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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同志:
你好!
首先請允許我自報家門:張世軍,男;漢族,生于1970年8月26日,現住于山東省滕州市善國南路東二巷35號,公民身份號碼是370421197008260050,身份證簽發机關是滕州市公安局。
本函所涉有二:一、簡述我的遭遇及要求(詳情請閱后附訴狀);二、下愚有惑請益于國家主席。
一、簡述我的遭遇及要求:
1986年11月6日,參軍入伍,服役于某快速反應部隊。自幼壯怀激烈,曾寫下:讓我的血,流成一道護國河。
1989年4月20日,我隨所在部隊進京執行戒嚴任務,當時我部的口號是:視人民如父母,視學生如弟妹。我親眼目睹了起始于89年6月3日傍晚的這場中華民族的悲劇。事件發生后,我提出了一份要求提前退出現役的書面申請。隨后,我所在部隊以“資產階級自由化”、“拒不執行戒嚴任務”等理由將我從部隊除名。
1992年3月14日夜,我在滕州禮堂電影院被便衣秘密逮捕,隨后滕州市公安局在我的住處搜繳了我的所有文字資料包括戒嚴筆記。
1992年7月22日,滕州市公安局未經法院審理,擅自宣布我触犯刑律,并以刑法上所沒有的罪名“反党反社會主義罪”將我非法勞教。監獄三年,我的每一封來信都會被“管教”拆閱。至于我郵寄的信件是否也被拆閱、甚至是否被截留,無從知曉。
該案至今已近二十年了。极其荒唐和可悲的是我至今都沒有接到《勞教通知書》、《勞教決定書》,也就是說我被非法勞教至今快二十年了,“人民政府”都沒有給我一個法律程序上的說法。可悲呵,可悲的何止僅僅我個人,可悲的何止僅僅是法律。
在這期間,我依法多次向各級行政部門、司法部門乃至國務院、全國人大提出复議、起訴、上訴、申訴(當然我無法保證我的訴狀在法律的保護下順利的到達了目的地),除了法院閉着眼一律回敬我“不予受理”的書面函件之外,沒有任何國家机构依据法律在法定期限內給予我書面答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憲法明文規定的國家机构。自2008年10月1日起,我先后九次以挂號信的方式向國家主席申訴,至今沒有得到任何回應。
因此,我完全有理由認為:中國政府集体不作為。中國政府集体違法。中國的法律——從憲法到信訪條例——全是假的。
胡錦濤同志,這是我寫給你的第十封信。十八年來,我嘗試了所有的“合法的”維權渠道卻沒有得到任何回應。我的親身遭遇讓我認識到,立党為公的中國共產党、執政為民的中國人民政府,是多么虛偽、麻木和冷血啊!憲法規定:言論自由。你也表示:廣開言路。因此請允許我公開此信,正義的呼聲、人民的吶喊,不應該成為“共和國里的獨白”。
胡錦濤同志,冒昧的稱呼你為同志,是因為我假設你應該与我同有“振興中華”之志。“振興中華”的口號是偉大的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先生在一百多年前首先喊出的。毛澤東同志說過:“現代的中國人,除了一小撮反動分子外,都是孫中山先生革命事業的繼承者。”先賢已逝,其言猶在,我愿意与你共勉。
我愛我的祖國,我愛這片土地上的人民。我們腳下踩着的是祖先留下的土地,這片土地、這片土地上的人民、這片土地上的人民所蘊育的几千年文明—— 就是我們的祖國。這是所有中國人的祖國,是所有炎黃子孫神圣的公器,而不能是任何一人、一家、一党的私產,不能被任何組織和勢力以國家的、人民的、理想的名義所霸占。胡錦濤同志,我這朴素的認識,你同意嗎?
根据我所了解的有限情況,山東境內因本案入獄的有劉村亭、關祥勇、張世軍三人(被稱之為“劉關張”反革命集團)。
情況到2004年發生了變化,本案的受害人之一劉村亭,因生活所迫原本在廣州打工,人卻在新疆被莫名其妙的槍殺了。劉村亭,与我同在一個部隊,入伍前曾是一名教師,性沉郁,治文史,品行高洁,才華橫溢。生前曾期盼2008年北京奧運會能成為一道國運開光的帷幕,帷幕拉開了,劉村亭,這個愛國青年卻已經被淘汰出局。
劉村亭,一個憂國憂民的熱血青年,對社會上的种种丑惡現象深惡痛絕,一度瀕臨絕望,曾寫下這樣的詩句:“閉上雙眼/如關閉兩扇門/世界在門外/咆哮不息”。愿村亭在天之靈,安息!
