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1月17日報導】
我兒子張起於年2008年5月16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重慶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總隊執行刑事拘留,羈押於重慶市忠縣看守所。2008年6月20日張起被重慶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總隊以涉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向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請批准逮捕。在長達8個月的時間內,我們沒有得到兒子的任何消息,甚至在這嚴寒中無法給他送去棉衣一件。情何以堪!
鑒於我們的兒子已經被嚴重超期羈押,我們特以犯罪嫌疑人家屬的身份向批准逮捕的檢察院提出投訴。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第一條嚴格依法正確適用逮捕措施,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適用逮捕等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依法全面、正確掌握逮捕條件,慎用逮捕措施,對確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適用逮捕措施。辦案人員應當樹立保障人權意識,提高辦案效率,依法快辦快結。
對犯罪嫌疑人已經採取逮捕措施的案件,要在法定羈押期限內依法辦結。嚴禁違背法律規定的條件,通過濫用退回補充偵查、發現新罪、改變管轄等方式變相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對於在法定羈押期限內確實難以辦結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犯罪嫌疑人。對於已經逮捕但經偵查或者審查,認定不構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及時、依法作出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的決定,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根據刑訴法相關規定,除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的犯罪嫌疑人以外,在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不應超過5個月。而張起所涉“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最高法定刑為7年。由此可見,張起已經被嚴重超期羈押。
我們要求立即釋放我們的兒子張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以切實保護張起的人身權利!
投訴人:吳克儒等
2008年1月15日
(新唐人首發,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台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