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將明定七大不得記載事項

【新唐人2009年5月12日訊】(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12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公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草案,規定未來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必須記載的九大事項,及不得記載的七大事項,使持卡人與發卡行間的權利義務更明確。

金管會表示,已研訂「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近日內公告;若外界無意見,經金管會委員會通過後,將送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審核;原則上將適用於信用卡新契約,不溯及既往,但舊約到期換約時,就必須適用草案規範。

金管會表示,信用卡已為國人普遍使用的支付工具,有關持卡人與發卡機構雙方權利義務規範,目前由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等規定,但尚未訂定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因此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訂出「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金管會表示,未來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中,有七大不得記載的事項,包括不得記載契約審閱期少於 7日;不得記載附卡持卡人應對正卡持卡人所生債務負連帶責任;不得記載將當期消費帳款、利息與各項費用計入循環信用利息;發卡機構需執行廣告行銷內容,因此不得在契約中記載廣告僅供參考等。

此外,金管會表示,九大應記載事項包括應規定持卡人可主動要求調高或降低信用額度;規定持卡人在國外刷卡交易的匯率計算及手續費收取方式;刷卡退貨及取消交易處理方式;規定刷卡消費帳款有疑義時的處理程序;規定卡片遺失、遭竊等掛失處理;規定持卡人的溢繳款項可抵付消費帳款或返還。

其他應記載事項,包括需在契約中規定得限制信用卡使用的情形,例如持卡人虛構不實交易、未如期繳交消費帳款、信用不良等;規定持卡人妥善保管義務,如收到卡後應立即簽名保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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