村亭噩耗初傳,時我在深圳,寫詩燒灰作紙錢:“砍頭不要緊,只要主義真,殺了劉村亭,還有張世軍。”
本案的另一位受害人關祥勇,上學時始終都是班長,是那种父母心中的乖孩子、老師眼里的好學生。幼讀《岳飛傳》,曾言“文須海瑞,武做岳飛”。 1988年以优异的成績考入本地國家稅務机關,工作之余,仍好學不倦,并于1992年考入山東省財政學院(因非法勞教所累,未能成學)。
十八年前,一些執法犯法者以國家的名義迫害摧殘了一批愛國青年;十八年來,在境內竟沒有一個國家机构敢于正視、受理、審查此案。今天,我陳案再起,直接呈訴于國家主席面前,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如有攖扰重大國是之處,我也就只能是不胜惶恐了。
我的要求很簡單:請“人民法院”受理并全面、公開審理此案。
我要求法院能向全社會公開審理此案,允許媒体記者全程旁听、錄音、攝像,以監督法庭審理的合法、公開、公平、公正。
二、下愚有惑,請不吝賜教:
胡錦濤主席,我最近讀了一本書,書名是《歷史的先聲——半個世紀前的庄嚴承諾》,內容為六十年前(1942——1949)中共領導人、新華日報、解放日報的言論社論結集。鄙陋如我一見之下惊為奇文,胡錦濤主席身兼中共總書記對于這段歷史定然是爛熟于胸,我不揣冒昧厚顏獻芹与你共賞:
毛澤東同志說:“中國的缺點,一言以蔽之,就是缺乏民主。政治需要統一,但是只有建立在言論、出版、結社的自由与民主選舉政府的基礎上面,才是有力的政治。” (1944年6月12日毛澤東答中外記者團)
毛澤東同志說:“中國人民都不准備實行社會主義 , 談論立即實行社會主義就是‘反革命’,試圖付之實行就是自取滅亡。” (1944年毛澤東与謝偉思等人的談話)
毛澤東同志說:“憲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什么是新民主主義的憲政呢?……從前有人說過一句話,說是‘有飯大家吃’。我想這可以比喻新民主主義。既然有飯大家吃,就不能由一党一派一階級來專政。講得最好的是孫中山先生在《中國國民党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里的話。那個宣言說:‘近世各國所謂民權制度,往往為資產階級所專有,适成為壓迫平民之工具。若國民党之民權主義,則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數人所得而私也。’同志們,我們研究憲政,各种書都要看,但是尤其要看的,是這篇宣言,這篇宣言中的上述几句話,應該熟讀而牢記之。” (《毛澤東選集》一卷本 第689-698頁)
周恩來同志說:“我們今天紀念孫中山先生,講到他的遺囑,真是無限感慨。遺囑中說,國民革命的目的,在求中國之自由平等。我們知道,要達到這個目的,就必須對外獨立,對內民主。可是孫先生已經逝世十九年了,這個目的,還沒達到。……民國本是應該實行民主的,但國民党執政已經十八年了,至今還沒實行民主。這不能不說是國家最大的損失。實行憲政,我們認為最重要的先決條件有三個:一是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二是開放党禁;三是實行地方自治。人民的自由和權利很多,但目前全國人民最迫切需要的自由,是人身居住的自由,是集會結社的自由,是言論出版的自由。” (1944年3月12日在延安各界紀念孫中山先生逝世十九周年大會演說詞)
劉少奇同志說:“有人說:共產党要奪取政權,要建立共產党的‘一党專政’。這是一种惡意的造謠与誣蔑。共產党反對國民党的‘一党專政’,但并不要建立共產党的‘一党專政’。共產党作為民主的勢力,愿意為大多數人民、為老百姓服務。只要一有可能,就毫無保留地還政于民,將政權全部交給人民所選舉的政府來管理。共產党并不愿意包辦政府,這也是包辦不了的。中國的獨立自主与人民的民主自由,是共產党的目的,也是全國极大多數人民共同的目的。共產党除了人民的利益与目的外,沒有其它的利益与目的。” (《劉少奇選集》上卷第172—177頁)
茅盾先生說:“我們受盡了欺騙。如果將來其它文獻統統失傳,只剩下堂皇的官報,則無話可說。現在既然連政府也口口聲聲說‘民主’,那么,我們就要求一個真正的民主。政府天天要人民守法,而政府自己卻天天違法。所以民主云云者是真是假,我們卑之無甚高論,第一步先看政府所發的那些空頭民主支票究竟兌現了百分之几?如果已經寫在白紙上的黑字尚不能兌現,還有什么話可說?”(1946年2月1日《新華日報》)
胡錦濤主席,以上言論是憑空捏造還是歷史真實?今天的政治現實對于“昨天”是一個怎樣的傳承和延續?國民党在蔣經國時代已經兌現的她的政治諾言,開放了報禁、党禁,實現了普選。共產党在什么時候兌現她曾經許下的遠比國民党漂亮的諾言,有沒有時間表?
