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媒嚴批三鹿案審判結果

【新唐人2009年1月24日訊】(美國之音記者東方香港報道)今天出版的香港多家報紙均在頭版以大字標題和巨幅照片報導了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對三鹿毒奶粉案審判的消息。很多媒體注意到,檢方把起訴的罪名從原來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改為較輕的“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香港媒體還對三鹿毒奶粉案只判奶農和企業,沒有追究官員的刑事責任表示關注。

刑不上政府官員

香港《明報》報導毒奶粉案件新聞的標題是:《無官員被刑事追究,受害者家屬不滿》。

《明報》報導說:“備受關注的三鹿毒奶粉案在石家莊法院宣判。受害者不滿在這次導致六人死亡,全國超過29萬嬰兒出現泌尿系統異常的嚴重事件中,竟然沒有一個政府官員被刑事追究“。

香港《明報》還為此發表社評,題目是“官員可以隱瞞竟免究刑責,毒奶案處理不公難息民憤”。

社論說:三鹿毒奶粉事件,導致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辭職,石家莊原市委書記吳顯國辭職,副市長張發旺辭職,原市長冀純堂辭職。這些人只是丟了烏紗帽,失去行政職務,迄今為止,並沒有官員被追究刑責。

明報社論還指出,去年七月,甘肅衛生廳就因為省內出現10多名嬰兒因使用同一品牌奶粉患腎結石的病例,向中央的衛生部通報。而衛生部早知三鹿奶粉含有三聚氰胺,卻遲遲不採取行動,現在衛生部官員卻對事責毫不相干,難言公平、公正和合理。要不是新西蘭總理從投資三鹿的新西蘭公司得知此事,透過外交途徑向中國高 層反映,終於使事態驚動高峰,紙再也包不住火。否則不知道毒奶品還會毒害多少人。

這次石家莊的一審判決,官方的新華社強調的是“嚴厲判決“,而一些香港媒體則對判決是否公正提出質疑。

同案不同罪不同罰

香港《東方日報》相關新聞的小標題是:三鹿毒奶品案,判決激起譁然。大標題八個字《奶農替死 罪魁放生》。

《東方日報》質疑說,田文華於去年九月被刑事拘留時,涉嫌的罪名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產品罪。該罪的最高刑罰是死刑。而在昨天開庭的時候,控方則改以“生 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田文華等人的刑事責任。該罪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這等於早已免他們一死。有關罪名被調整後,引起司法界的爭議。

《蘋果日報》的社論指出,同一宗案件以三種不同罪名判罰(危害公共安全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產品罪,以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而被判死刑的只有兩名農民。

文章質疑道:“田文華等三鹿高層在8月1日就已經確認奶粉含有三聚氰胺,但仍然繼續生產到9月12日,共生產毒奶粉900噸,銷售813噸,不知道害了多少嬰兒,為什麼他們不是同樣被控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呢?”

其他肇事企業該當何罪?

《東方日報》則指出,生產毒奶粉害人的,不止三鹿一家。三鹿被率先爆出奶粉含三聚氰胺之後,在全國引起恐慌。質檢部門大檢查,結果在內地22家奶品企業的69個批次的產品檢出含三聚氰胺。內地媒體更曝出奶業使用三聚氰胺的潛規則由來已久。

東方日報問道:“為什麼至今為止,只有三鹿被“祭旗”?何以證明近三十萬受害者喝的都是三鹿產品?為什麼在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的其他內地企業沒有受到同樣的制裁?“

官員辭職就完事?

香港親北京的《大公報》則指出,石家莊的一審,並非整個案件的結束。大公報發表標題為《一審宣判未必便是句號》的文章說,引咎辭職,是官員承擔責任的表現。 但如果不分青紅皂白,出事之後辭職了之,在某種程度上卻有逃避懲罰的變味之嫌。如果只要一辭職,就能夠躲進小樓成一統,反而如同獲得了避風港。無疑會使問 責制失去應有的懲辦功能。就像三鹿,判決一個田文華和幾個奶農,我們就真的能心安理得地對歷史做一個交代嗎?

不異地審判 有重重限制

香港《蘋果日報》認為,毒奶粉事件,禍害全國,本來應該由最高法院指定異地審判,以防河北官員干涉司法。而現在交由石家莊市中級法院一審,“不論控方,辯方 上訴,按照內地法例,案件的終審權在河北省高等法院,整個案件不出河北就可落幕,不用擔心有不識趣的檢察官或者法官或者律師問出更震撼的內幕。

香港媒體還對這次審判限制記者的採訪,限制受害者旁聽等做法,提出異議。據報導,多家中外媒體只能冒著嚴寒,在法庭外等待審判結果。一些受害者家屬在回答外國記者提出的對審判結果是否滿意的問題時回答說,無論什麼樣的懲罰,都換不來患兒的生命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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