物證技術鑑定中心的技術鑑定專家,有個技術問題需要幫忙:案發11天或12天以後,遺留在乳罩內褲上的指紋或者其他物證還能否檢測出來能否提取出來?要考慮到案發地點屬於比較潮濕的山區這個因素,還有內褲和乳罩比較光滑。今天我在會見鄧玉嬌的過程中,鄧給我提供了受到性侵犯的一些情況,這些證據足可以認定強姦罪行。 “

既然“這些證據足可以認定強姦罪行”,律師為何還如此恐懼?說明,他可能擔心取證遭遇技術關,或者擔心物證被掉包,或者擔心鑑定被造假-倘若此推理屬實,那麼,誰有此能量?

其三、警方為何不提取證據?

先看媒體的報導:晚上8點40多分,夏霖從巴東縣刑警隊報案出來後,召開了現場發布會。在回答媒體問題:“受到誰的性侵害?在什麼場合?性侵犯的細節?“時,夏霖律師說,現在還不方便說。他表示,會見鄧玉嬌時,鄧的精神面貌很好,看不出來有精神病,邏輯也非常清楚。夏霖說:刺死鄧貴大的水果刀是鄧玉嬌自己買的,一直放在包裡面。“這麼重要的證據,他們為什麼不去提取,這就是案子的疑問之處。”夏霖說。

既然認定鄧玉嬌涉嫌故意殺人,為何會出現“刺死鄧貴大的水果刀是鄧玉嬌自己買的,一直放在包裡面”這樣匪夷所思的現象?重要的證據,警方為什麼不去提取?

更重要的是,兩位律師當然明白精神病對於鄧玉嬌免刑的重要意義,但他們斷然否認鄧玉嬌有精神問題,這本身說明什麼?至少說明:鄧玉嬌精神正常比有精神問題,更能保護她!更能揭開問題!強迫鄧玉嬌精神有問題,至少可以產生這樣一個效果:證明她的話是失真的,是不可信的,而這樣做,恰可以掩蓋一些真相,甚至“保護“一些人。那麼,如果真是這樣,要掩蓋的真相是什麼?要保護的又是誰?更明顯也是眾所周知的一個問題是:警方5月18日的通報,為何要對那些細節做修改?那些明顯有利於鄧貴大等人而不利於鄧玉嬌的更改,是否出於外力的干預?如果有,那麼這個層級源於哪裡?

還有,媒體報導稱“警察以遺物方式歸還了(鄧貴大老婆)4000多塊錢,那正是擊打鄧玉嬌頭部的一疊人民幣。”這4千多元錢不是一般的鈔票,在本案中,這4000多元錢是鄧貴大對鄧玉嬌進行侵害的工具(警方通報原話是“拿出一疊錢炫耀並朝鄧玉嬌頭,肩部扇擊”),是鄧玉嬌確認鄧貴大等人犯意的重要依據,警方在偵查階段匆匆向鄧貴大老婆歸還重要證據,是匪夷所思的!

其四、公安局長為何一言不發?

5月22日的“南方都市報”有關鄧玉嬌案的報導,是這樣結尾的“到截稿時,記者致電巴東縣公安局局長楊立勇。他表示,要說的昨天專訪中已經全部說清楚了。對律師下午發布的言論,胸罩和內褲的事,他不作回應。“對於如此重要的信息,不作任何回應,僅僅是出於原則或謹慎嗎?公安局長為何連官腔都不願意打一下?

其五、兩位律師在會見鄧玉嬌後,緊急通過互聯網求救,同時,緊急去見檢察機關和縣委領導,這說明,他們對公安機關缺乏信任度。為什麼?
而且,還有一個重要細節,以下是報導原文:

“鄧玉嬌換下來的衣物最重要的是胸罩內衣,還在鄧玉嬌母親家裡面,但我今天明顯感覺到,鄧母本來說陪同我會見,出來後發現,她被巴東警方帶到了野三關,而路程要3個多小時。 “記者看到,上午,鄧玉嬌父母一直陪同在看守所門口,中午吃飯時,他們接到野三關派出所所長譚靜的電話,趕往野三關鎮。在電話裡,鄧玉嬌母親張樹梅說, “回到野三關後,派出所民警向她詢問了女兒相關病情,並且到家中拿走了藥物。 ”但她又說,警方沒有拿走鄧玉嬌的衣物,並且,拿藥的整個過程也都拍了照。
顯然,警方對能證明鄧玉嬌有抑鬱症的藥物的重視程度,遠遠超過鄧玉嬌的衣物等重要證據!警方關注的是鄧玉嬌的“病情”和藥物。這本身不蹊蹺嗎?

