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10月30日訊】位於[長沙]沙市開福區原國營綜合農場(現更名為洪山街道辦事處)內的余家父子[強拆房屋]屋,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興建,在父子三人多年的苦心經營下,到今年(2008)四月被強拆前,已建成主體三層樓房並有不錯的裝修,附樓二層及平房若干,配套的園林果木及圍牆,道路也已完成。有拆前錄影資料為證!
另外,該[強拆房屋]屋有八十年代政府房管部門的報建手續,在手續上清晰地記錄著有235平米的允許(合法)面積。實際余家父子三人各自還因分家作了改建,加上房屋前後的樹木、苗木,總占地面積達一千多平米。余家在此居住已有三代人,原先從事農業生產,現在在屋後有蔬菜地若干仍在種菜,還養有大批信鴿(有證)!
爾後,因為農場的變更,實際是在城市發展過程中,「農場」這個不合時宜的單位被撤銷,劃入城市的社區街道!而原農場的管理人員搖身一變也成了社區街道的負責人。恰逢城市道路建設需要從餘家的房屋經過,另外有幾十戶也有如此經歷(只是他們默不作聲或是忍氣吞聲)。但在拆遷過程中,有關部門的工作失誤,且以公共工程事務為由,未能從個體利益考慮或偏袒工程項目部門,致使法院的裁定未考慮餘家的歷史及現實情況,並且在多次與餘家協商未果情況下,用偽證,採取了強制措施,強行拆除了餘家的所有住房!
其過程也有錄影為證。有資料顯示原作為農場的相關人員參與了拆遷工作,他們到底是誰授的權?並且對餘家父子及家眷共十二口人未作有效安置,包括應給的安置費用,以及該補償的資金都未到餘家。餘家因此幾乎陷入絕境!現在[長沙]沙市城區商品房購入均價在三千元以上,顯然餘家無法以拆遷部門給的丁點補償款購到任何住房!無法只好在原來的斷垣殘壁上臨時建了幾間屋,以捍衛自己最後的權益!
今天餘家的殘屋又被強拆,現在已是山窮水盡的餘家還能有什麼指望嗎?2008年10月29日,餘家搭建的臨時住屋也被摧毀!
附 當事人的[投訴書]訴書
申 訴 狀
申 訴 人:餘迪祥
我叫餘迪祥,男,今年66歲(證據1),是長沙市國營綜合農場農民,現向你們投訴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院長袁征、法官艾文博、黃民進枉法裁判,給投訴人(含兩兒子共三家人)造成特別巨大財產損失一事,請你們依法予以查處。
2008年2月底,我接到長沙市開福區法院傳票,得知長沙市開福區征地拆遷事務所、長沙市國營綜合農場對我提起民事訴訟,案由是房屋拆遷合同糾紛,原告的訴訟請求是「要求被告立即騰空拆除原居住在原陳家渡分場7隊拆遷範圍內的房屋」 (證據2)。我委託我大兒子余建龍作為我的代理人參與了訴訟。現向貴部門投訴經辦法官的違法之處:
第一:先予執行在程式和實體上均違法。
在5月19日的第一次開庭中,農場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房屋拆遷補償協議》(證據3),該協議書第3頁尾部的甲方處雖然蓋有「長沙市國營綜合農場」公章的紅印,但經我方辨認,第3頁的兩行餘迪祥六個字及數目1057040元數位內容均系採用拼接方法後的影本,而絕不是原件!2007年11月2日,我在農場及其有關人員的誘逼之下,曾與農場簽過一份拆遷協定(該份協定簽後由農場拿去,按協議上的約定應當是一式三份),我簽協議書時第1頁和第2頁為空白,對方實際經辦人員曹稀在以上2頁的最下端簽有曹稀二字,第3頁補償總金額一欄填寫的數額為120萬元;但農場提交給法院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不僅是影本(農場卻聲稱提交的就是原件),而且第3頁補償總金額一欄填寫的數額變為1057040元。
然而開福區法院艾、黃兩位法官在未審查該重要證據真偽的情況下,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6條:「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的裁定,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經開庭審理後作出。在管轄權尚未確定的情況下,不得裁定先予執行。」、第17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的案件,只有在案件的基本事實清楚,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被申請人負有給付、返還或者賠償義務,先予執行的財產為申請人生產、生活所急需,不先予執行會造成更大損失的情況下,才能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的規定,也違反了2004年12月17日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所作的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法制止徵用土地中侵害農民利益、城市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違法行為,法院不得以任何藉口參與拆遷,原則上不先予執行的規定。艾文博、黃民進兩法官在未開庭前的2月28日(5月19日開的庭)就作出了先予執行的裁定(證據4),3月19日袁征院長簽署了強制執行公告(證據5),4月2日法院強拆了我及兩個兒子的(案外人)全部房屋(1500餘平方米)、地上附著物(含鴿舍),損毀了青苗、果樹、林木、漁塘(證據6),連日用的灶具、炊具也被砸毀(喪失了起碼的人性!),置於衣櫃中的手飾、大額現金也不冀而飛……以上財產總價值約達人民幣300萬元。
而以上一切損失均是由區法院有關人員故意違反最高法以上有關規定而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及其強制執行所造成的,且以上兩違法行為依據的證據又是偽造的違法證據,即最終從實體上來看,以上先予執行裁定和強拆行為也是違法的,經辦法官涉嫌構成《刑法》第399條第2款的枉法裁判犯罪。投訴人強烈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賠償投訴人的財產損失。