胡錦濤主席,我認為絕大多數的中國人都深深的愛着自己的祖國,無論他遠走海外還是身陷囹圄。當代中國史最令人痛哭失聲的當屬“六四悲劇”,祈愿胡錦濤主席的政治智慧和道德情操能引領中國通過正确的解決之道、以最小的代价實現民主,讓我們的國家更加偉大、光榮和美麗,讓我們的孩子獲得自由。
胡錦濤主席,當代中國人民不需要“廣開言路”,我們要求實現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當代中國人民也不需要什么“執政為民”,我們要求中共兌現當初的諾言“還政于民”,人民普遍選舉合法的政府實行民主法制的管理。
胡錦濤主席,我始終認為,對于一個國家來說,她所擁有的愛國青年、熱血青年是這個國家的“陽气”,應以珍惜,應以培育,如果听任黑暗勢力肆意戕害,野蠻殺戮,那么這個國家將會是危險的……
作為這個國家一縷微弱的陽气,我可以被消滅,但絕不會自行蒸發,無論我的周圍如何險惡、情況如何糟糕。
今天,我站出來,在這片土地上呼喚正義、公理和未來,我多么希望我微弱的聲音能夠傳出去,我多么希望強大的回應能夠傳開來,這讓我期待,也值得我期待。
如果,在這片古老而又嶄新的土地上,我沒有能夠沐浴到民主与法制的陽光;而罪惡的尖刀卻已經抵住了我的后心,我會平靜的對着身后的鬼魅說:我准備好了。
我會對着這個世界說:我准備好了。
今天,我站在這里,是因為,我仍然相信,我的祖國——這片土地、這片土地上的人民、這片土地上的人民所蘊育的几千年文明。
天佑中華
國泰民安
炎黃子孫:張世軍
2009年03月06日
電郵:[email protected]
行 政 申 訴 狀
(本狀寫于1995年,2008年重新整理,略有改動)
姓名:張世軍 聯系:0632—5692228 13589632025
住址:山東省滕州市善國南路東二巷35號 277500
正 文
(此狀正文包括:一、申訴請求;二、勞教決定書所列舉的犯罪事實与實際情況;三、棗庄市勞教委、滕州市公安局違法侵權的事實,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規條款;四、申訴人對此案的認識以及對此案的態度。)
一、申訴請求:
1、申訴人特別強調指出:申訴人是對此案的主体事實及法律程序進行全面申訴,懇切希望棗庄市勞教委、滕州市公安局能本着實事求是、有錯必改、對國家、對歷史、對法律、對申訴人敢于負責的精神,對于申訴人所申訴的每一項事實、理由以及所提出的法律依据,都能抬起頭來、挺起胸來、不躲藏、不回避、不推諉,不耍賴、逐條進行認真審查,并在法定期限內,給予書面答复。
2、撤銷《棗庄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書》,﹤92﹥棗勞教字第51號。
3、公開認錯、賠禮道歉,發還非法收繳、扣押申訴人的書籍、信件、詩稿、小說稿、戒嚴筆記等資產。
二、《勞動教養決定書》所列舉的申訴人“犯罪事實”以及實際情況:
在開始反駁《勞動教養決定書》所列舉的“犯罪事實”之前,我首先要申明的是:我至今沒有接到《勞動教養決定書》。自從棗庄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做出勞教我的決定至今已經快二十年了,棗庄市勞教委都沒有給我一個法律程序上說法。可悲呵!可悲的何止僅僅我個人!!可悲的何止僅僅是法律!!!