三、消失的那個人是誰? -極其重要的秘密

鄧玉嬌案,舉國關注,諸如“按”改成“推”這樣的細節,被許多人提出來了。但是,還有一個或許更重要的細節:有一個人消失了。

以下是巴東縣警方5月12日的通報:

據警方初步調查, 10日晚7時30分許,野三關鎮政府招商協調辦主任鄧貴大與同辦公室的黃德智,鄧某在外一起吃晚飯並飲酒後,前往鎮上雄風賓館夢幻城“休閒” 。鄧貴大等3人來到夢幻城二樓一休息室,黃德智一個人走在前面,其進門後,發現夢幻城員工鄧玉嬌正在休息室洗衣。黃德智便詢問鄧玉嬌是否可為其提供特殊服務。鄧玉嬌回應,她是三樓的KTV員工,不提供特殊服務。

黃德智聽後很是氣憤,質問鄧玉嬌說這是服務場所,你不是“服務”的,在這裡做什麼?雙方遂為此發生爭執。爭執中,鄧玉嬌欲起身離開休息室,此時鄧貴大推門進入休息室。鄧貴大插言道:“怕我們沒有錢麼?”隨後,鄧貴大將鄧玉嬌按在休息室的沙發上。鄧玉嬌欲起身,再次被按住。在鄧玉嬌第二次被按倒在沙發上時,她隨手拿起一把刀猛刺,鄧貴大當即倒地,後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黃德智見狀大驚,欲上前去阻攔,不料也被刺傷。另外一位鄧姓同事嚇得不敢靠近。

注意:此中開始提到的“鄧某” ,在進到夢幻城後幾乎就“消失”了,在整個案發過程中,只有“鄧姓同事嚇得不敢靠近”一句。

以下是湖北警方5月18日的通報: 2009年5月10日20時許,鄧貴大,黃德智酒後陪他人到野三關鎮“雄風”賓館休閒中心“夢幻城”消費。

注意:此處的“鄧某”變成了被鄧貴大,黃德智“陪”的“他人”,“鄧某”被隱去了。

一般而言,這會有兩種情況:其一,鄧某在案中未起作用,不足輕重,但為何不沿用首次通報中的表述?其二,“鄧某”並非鄧貴大的下屬,而是鄧貴大陪伴的“客人” ,鄧貴大是招商辦主任,他所陪的人會是比他級別低的人嗎?而且,鄧貴大去這樣一個娛樂城,竟然隨身帶著4000多元現金,可見,招待標準是比較高的。甚至,在鄧玉嬌拒絕提供“特殊服務”後,黃德智,鄧貴大從水療室追到休息室還不罷休。以下是警方5月18日通報的內容:

黃德智進入水療區一包房,見鄧玉嬌正在洗衣,黃誤認為鄧是水療區服務員,遂要求鄧提供異性洗浴服務,鄧以自己不是水療區服務員為由拒絕,雙方為此發生口角,鄧走出包房進入隔壁服務員休息室。黃認為鄧態度不好,尾隨其進入休息室並繼續與之爭吵。此時鄧貴大聞聲進入該房,亦與鄧玉嬌爭吵。鄧貴大稱自己有錢,來消費就應得到服務,同時拿出一疊錢炫耀並朝鄧玉嬌頭,肩部扇擊。鄧玉嬌稱有錢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務。爭吵中,休息室內另兩名服務員上前勸解,鄧玉嬌即欲離開休息室,鄧貴大將其攔住並推坐在沙發上,鄧玉嬌又欲起身離開,鄧貴大再次將鄧玉嬌推坐在沙發上,鄧玉嬌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鄧貴大刺擊,致鄧貴大左頸,左小臂,右胸,右肩受傷。黃德智見狀上前阻攔,鄧玉嬌又刺傷黃右大臂。鄧貴大因傷勢嚴重,經搶救無效死亡。

注意:裡面提到“爭吵中,休息室內另兩名服務員上前勸解”,黃德智和鄧貴大“陪”的人卻沒有“露面”,而在5月12日的通報中,這個人就在現場。我們再看看警方5月12日通報中的內容:“鄧姓同事嚇得不敢靠近。”這個鄧姓同事顯然在現場。從“鄧某”到“鄧姓同事”再到徹底消失,這個人的名字為何如此隱諱?