第二、經辦法官放縱、包庇提供虛假證據的違法犯罪行為。今年5月19日開庭時,我大兒子余建龍當庭指出農場提交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經過偽造後的影本,不是當初所簽原件。即農場實施偽造證據的行為涉嫌妨害作證罪,甘佩君幫助造假的行為涉嫌幫助偽造證據罪。6月余建龍又向法庭提交了鑒定申請書,7月21日法庭第二次開庭,再次對農場提交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進行質證,我的代理人再次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並當庭提交了鑒定申請書,8月5日該證據已由法院委託某一司法鑒定部門進行鑒定。
第三、經辦法官違法剝奪了我的兩個兒子的訴權。今年5月19日開庭時,余建龍作為我的代理人當庭指出:原告主張以及法院實際拆除的1500多㎡的房屋中,除了210㎡是我的外,其餘均屬案外人(第三人)我的兩個兒子余建龍和余友根屬有,今年6月余建龍和余友根又向經辦法官呈交了書面的《參加訴訟申請書》,請求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本案訴訟,但遭法官拒絕。
僅就農場的主體資格來看,農場不具有征地拆遷安置方的主體資格。根據《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第4條、第6條、第14條、第18條的規定:長沙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轄區範圍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市)範圍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原告長沙市國營綜合農場只是一個企業單位,顯然不具有負責本縣(市)範圍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主體資格,即無權作為征地補償安置方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退一步而言,即便我真的與農場簽訂了與農場提交的拆遷協定一樣的協定,僅就協定的約定及履行的情況來看,農場也違約在先,我有權拒絕騰退房屋。農場提交的拆遷協議的第二條規定:農場在簽訂協議的三天內付給餘迪祥總補償款的百分之七十,即70萬元,餘迪祥騰退房屋後,農場再付清餘款。但時至今日,我沒有收到農場的一分錢補償款,農場也沒有向法庭提交付款的證據。根據《合同法》第67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規定,在農場未履行合同義務先付首期款的情況下,我當然有權拒絕騰退房屋!
第四、今年7月第二次開庭後,我的兒子從湖南省民政廳官方網站《湖南民政》網頁上湖南省民政廳所撰寫的文章《2005年湖南省行政區劃變更情況》獲悉:「長沙市開福區 撤銷長沙市國營綜合農場,設立洪山街道辦事處(辦事處機關駐毛家壟社區杉樹坡)」。(證據7),該資訊與原告訴狀上寫明長沙市國營綜合農場法定代表人為李習文(李習文現任洪山街道辦事處主任)相映證。以上事實不僅證明了長沙市國營綜合農場在2005年被撤銷後,有關人員打著被撤銷單位的名義與被拆遷人所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含農場提交給法庭的寫明於2007年11月2日與餘迪祥所簽訂的所謂協議)無效,而且證明本案經辦法官嚴重違法,竟讓一個被撤銷了兩年多的單位仍以原單位名義參與訴訟(另一所謂原告長沙市開福區征地拆遷事務所兩次開庭均未到庭),並違法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強行拆除了我及我的兩個兒子共三家的全部房屋,又毀損了三家全部的附屬物。鑒此,我強烈要求法庭依法變更原告主體,由變更後的原告(撤銷農場的上級主管部門)依法承擔本案的相應責任。
從以上所述可得知,法院如果要支持農場的騰退房屋的請求,必須同時滿足如下必要條件:1、2007年11月2日之前農場未被撤銷,有權簽訂協議。2、農場享有征地拆遷方的主體資格。3、農場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是與我簽訂協議的原件。4、農場依協議約定在2007年11月5日之前已向我支付了70萬元的首期補償款。5、法院的先予執行在第一次開庭後。6、法院的先予執行的財物僅限於我的財物。然而,在以上必要條件全部都不具備的情況之下,開福區法院卻實施了違法的先予執行行為,事後不但不認錯,反而想在錯誤的道路上繼續走下去。投訴人提請有關部門及媒體都來看一看:開福區法院的行為是在忠於法律?還是充當某單位詐取百姓財產的御用工具?
今年4月,在法院違法強拆我及兩個兒子3家的房屋後,原告(農場)在未依法賠償我們3家損失的情況下,威逼我同意其撤回起訴。我們3家明確表示:在農場採用違法犯罪的手段(偽造證據)達到了他違法的目的但還未受到法律制裁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8條:「人民法院採取先予執行措施後,申請先予執行的當事人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第三人或有關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訴的裁定送達前,對方當事人、第三人及有關的案外人,對撤訴提出異議的,應當裁定駁回撤訴申請。」的規定,我們3家絕不會同意農場撤訴!我們3家奉勸經辦法官儘快糾正錯誤,照準我兩個兒子參加訴訟的申請,依法駁回原告(變更後的撤銷農場的上級主管部門)的訴訟請求,實行執行回轉,並賠償我們3家的一切經濟損失。我們強烈要求有關司法機關依法制裁本案中的一切違法犯罪行為!我們有信心將此官司打到底,堅信一切違法犯罪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投訴人:余迪祥 余建龍 余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