我現在所依据的,是滕州市公安局送交我父母的一份。
(92)棗勞教字第51號《勞動教養決定書》認定申訴人犯有下列四條違法犯罪事實,我將逐一進行陳訴、駁斥:
(一)“張士君被部隊除名回滕后,始終對社會不滿,經常散布攻擊社會主義制度和無產階級專政的語言。”
這是棗庄市勞教委認定的申訴人第一項“犯罪事實”。
張世軍 (張士君)被中國人民解放軍除名,軍隊已有結論,我保留意見,但明顯不屬于犯罪行為。事涉軍隊及重大政治事件,我暫不提及。
至于“始終對社會不滿,經常散布攻擊社會主義制度和無產階級專政的語言”,請問散布了什么語言?何不列舉一二?古代中國不乏文字獄的故事,當代中國的大陸文革時期、台灣戒嚴時期也不乏以言獲罪、牛棚黑牢的范例,難道在今天推進民主、強調法制的中國大陸,人民張開嘴巴說說話就會犯罪?
八、九十年代,關于“經濟体制”的問題在學界、政界爭論不休。吳敬璉的“市場經濟”和厲以宁的“股份制”,引發了我的思索。在我的印象里當時學界、政界反對“無市場”“歷股份”的聲音是主流。至于當時滕州市公安局政保科的辦案人員(此案的具体承辦者)的思想認識還停滯在“姓社姓資”的迷霧里一頭霧水、執迷不悟。他們頑固的認為:股份、股票是資本主義腐朽、罪惡的事物,一直也將永遠被社會主義所拒絕、所唾棄。社會主義是計划經濟,而市場經濟就是資本主義。甚至申訴人提到孫中山先生的經濟思想就是反動、就是反革命。
夠了!對此我已不想再多說什么,請棗庄市勞教委明确指出張世軍的那一句話是“犯罪行為”。
(十四大政治報告通過了新的建國方針,決定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如果哪位老兄搶在鄧小平之前提出來這個理論口號。我想,殺他十次頭也會可能的。現在的問題是鄧小平說搞市場經濟模式是革命的,而別人說這些話就是圖謀顛覆現行制度,就是反革命。——摘至《那年,我問“反革命罪”一詞誰先發明?》)
(附注:市場經濟、股份制、股票等早已為社會實踐所證實,而“反革命罪”一詞也已于1997年在《刑法》中消失了——本人)
(二)“一九九0年春節,張糾集關祥勇、崔軍、王印堂、張俊山(以上四人已做其他處理)在張士君家中秘密聚會,由張士君提議成立非法組織“真知力行社”,張士君自封社長,并制定了“真知力行社”宗旨、章程,進行宣誓,妄圖把此組織作為實現多元政治格局后的政治組織。”
以上是棗庄市勞教委認定的申訴人所犯的第二項“犯罪事實”。
除夕熬年,呼朋邀友,打打牌、喝喝酒、吵吵鬧鬧,親友皆知,“糾集”“秘密聚會”從何說起?
“提議成立”,是提議?還是成立?宗旨、章程是什么?在哪里?誓詞又是什么?
那段時間,我正在閱讀《孫中山全集》,孫中山先生的一個哲學命題“知難行易”令我折服,時常挂在嘴邊。那次除夕熬年時不期然又一次提及,并順口說:為了加強團結、相互促進、共同提高,我們成立個社團吧,名字就取孫中山先生所倡導的真知力行好了。
我清晰的記得毛澤東主席說過:“現代的中國人,除了一小撮反動分子外,都是孫中山先生革命事業的繼承者。”
“振興中華”的口號是偉大的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先生在一百多年前首先喊出的,我認為這就是孫中山先生革命精神的核心。
難道我學習孫中山先生的著作是違法的?難道我弘揚孫中山先生的精神就是犯罪?退一万步講,就算我成立了信仰孫中山先生學說的組織就是反革命?