而且正常情況下,鄧玉嬌已經表明了不提供“特殊服務”(異性洗浴服務),黃德智根本沒有必要從水療室追到休息室還不罷休,鄧貴大也沒有必要配合黃德智“拿出一疊錢炫耀並朝鄧玉嬌頭,肩部扇擊”,更重要的是,當時的實際情況是,鄧貴大根本不讓鄧玉嬌走。不管是5月12日日通報中的“按在休息室的沙發上”,還是5月18日通報中的“將鄧玉嬌推坐在沙發上”,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和結果:不讓鄧玉嬌走,必須讓她“服務”,必須把鄧玉嬌弄倒在沙發上!這是極其重要的一個細節。如果僅僅是黃德智,鄧貴大自己要滿足獸慾,他有必要如此迫切和霸道嗎?

更重要的是,鄧貴大級別高於黃德智,在黃德智看上鄧玉嬌而被拒絕後,鄧貴大卻火冒三丈,比黃德智更凶狠地逼迫鄧玉嬌,這正常嗎?符合官場潛規則嗎?這個消失的鄧姓同事,果真是鄧貴大的下屬嗎?如果是鄧貴大的下屬,他在鄧貴大與鄧玉嬌發生爭執時,為何不幫助說話,甚至在鄧貴大被刺傷時也不相助?黃德智還上前阻止了-這正是他作為下屬的正常反應。

還有:在5月12日的警方通報中,鄧貴大插言道:“怕我們沒有錢麼?”注意這裡的“我們”的表述,是複數概念,還要注意是“插言”。而在5月18日的通報中,這句話去掉了,變成了“鄧貴大稱自己有錢,來消費就應得到服務”,那麼,主語缺失,如果按照字面理解為鄧貴大本人,則是單數無疑。

所有的這些疑點,把消失的那個人填充上以後,看看會發生什麼?

四、另一個被忽略的細節

巴東縣警方5月12日的通報中,是這樣寫的:鄧貴大等3人來到夢幻城二樓一休息室,黃德智一個人走在前面,其進門後,發現夢幻城員工鄧玉嬌正在休息室洗衣。黃德智便詢問鄧玉嬌是否可為其提供特殊服務。鄧玉嬌回應,她是三樓的KTV員工,不提供特殊服務。

湖北警方5月18日的通報中,是這樣寫的:黃德智進入水療區一包房,見鄧玉嬌正在洗衣,黃誤認為鄧是水療區服務員,遂要求鄧提供異性洗浴服務,鄧以自己不是水療區服務員為由拒絕,雙方為此發生口角,鄧走出包房進入隔壁服務員休息室。黃認為鄧態度不好,尾隨其進入休息室並繼續與之爭吵。此時鄧貴大聞聲進入該房,亦與鄧玉嬌爭吵。

注意,這裡面有一個被忽略了的細節:“黃德智便詢問鄧玉嬌是否可為其提供特殊服務” – 5月12日的警方通報。“黃誤認為鄧是水療區服務員,遂要求鄧提供異性洗浴服務“ – 5月18日的警方通報。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有”為其“的表述,意思是為黃德智本人提供特殊服務,而在警方5月18日的通報中,沒有指明為誰提供異性洗浴服務。加上前面消失的“鄧某”,被代之以“他人”(原文的表述“鄧貴大,黃德智酒後陪他人… … ”),那麼,黃德智和鄧貴大逼迫鄧玉嬌,是有輪姦企圖,還是在強迫她為某人服務?如果是後者,那麼,這個人的級別應該是在黃德智和鄧貴大之上的,不然,當地在此事中的反常表現實在難以解釋。至少,按常規理解,對於黃德智和鄧貴大這種小官是沒有必要如此興師動眾地偏袒的。為何說偏袒?

