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再開庭 律師稱筆錄無證據能力

【新唐人2009年3月11日訊】臺北地方法院今天(11日)繼續審理扁家四大案件,今天由檢辯雙方再就部份證據清單的證據能力表示意見,前總統陳水扁的律師以「傳聞證據」、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等理由,推翻部份筆錄資料的證據能力。至於陳水扁本人,則當庭質疑檢方選擇性辦案。

前總統陳水扁律師推翻包括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等人的筆錄,認為只是審判外供述的傳聞證據,沒有證據能力。

律師強調,陳水扁去年7到9月應訊,不算承認犯罪的「自白」。依照刑事訴訟法,不能當作證據。同時,大法官第627號憲法解釋也賦予總統國家機密特權,因此陳水扁筆錄不應該有證據能力。

至於政府行政部門提供檢方的資料,包括馬政府去年提供關於陳水扁任內國務費執行明細、陳水扁財產申報資料,律師團也主張都不具證據能力。

陳水扁本人今天出庭答辯,當庭質疑特偵組選擇性辦案。他表示,任內國務費使用、核銷,完全依照前總統李登輝時代的內部規則處理,他還將國務費重大支出逐一條列15項,包括給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450萬元、捐助326民主護臺灣大遊行2000萬元、犒賞前行政院長張俊雄200萬元。

陳水扁再度強調自己沒有貪污犯意,因為任內推動15項機密外交與重大支出,自己的花費跟檢察官指控的貪污金額相比較,已經超出新臺幣2000萬元。

至於有媒體報導,特偵組與臺北地檢決議拒絕陳致中的認罪協商。特偵組主任陳雲南今天嚴正否認,表示隨時歡迎陳致中認罪協商,但該查的還是要查清楚。

新唐人亞太電視 臺北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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