(三)“一九九0年十月,在張士君的策划下,散布了非法出版物“紅月亮”詩刊,并成立“紅月亮詩社”,張士君任總編,并設社長、編輯、理事,共發展社員七人,共非法出版三期“紅月亮”詩集,計五百多份,張士君還向香港、台灣郵寄,其內容用隱諱的手法,污蔑社會主義制度,攻擊無產階級專政。”
以上是棗庄市勞教委認定的申訴人所犯的第三項“犯罪事實”。
首先,我想請教棗庄市勞教委解釋一下什么是“出版”?什么是“出版物”?“散發”又是什么動作?
寫點詩、打印出來就是“出版”?几張詩頁就是“出版物”?友人之間交流傳閱就是“散發”?
“紅月亮詩社”是一個文學團体。只是一個文學團体。
寫點詩,違法了?打印詩稿,犯罪了?“還向香港、台灣郵寄”,罪大惡极?
至于“其內容用隱諱的手法,污蔑社會主義制度,攻擊無產階級專政”,我的詩稿、小說稿、戒嚴筆記等所有文字資料均已被滕州市公安局搜走、扣押,我希望這些資料能夠公之于眾,以辯是非。
(四)“秘密串聯、南北呼應,先后与東北的坏分子牛世鵬、湖南的吳孜孜通信、聯絡,相互往來,陰謀成立全國性的非法組織。”
以上是棗庄市勞教委認定的申訴人所犯的最后一項“犯罪事實”。
牛世鵬,是位殘疾人,好讀書,家住吉林,通過信見過面,沒有深入了解。
吳孜孜,原名吳衛東,毛澤東家鄉人。在我印象里吳孜孜書生气十足,稍顯_腆,是當地共青團書記。衛東者,父母取名,保衛偉大領袖毛澤東之意;至于孜孜,孜孜以求也。吳孜孜來山東時是冬天,我還記得他在凜冽的寒風中一邊瑟瑟發抖、一邊大聲朗誦拜倫的詩篇《拿破侖的告別》,与之談論時能感受到他的一腔熱血、一种執着。至于怎么就成了“坏分子”了,我不知道。
退一万步講,我就算跟“罪犯”交往,那我就是“犯罪”?
至于“陰謀成立全國性的非法組織”,我倒要問了,是陰謀?還是成立?還是推理、假設、想當然?如果什么都沒有的話,“全國性的非法組織”又是怎么回事?我是否可以這么理解:棗庄市勞教委先天性的、原罪性的認定,張世軍有陰謀,這就已經是犯罪了。陰謀是什么呢?是成立“封神演義党”,這個党雖然還只是殺戮愛國青年的一個借口,一個莫須有,但它已經是“非法”的啦。
(五)“張的以上行為已触犯刑律,构成反革命罪,但罪行輕微。
根据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現決定對張士君勞動教養三年。
如不服本決定,在接到本決定后的十日內,向本會提出申訴。
92年7月8日(棗庄市勞動教養委員會印)
原工作單位、呈報單位、勞動教養管理所,被勞動教養人員及其家屬各一份,存檔三份。”
至此,不知是哪位高人炮制的“罪狀奇文”(92)棗勞教字第51號《勞動教養決定書》結束。在此案中,在事實主体、辦案過程、适用條款、法定程序上到處充滿了謬誤、違法乃至犯罪。我將在下面的申訴部分予以有選擇、有保留的駁斥。
三、棗庄市勞教委、滕州市公安局違法侵權的事實,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規條款:
以事實為依据、以法律為准繩,我以下的每一項申訴都將嚴格依照此項原則:
(一)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四日夜晚,一戰友邀請我去滕州市禮堂影院看電影。記憶中該片是法國片,片名《血連環》。影片放映不久,便停止了,只听得高音喇叭喊話:“張世軍同志,外面有人找”……(略)
到現在我都不明白,我只是一個普通青年,有必要弄得象土匪、象黑社會、象電影中的綁架情節?我在沒有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被秘密的非法逮捕、并遭到粗暴的搜身、侮辱、毆打、体罰、整夜的疲勞審訊,然后就是非法拘禁非法關押。
《憲法》第37條的規定我不再附加了。
(二)《滕州市公安局對被收容審查人家屬通知書》字第134號,上寫“經查張士軍因有中國社會進步党……決定予以收容審查。現收容于滕州市公安局收審所。”日期欄填寫為“1992年3月16日。”
《公安部關于嚴格控制使用收容審查手段的通知》第一條規定:“收容審查對象,應嚴格控制在有流竄作案嫌疑的,或有犯罪行為又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來歷不明的人這個范圍之內,對那些在本地作案、身份清楚、查有實据的犯罪分子,不應采用收審,而應分別依法采取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其他法律措施。”