其一,為何忽略最重要的取證,而匆匆以故意殺人罪名限制鄧玉嬌的自由?畢竟,黃德智,鄧貴大和另一神秘消失的人,也有輪姦或強姦嫌疑,也應該追究責任。如果說黃德智受傷暫且不予追究,那麼,對於另外那個神秘消失的人,為何連提也不提了?

其二,警方為何匆匆地急迫地在鄧玉嬌的精神方面做文章?至少,精神病不是警方偵查的重點。而我們看到,鄧玉嬌在沒有被鑑定為精神病的情況下,就被捆綁在精神病院的病床上。媒體報導的原文是:“她(鄧玉嬌)的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用布條約束後固定在病床上,活動能力和活動範圍均受到限制。 “如此迫不及待的反常的行動背後,藏著什麼?是不是通過鄧玉嬌的精神失常來否定以後她可能揭出的那個強姦者,進而使這個惡棍得到保護?

而且媒體已經披露:在回答媒體問題:“受到誰的性侵害?在什麼場合?性侵犯的細節?”時,夏霖律師說,現在還不方便說。

我們都知道,在鄧玉嬌案中,黃德智和鄧貴大都是案發主角,如果鄧玉嬌是遭到了他們的性侵害,律師為何還做“現在還不方便說”這樣的表態?

更蹊蹺的是,精神完全正常的鄧玉嬌,既然打電話報警,說明她想讓警察到場,卻有如下細節。媒體報導稱:“譚靜(野三關派出所所長)說,案發當晚,鄧玉嬌打電話到派出所報警,但警方準備將她帶離現場時,她又用玻璃杯攻擊辦案人員”。是什麼原因,讓鄧玉嬌在殺人的驚恐未散的情況下,還用“玻璃杯攻擊辦案人員”,注意,攻擊對象是“辦案人員”,對象表述非常明確。

筆者無法得到更多的信息,僅從警方公佈的信息來看,這個“消失”的鄧某,絕不應該就此消失,因為,至少他也是重要的參與者或在場的知情者。由於信息實在有限,筆者只能根據這些有限信息提出上述疑點,供司法機關參考,希望此案得到公正處理。

五、從“按”(推)倒在沙發拿到刀殺人之間發生了什麼?

無論是“按”也好“推”也好,都是把鄧玉嬌弄倒在沙發上,隨後,就發生了殺人事件。問題是,這裡面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時間段被忽略了- -在鄧玉嬌倒在沙發上之後發生了什麼?

鄧玉嬌被三個男人控制(另一個不可能消失)在沙發上,她如何能拿刀殺人?

有關這個細節,是關鍵中的關鍵。

我們再看看警方的通報。

以下是巴東縣警方5月12日的通報:鄧玉嬌欲起身,卻被再次按倒在沙發上,她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鄧貴大連刺三刀,黃德智見狀欲上前阻攔,右手臂被刺中一刀… …

以下是湖北警方5月18日的通報:鄧玉嬌又欲起身離開,鄧貴大再次將鄧玉嬌推坐在沙發上,鄧玉嬌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鄧貴大刺擊,致鄧貴大左頸、左小臂、右胸、右肩受傷… …

注意,在兩份通報中,水果刀都是(從某處)“拿出”而不是(隨手) “拿起。 ”當時,筆者看到這一點的時候曾經疑惑,而鄧玉嬌的律師(夏霖)揭開了答案: “死鄧貴大的水果刀是鄧玉嬌自己買的,一直放在包裡面… …這麼重要的證據,他們為什麼不去提取,這就是案子的疑問之處。”是的,這個被省略的過程,可能正是關鍵。而且,鄧貴大被刺中的部位,都是在身體的前面。

反常之下必有隱情。鄧玉嬌被推倒在沙發上之後,到底發生了什麼?性侵害行為是否在這個時間段發生?否則,很難理解鄧玉嬌何以在在殺人後依然憤怒難平。而且,鄧玉嬌說的很明確:“那些人是畜牲” ,很顯然,被鄧玉嬌稱為畜生的,除了鄧貴大,必定另有其人。

奇怪的是,在5月22日“南方都市報”刊登的該報記者對巴東縣公安局長楊立勇的訪談中,有這樣一段對話:

記者:關於水果刀也有爭議,之前的消息是修腳刀。

楊立勇:修腳刀這個出處我也不知道從哪裡來,從來沒有認定那是修腳刀,那還說她是修腳女呢,好像是聽的一位退休人員說法,然後刊登出去了。我們能確定的是,鄧玉嬌從商店買過刀,究竟是洗浴中心的刀還是她帶的這把刀,還是平時帶來隨手扔在那裡,需要甄別,這些細節問題,沒多大意義。

刀是洗浴

中心的,還是鄧玉嬌帶的,是偵破此案的非常關鍵的因素,甚至決定著此案的性質,然而,在這裡,卻被視為“這些細節問題,沒多大意義。”這本身不值得玩味嗎?

