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司法不公 民眾申訴無門

【新唐人2009年1月17日報導】深圳居民賴世榮在2001年到深圳市怡多利實業有限公司擔任業務經理,銷售電子配件,工資是以業務提成計算,利潤與公司平分,但是公司以業務發展為理由,6、7年來從沒有按時發工資,拖欠他24萬工資。

當他向公司討薪時才發現公司是老闆用假身分證登記的,共產黨有錢就能辦事,花5,000塊錢就能申請到公司執照,這個老闆現在又註冊一家公司,而且避不見面,反過來告他欠債不還,當地媒體都不敢報導。

賴世榮說:「當初在跟公司合作的時候,往來帳目,公司一直沒有結算清楚,有個人的錢打在公司的帳目上,而公司不認帳,公司還逼他寫借條,對方就拿借條到法院告我,說我欠他『個人的』錢,但我有大量證據可以證明這點錢就不是我個人借的,而是跟公司合作往來帳目而產生的,那現在要跟我要錢,我一個老百姓,每個月給他合作的時候,他一分錢都沒給我,借條上面還有很多地方都不是我寫的,別人偽造過的,但是現在法官就不看證人證言,就說我是民間借貸糾紛,不去辨別。」

賴世榮表示民間借貸糾紛和業務合作糾紛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法院在立案時,成為民間借貸糾紛,因此提出抗訴,後面在審理過程中間,有大批的證據是合作糾紛,所以法庭在未出示任何法律依據之下,把案由改為合作糾紛,但是在一審判決下來又是民間借貸糾紛,真是莫名其妙,覺得中國的司法太混亂,太可笑了,一審判決他要支付21萬給原告,他不服氣,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但是法院仍維持原判。

賴世榮說:「現在判決下來了,法院一不審理,二不調查,對我們提出的所謂證據,包括最新的證據,一律不理睬,依然維持原判,我已經證明是合作糾紛,法庭沒有任何理由更改我案子的案由,繼續駁回上訴,我已經上訪了很多次,法院、深圳市法院、南山區法院、深圳市檢察院,我都跑了,但是大門緊閉,我從來沒找到過人,給我的投訴電話從來沒人聽的,我真的是忍無可忍。我覺得中國的法治、司法的秩序太混亂了,老百姓出氣的地方都沒有,發言的地方都沒有,我不知道共產黨的天下怎麼會這樣子。21萬對我們一個打工者來說,可能要幹十年白吃白喝,才有這個數目,我們上有老下有小,不知道該怎麼辦。」

賴世榮還表示,他一個老百姓每個月幾百元工資,哪裡有錢去打官司,他申訴無門,中國的司法太黑暗了。

申訴書
申訴人(原審被告):賴世榮(曾用名賴世雄),男,1977年12月23日生,住深圳市南山區後海路蔚藍海岸C36-9J,郵編:518000,聯繫電話:13316869489,原工作單位:深圳市怡多利實業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

被申訴人:古滿秀(原審原告),女,1967年9月8日出生,住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龍華新龍馨園1棟504號,身份證號:432831196709083825,工作單位:深圳市怡多利實業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

被申訴人:原審第三人深圳市怡多利實業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紅嶺南路30號濱江大廈六樓3636室組織機構代碼279534033
法人代表人侯清春,系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案由:經濟合作糾紛
申訴請求:申訴人不服2008年12月10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民一終字第1919號判決書,申請抗訴。

不服二審
1、南山初審時案由是借貸糾紛。對方的證據是借條:「今賴世榮借古滿秀人民幣貳拾壹萬元正,6月份還古滿秀人民幣5萬元正,10月份還古滿秀人民幣別萬元正,2008年3月份還古滿秀人民幣捌萬元正。賴世榮2007年3月24日。」而經過庭審後,對方認(同)是合作糾紛,法院允許其更(改)案由為民間合作糾紛。同時也追加第三人(作為原告)向我要錢,

2、對方出具的證據《借條》(是)經過更改過(的), 拿出的證據是《借條》上有證人證言「經賴世榮與侯清春協商清算後,見證人鄒小平 周柏林2007.3.24」。(和)二審判決書第五頁倒數第五行寫道「2007年3月24號的《借條》,周柏林作為見證人在《借條》上簽了字」的《借條》前後的證據不一樣。但可以通過技術手段鑒定,此字並不是周柏林和鄒小平在3月24日簽訂的。應該是在2007年年底(後來補上)的。(此借條本來是一份沒有約束力的草搞。借條上的手印和證人的簽字都是後來加上的,這在一審和二審時都已經由對方證明)

3、在錄音的充分證據上,跟被告和證人的對話中,都證明被告是沒有收取到原告的任何現金或匯款,衹是原告認為合作其間被告將會收到後應該返還原告的應收款項

4、被告的(深圳)社保,戶口,和第三人在「賴世榮在我公司工作期間以一直使賴世雄這個字」,足以證明被告在其公司工作。法院為什麼不予以承認和追究?

5、從合作開始到結束,習慣上,所有生意上的款項都是打入第三人的公司帳口,那在所謂的借條後匯入的款項,為什麼不能作為抵銷?