申訴人姓名真實(戶口簿、身份證上都是張世軍,而迫害我的警察們卻在辦案手續中一再的寫成張士君、張士軍,草率、隨意到了极點,制造冤假錯案如同游戲,可笑乎?可悲乎?)、身份清楚、住址明确(“人民警察”們事先以种种理由去過我家多次),明顯不屬于被收容審查對象。根据以上事實,并依据公安部的通知,可以确認滕州市公安局違反規定,對申訴人實施了非法收審。
(三)我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四日被非法拘禁,于十五日被非法關押,于十六日被非法收審,直至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离開收審所,我莫名其妙的在滕州市收審所蹲了四個月零九天的大牢。
《公安部關于嚴格控制使用收容審查手段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嫌疑的應當在一個月內查清事實;案情复雜或跨省區作案,在一個月內不能審查清楚的,報經上一級公安机關批准,可以延長審查期限一個月,如果仍不能審查清楚而又有延長審查期限必要的可以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准延長,但審查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三個月,”
根据以上事實,并依据公安部的通知,可以确認滕州市公安局不但對申訴人實施了非法收審,而且還超出最長三月的審查期限惡意關押,違反規定,超期收審。
(四)在審訊期間,“你為什么要向香港、台灣郵寄詩稿?”這樣一類的指責充斥了整個審訊過程。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言論包括新聞、出版、著作、繪畫等。
根据有關法律精神,公民發表言論的內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圍,就不受非法干涉。
那篇奇文(92)棗勞教字第51號勞教決定書中,也到處是對我言論的指控。有眼人都能看出來,棗庄市勞教委、滕州市公安局肆無忌憚地侵犯了我作為一名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言論自由權利,乃至以言定罪——甚至沒有“言明”導致我獲罪之言的“語言”是什么?!
(五)滕州市公安局政保(現已變身為“國安”或叫“國保”)對我進行的審訊是一种“你就是有罪,你不承認不行”的審訊,我按照事實回答就是狡辯,我拒絕胡說八道就是態度不好,就要被体罰、被侮辱、被毆打……滕州市公安局政保科的警察多次明顯向我提示: “你沒有罪,那就是我們錯了?”“你的父母也都老了,你不想再也見不到他們了吧”、“哪個廟里沒有冤死的鬼呵”……在人格、人身乃至生命安全沒有絲毫保障的情況下,我抱着听之任之的態度,采取了審訊人員寫什么就是什么的態度,以求保全生命,以求盡快結束那一連串“不定你罪誓不罷休”的審訊。
(我稍感欣慰的是那些頭戴國徽的罪犯們始終沒有“整理”出來一條法律意義上“罪證”——補記)
國家有多种法律法規,都明文規定了嚴禁誘供、逼供等條款,在這里我不想再一一列舉。
在滕州市公安局審訊室、在滕州市公安局收審所、在山東省勞教所,我親身經歷、耳聞目睹的大量的駭人听聞、令人發指的審訊手段,這些黑幕什么時間合适公之于眾?我還沒有想好。
(六)在收審期間,我曾多次要求審訊人員提供紙筆,向國家有關机關檢舉、控告這一系列极不正常的嚴重違法犯罪事件,多次要求,均遭拒絕。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檢舉權、控告權,我的那點權利被滕州市公安局剝奪的干干淨淨。
在一九九二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滕州市的公安局里,一個愛國青年只有破坏刑具的權利。
(七)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滕州市公安局收審所管理人員向我出示了一紙標明為“滕州市公安局”并戳有“滕州市公安局”印記的文書,該文書從頭至尾全文如下:“《滕州市公安局對被收容審查人處理決定書》字第62號/被收審人張士君男22歲,住址西崗鎮程柚村(原文如此),因反党反社會主義于92 年3月6日被收容審查(原文如此)”,經審理經棗庄市勞教委第051號決定(原文如此),勞教3年。/本決定已于92年7月22日向我宣布。/被收審人張士軍/92年7月22日”。
這是更偉大的一篇奇文,太荒謬了!荒謬之處,容我一一指出:
首先,滕州市公安局無權向我宣布勞動教養,宣布也是無效。公安部【89】法字69號文指出:“公安机關雖然實際負責勞動教養的審批工作,但對外不能以公安机關的名義宣布勞動教養”。合乎法律程序的文書應該是《棗庄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通知書》、《棗庄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書》,向我出示這個非法的、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的人甚至不是審訊我的政保科人員,而是收審所的管理人員。
(申明:我至今沒有見到《勞動教養通知書》,我至今沒有接到《勞動教養決定書》)
其次,滕州市公安局的決定書言明是依据棗庄市勞教委的決定書,我來對比一下:棗庄市勞教委的決定書注明我的住址為:“善國南路東巷3號”,而滕州市公安局的決定書注明我的住址為:“西崗鎮程柚村”,我明明住在市內善國路,戶口本、身份證都有注明,人民警察更是拜訪過我多次,我的住址怎么突然离奇的變成“西崗鎮程柚村”了呢?再說,滕州市西崗鎮有個“程樓村”,全滕州市可能都沒有一個“程柚村”,我從未去過“程柚村”或者“程樓村”,也不知道“程柚村”或者“程樓村”的确切位置,我出身于滕州市一個普通的工人家庭,堅決要求對我知之甚祥的滕州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對我解釋一下“程柚村”的謎團,難道我的住址也屬于保密范圍,因而胡亂填寫是法律允許的?
我明明是92年3月16日被非法收審,可滕州市公安局的決定書卻寫成了“92年3月6日”,這個警察老爺們可能解釋為筆誤,我可以忽略不究,可掌握着無須經過法院審判就可以將一個公民關進監獄四年權利的國家專政机器怎么可以如此馬虎草率呢?
其三,既然《棗庄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書》(92)棗勞教字第51號已于92年7月8日做出,為什么不立即通知我、讓我在《勞動教養通知書》、《勞動教養決定書》上簽字并交給我一份呢?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2條規定:“對需要勞動教養的人,承辦單位必須查清事實,爭取本人所在單位或者街道組織的意見,報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准,做出勞動教養的決定,向本人和家屬宣布決定勞動教養的根据和期限。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在勞動教養通知書上簽名”。
再一次申明,我至今沒有見到《勞動教養通知書》,更別提簽名了。我于九四年底解除勞教回滕后,才見到一份遞交給我父母的《勞動教養決定書》(92)棗勞教字第51號,盡管這個決定書最后注明“原工作單位、呈報單位、勞動教養管理所、被勞動教養人員及其家屬各一份,存檔三份”,但我的那一份呢?沒有人遞交我《勞動教養決定書》,我也沒有簽名,《勞動教養決定書》(92)棗勞教字第51號上的“張士君”的簽名,不知是哪位書法大家的違法杰作。
同時,我也再一次申明,我至今沒有接到《勞動教養決定書》,(92)棗勞教字第51號《勞動教養決定書》上清楚的寫到:“根据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現決定對張士君勞動教養三年,如不服本決定,在接到本決定的十日內,向本會提出申訴。”
真可謂白紙黑字,我到要向棗庄市勞教委請教一下了,張世軍被打成反革命十八年了,至今沒有接到貴會的“本決定”,我應該在什么時候“向本會提出申訴”?
我現在向貴會提出申訴,怎么說也不能算晚吧!
(2001年5月,我曾專門在棗庄市公安局局長接待日去拜訪〈棗勞教、棗公安其實是一個衙門〉,可怜我命微福薄,枯坐几個小時也沒有見到局長大人一面,詢之,曰,未來。留下訴狀,至今未見書面答复,書面答复的法定期限是一百年還是無期?我想可能是因為我至今沒有接到“入學通知書”——盡管“畢業” 都15年了——卻要探討“強制學習”的問題,這在“衙門”里看來,我的行為可能還是太“超前”了!——補記)
特別申明:貴棗庄市勞教委是92年7曰8日簽署對我勞教決定的,還明确要求,十日內提出申訴。
而貴滕州市公安局是92年7曰22日告知我被勞教的(盡管這個宣布非法無效——沒有告知勞教根据、沒有告知起止期限、沒有告知申訴時效及被勞教人權利、法規規定不能由公安局宣布勞教)。
92年7曰8日, 92年7曰22日,十日內。期限!我數學不好,請人民公仆們替我算算,這兩個日期之間是多少天?