六、支持鄧玉嬌正當防衛之說

筆者查閱了大量信息及相關法律規定,認為鄧玉嬌當屬於正當防衛,而絕非故意殺人。相關結論司法機關最終會得出,但從已經公開的信息來看,筆者支持正當防衛之說。

鄧玉嬌在水療區洗衣,黃德智要求她提供特殊服務,鄧玉嬌拒絕,“雙方為此發生口角”,鄧玉嬌在這種情況下受辱是肯定的,但她選擇了走開,試圖擺脫,而黃德智緊隨不設,到休息室繼續“與之爭吵。”隨後,鄧貴大也加入進來威脅她。這時候,鄧玉嬌再次選擇了退讓,請看警方的通報“鄧玉嬌即欲離開休息室,鄧貴大將其攔住並推坐在沙發上,鄧玉嬌又欲起身離開,鄧貴大再次將鄧玉嬌推坐在沙發上。 ”這顯然已經超出了普通意義上的威脅的概念,面對三個男人的包圍,鄧玉嬌在驚恐之下作出對方要強姦自己的直覺判斷是正常的,自衛也是理所當然的。而且,鄧玉嬌在第二次被按倒(推坐)在沙發上後才做出的反抗,無疑屬於自衛。

而且,鄧玉嬌表現出來的行為也是如此。 5月12日的通報是這樣表述的:在鄧玉嬌第二次被按倒在沙發上時,她隨手拿起一把刀猛刺,鄧貴大當即倒地,後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鄧玉嬌的行為是面對自己可能遭受強姦(輪姦)驚恐之下的本能反應。在這種情況下,有人還說鄧玉嬌不夠理性,是典型的站著說話不腰疼。如果鄧貴大刀傷在後,說過失殺人至少還有點譜,而其刀傷是在前的。而根據目前已知的信息,如果強姦行為是在鄧玉嬌被鄧貴大按在沙發上後發生的,那麼,這個主角是否就是那個消失的人?至少,這種可能目前尚不能排除。

中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

有人認為,這裡的規定強調“正在進行”,只有正在進行強姦,才視為正當防衛。這是對法律常識的誤讀。在此案中,黃德智,鄧貴大(還有“失踪”的神秘人)明確表明了犯意,並且,展開了實施行動,表現出明確的主動攻擊性,倘若鄧玉嬌不制止,傷害結果隨之就可能發生,鄧玉嬌採取可制止犯罪行為的措施,是正當的。正當防衛的性質決定了它只能通過對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一定損害的方法來實現防衛意圖,鄧貴大命喪黃泉是他侵害行為換來的結果。另一方面,什麼是“正在進行? ”強姦是一個過程,從受害人確認犯罪嫌疑人的犯意通過其行為開始實施,到使被害人失去自由,到脫掉對方衣服,到露出性器官實施強姦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強姦的進行時應該從犯意被受害人確認那一刻算起,而不能從進入被害人身體後算起,否則,法律豈不成了笑話?還怎麼幫助公民保護自己免遭強暴之害?

有北大法律系畢業的某副教授撰文稱:“即使鄧貴大的性慾沒有被爭吵帶來的憤怒所壓倒,他強行留住鄧玉嬌的目的也可能是先留住她,再掏出更多的錢或許以更重的諾來誘惑她,誘惑不了就罵一頓或要求老闆開除她了事,未必真敢強姦。“我為這種天才般的想像力和近乎冷血的冷靜感到震驚。設身處地的想想,一個弱女子被三個男人暴力威脅,她還能往如此“良善”的地步想嗎?還有時間作這樣理性的分析嗎?或許,把鄧玉嬌換成北大法律系畢業的那位副教授,副教授會溫和地問三位男子:“你們是不是要再多出些錢?”中國的教育制度把人毀滅若此!