6、在合作上原告沒辦法提供一本完整的帳本,被告在法庭上要求原告有效的提供合作的帳本,原告都沒有辦法提供。這張草搞原本是要對方在生意結束後提供一份真實的帳本。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於我(賴世榮,被告)與原告古滿秀借貸糾紛或合作糾紛訴訟的(2008)深中法民一終字第1919號的判決,我認為一審和二審法院,均未盡到人民法院的社會公證性,未負起社會責任。草草了事。

本案最初在南山法院立案,其案由是「民間借貸糾紛」,但因開庭時已經由雙方對質並共同確認根本不存在借貸事實,因此我提出駁回對方訴訟請求的觀點。但奇怪的是,一審法院竟然在開庭後主動做出變更案由的決定,將案由擅自變更為「合作糾紛」,卻不向我方出示任何法律依據。隨後一審階段由開庭兩次,均以「合作糾紛」為案由進行庭審。但是更奇怪的是,一審判決書的送達回證上卻又標明案由是「民間借貸糾紛」。難道法庭在開庭多次之後又將案由任意改了回去不成?!難道作為公正嚴明的審判機關可以如此隨意的處置一件自己沒有搞清楚案由的案子?!還是個別法官故意為之?!更奇怪的是,二審上訴時我方提出的是「合作糾紛」案由,而二審法院竟然立了「民間借貸糾紛」的案由,但法庭上卻繼續無視我方提交的補充證據,這是在體現法律的公正性嗎?如果是審理民間借貸糾紛,那麼已經有足夠證據並有對方在一審階段的庭審筆錄證明對方承認不具備民間借貸事實,那麼二審為何不駁回對方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究竟是維持什麼案件的判決?!本人呈請各位睿智的領導給我一個明確的答復和法律依據!

一審階段認定證據的方式異常奇特,在對方僅有一張借條而我方提交了大量證據的事實面前,法庭竟然完全無視對我方有利的證據,相反,只要是對我方不利的,即使根本不是證據,也未經法庭質證過的字條上部分文字內容,竟然會被法庭斷章取義地當作判案依據。更令人費解的是,二審法院竟以一句「具備高度含蓋性」為由,繼續認定字條上隻言片語作為指責我方的依據。不知這樣的方式究竟是否具備正當的法律依據還是法官可以任意行事的所謂「自由裁量權」所致?!

我方在一審階段即提供了大量證據(包括本案第三人——深圳市怡多利實業有限公司出具過的證明我本人是其員工的證明、社保單、我以經理身分簽字並經第三人公司蓋章而生效的業務合同、證人證言等)可以證實我就是第三人的員工,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我的勞動報酬即體現為第三人公司與我個人合作的每單業務利潤五五分成,但是另我費解的是,一審和二審法庭如何可以對此視而不見?僅憑深圳市怡多利實業有限公司這個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之法定代表人的口頭否認,就堅決認定我與第三人不存在任何關係,而僅與第三人的另一名員工——古滿秀之間具備合作關係的?!理據何在?一審和二審法庭至今無法給出我任何說辭!

更可笑的是,第三人在一審階段還是具備獨立請求權的身分,到了二審階段竟然矢口否認自己在一審階段的獨立請求事實!請問這是何道理?!二審法庭為何會特意製造機會讓第三人否認其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難道只是因為我方曾提出抗議——「認為具備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所述之言因法律地位衝突而不具備證據效力」這個原因嗎?!但我依然認為,既然第三人在一審階段已經不可改變其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地位,就已經等同於原告,其因法庭調查所做之對我方不利的陳述理應不具備證據力,不應當成為法庭的判定依據。更何況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與本案原告本來就是夫妻關係。那麼,原告和第三人提交的證據僅僅是一張借條的前提下,法庭依據什麼來判定我和第三人之間不具備任何關係的呢?又如何可以以一張借條判定我和古滿秀這兩個同是第三人員工身分的同事之間具備可以凌駕於雇主——第三人之上的「合作關係」的呢?!

無論一審法庭還是二審法庭,都非常清楚我的觀點是我本人僅與第三人之間具備雇傭關係和業務合作,我除業務分成之外並沒有得到過第三人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那麼請問,無論一審法庭還是二審法庭,為何不向第三人調查它是如何支付我的勞動報酬的?如果第三人不能證明它給予過我勞動報酬,那麼第三人根本無從否認業務合作分成僅能夠存在於我本人與第三人之間!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否認我與第三人之間關係的謊言不攻自破。這樣簡單的邏輯,一審和二審法庭為何不去調查瞭解並審慎核實情況?!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第三人的股東僅有兩名,就是本案原告古滿秀和她老公(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侯清春)。第三人註冊登記資料古滿秀將自己的照片貼在她的一個湖南老鄉張建平的身分證上造假了一張身分證,因此使工商註冊登記資料的股東之一顯示為張建平。但就我所知,張建平其人一直在湖南鄉下根本沒有參與過第三人的任何經營事項,更沒履行過股東職責,同時工商登記資料中張建平的身分證上的照片一眼就可以比對出,是古滿秀本人的照片。我方對此向二審法庭提出,請求調查張建平真實身分,證明第三人公司實際上就是本案原告和第三人兩夫妻的公司。但是,二審法庭對我方請求置之不理,既不拒絕申請,乾脆不予回應。這樣無視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做法是否也屬於合理合法的行為?請求各位領導給予關注和徹查!

作為一個來深圳創業的年輕人,作為一個為本案第三人貢獻了六年青春血汗的勞動者,我一直堅信法律的公正、堅信司法的公正,但本案的審理過程和法庭斷案方式及思路卻讓我沉痛地看到明顯的不公正和司法天平歪倒一邊的異常,我對此無法理解,更無法接受。我誠摯地渴求一個公正的判決,得到的卻是兩審訴訟法庭的漠視,讓我不知天理何在,或許只能將此事公之於眾,留給社會當作茶餘飯後的笑談。但是,我更希望能有公正可行的司法途徑為我申冤,因此,我無奈向各位領導求助,懇請各界對我的案子給予高度關注和重新審理的機會!萬分感激!

賴世榮
2009年1月8日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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