我只是一個傻傻的竟敢愛國的小人物,犯得着為我這樣的草民設局下套?
(八)1、《滕州市公安局對被收容審查人家屬通知書》字第134號載:“經查張士軍因有中國社會進步党(原文如此)”。
2、《滕州市公安局對被收容審查人處理決定書》字第62載:“因反党反社會主義”。
3、《棗庄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書》(92)棗勞教字第51號載:“張的行為已触犯刑律,构成反革命罪”。
首先,所謂的“中國社會進步党”只是一個抓人的借口,被抓之后,我沒有听到任何人向我問訊過什么中國社會進步党。
“張的行為已触犯刑律”(請注意:判定申訴人有罪的是棗庄市勞教委,而不是法院!),大人,告訴小民,什么行為,触犯了刑律。我眼拙,通篇只看到寫有“語言”,還未言明是何語言,我沒有看到一個指甲蓋大小實在的行為。再者,從刑法對反革命罪定義的規定看,主觀上要有目的,客觀上要有行為。目的看不見摸不着莫須有不好說了,那行為呢?請棗庄市勞教委列舉出一條實實在在的張世軍的反革命行為。
還有, “反革命罪”是一個罪類,而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根据法律規定,在處理反革命案件時,不能籠統的定為反革命罪,而應根据具体的破坏活動,予以准确定罪。《刑法》反革命罪從第九十一條至一百零二條,共12個條款,17种罪名,請問棗庄市勞教委:張世軍到底犯了哪一條罪?請問棗庄市勞教委:你有權利給公民定罪嗎?請問棗庄市勞教委:誰賦予了你不經過法庭審理就自行宣判公民有罪的權利?
棗庄市勞教委的《勞動教養決定書》宣判申訴人犯了“反革命罪”,這是一個缺乏起碼法律常識的籠統的、錯誤的認定,真是讓人啼笑皆非;而滕州市公安局的《決定書》又認定申訴人“反党、反社會主義”,更是驢頭不對馬嘴。
(中國政府已于1997年取消了“反革命罪”這一政治罪名。)
對于上述几項節制的、保留的陳訴、駁斥進行簡單總結一下就可以确認,棗庄市勞教委、滕州市公安局至少犯有八條違犯法律的行為:
1、侵犯人權,非法拘禁、非法關押。
2、非法收審。
3、違法超期收審。
4、以言定罪,搞文字獄。
5、刑訊逼供。
6、剝奪檢舉權、控告權。
7、違反法定程序,至今不給申訴人《勞動教養通知書》、《勞動教養決定書》;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滕州市公安局竟然違反規定代替棗庄市勞教委越權向申訴人進行非法宣布、無效宣布,而且滕州市公安局的宣布還是在勞教決定做出的十四天之后。
8、毫無事實證据,定罪沒有標准,适用法律錯誤,亂扣籠統罪名,致使一批革命青年一夜之間被打成了反革命。
四、申訴人對此案的認識以及對此案的態度:
這是一場政治迫害。
這是九十年代初期一場不為世人所知的、發生在山東滕州、薛城的政治迫害。
這是一些頭戴國徽、心術不正的人為了立功領賞、升官發財而昧着良心干下的傷天害理的勾當。毀滅了一批愛國青年的崇高理想、摧殘了一批愛國青年的身心健康、剝奪了一批愛國青年的自由發展,給很多人的生活、家庭、事業帶來深遠的、無法彌補的、一生的、甚至是禍延子孫的災難性影響。
這就是我對此案的認識。
我的態度很簡明:1、解決問題;2、審訊人員、定案人員不是我個人的仇人;3、向前看。我還年輕,今年才三十八歲,明天的日子還很多,今后的道路還很長,我不能再這樣披枷戴鎖的走下去了,黑暗太黑了,我要敲打出一點火光。
“度盡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這就是我對此案的態度。
為生者爭尊嚴 為死者爭尊嚴
為法律爭尊嚴 為國家爭尊嚴
祈祝
天佑中華
國泰民安
申述人:共和國公民張世軍
重新整理于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