七、我理解了那種令人不寒而栗的恐懼!

有些疑團或注定成為不解之謎。此前,鄧玉嬌強烈的恐懼是什麼?律師強烈的恐懼又是什麼?在本人這篇分析文章上傳半個小時後,恩施新聞網連夜發布了消息,這則消息,讓我在不寒而栗之餘,真正理解了那種令人毛骨悚然的恐懼。儘管我真的不知道那種恐懼到底是什麼。
巴東縣連夜發布了下列新聞:

巴東縣政府新聞發言人通報“鄧玉嬌案”最新情況
被強姦事實子虛烏有鄧母聲明與律師解除委託關係
————————————————– ——————————
恩施新聞網http://www.enshi.cn 2009年年05月22日22:01

○公安機關證實不存在鄧玉嬌被強姦的事實

○鄧玉嬌母親張樹梅聲明與律師解除委託關係

○公安機關認定,涉案“第三人”鄧中佳沒有違法行為

恩施新聞網消息(記者張明) 5月22日,巴東縣政府新聞發言人歐陽開平通報了“鄧玉嬌案”偵辦的最新情況。

連日來,公安機關採取得力措施,加緊偵辦“鄧玉嬌案”。巴東縣政府新聞發言人在通報該案最新情況時說,公安機關以雄風賓館休閒中心夢幻城涉嫌色情服務,於22日對雄風賓館經理賀德紅進行了依法傳喚。經警方找鄧玉嬌,有關證人進一步調查和現場勘察,證實不存在鄧玉嬌被強姦的事實。鄧玉嬌及其母親和其他親屬對受委託律師不顧事實向外散佈“鄧玉嬌被強姦”一事感到非常憤慨。目前鄧玉嬌母親張樹梅已聲明與受委託律師解除委託關係。原因是受委託律師未履行好職責,沒有對委託人提供實質上的法律幫助,偏離了委託的方向。經查,公眾關注的“鄧玉嬌案”中“第三人”系巴東縣野三關鎮財經所轉制分流人員鄧中佳,公安機關認定其沒有違法行為。

分析如下:

巴東縣警方在5月12日的通報中,明確提及“10日晚7時30分許,野三關鎮政府招商協調辦主任鄧貴大與同辦公室的黃德智,鄧某在外一起吃晚飯並飲酒後… … “鄧某是作為鄧貴大”同辦公室“的身份出現的,在5月18日的通報中,鄧某消失。在巴東縣最新的”緊急“聲明中,鄧某變成了“野三關鎮財經所轉制分流人員”(與我們常見的“臨時工”現象又殊途同歸了) ,並強調“公安機關認定其沒有違法行為。”

在5月22日“南方都市報”刊登的該報記者對巴東縣公安局長楊立勇的訪談中,有這樣一段對話:

南都記者:案發時其他人呢?

楊立勇:案發當時,除了黃德智和鄧貴大,其他人與案件沒有關係。還有一個人鄧某也在夢幻城內,但不在案發現場。

5月12日通報中“鄧姓同事嚇得不敢靠近”中的“鄧姓同事”,從現場被移到了夢幻城內。

同一個人,一會在現場,一會消失,一會又變個身份出現,鬼魅一般,難道真的有鬼魂附體?

“經警方找鄧玉嬌,有關證人進一步調查和現場勘察,證實不存在鄧玉嬌被強姦的事實。 ”注意,兩位律師最擔心的取證,鑑定問題,終於發生了。巴東方面對物證和鑑定的事情提也不提,就徹底否定了強姦的信息,而對律師提及的內褲和胸罩進行鑑定才是重中之重的程序,為何隔過這個程序就如此亟不可待地匆匆下定論? ! -我再次理解了律師的恐懼,而我分析的律師的顧慮終於成為現實。是什麼讓兩位律師失聲痛哭和恐懼不安?這個結果或者就是最好的證明。

“目前鄧玉嬌母親張樹梅已聲明與受委託律師解除委託關係。原因是受委託律師未履行好職責,沒有對委託人提供實質上的法律幫助,偏離了委託的方向。 ”如果鄧玉嬌的母親要解除對兩位律師的委託,有必要由當地公安機關連夜代為宣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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