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網文]楊佳在最後陳述中說:“被這樣的警察管理著的國家,一個遵紀守法二十幾年的公民最後都會被判刑坐牢。”
2008年10月13日上午9點半,楊佳案二審開庭。
楊佳看上去比一審時稍胖,精神狀態良好。當被法庭問及姓名、住址、籍貫時,楊回答敏捷,機械但不恐慌。
他很特別,對第一次在上海的遭遇記得之清楚,象放電影一樣把情節說出來.狀態放鬆,回答準確。
被告人自訴上訴理由:
1:不是故意殺人。
2:一審時要求證人出庭未果。
3:從未提出過無理要求。
被告律師向被告發問:
律師問:到上海幾次。
答:三次。
律師問:談談經過。
楊答:第一次到滬旅遊,租了一輛自行車,遭警察盤問,受到侮辱和毆打。事後,楊要求200元長途電話費的賠償及書面責任認定回執,警方承諾2周後給予處理結果答復,楊第二天回京。
一個月後,駐京辦工作人員在京向楊陳述處理結果:1:同意300元賠償,2:責任是第一次處理時楊不配合在先,楊拒絕接受處理結果。
2個月後,所裡人大代表到京開會,又與楊見面,談及處理結果,同意1500元賠償,但仍堅持是楊不配合在先,楊再次拒絕。此後滬方警察再無聯繫楊。
楊隨後以電子郵件和書信的形式向上海上級部門投訴,未果。計劃向媒體投訴,買了1000個信封,1000張郵票,1箱復印紙,後覺得可能沒效果,未實施。
2008年6月12日第二次到上海,花了500多元買了一輛新捷安特自行車,在上海景點旅遊,24日回京。
26日第三次到滬。
律師問為何又來。
楊答:要對第一次來時發生的事討個說法。
律師問為何第二次來滬時不去討說法。
楊答:討說法要花很多精力和時間,第二次是來旅遊的,一心不能兩用。
26日-30日的5天時間裡,楊購買了防毒面具,催淚瓦斯,刀,錘子,橡膠手套,在垃圾站裡揀了塑料筒和8個啤酒瓶,並在汽車維修站裡買了汽油。
律師問為何要準備這些東西。楊答:面具和手套為防催淚瓦斯傷到自己,其他為防進入大樓時受到阻攔。
楊對7月1日發生事情表示都不記得了。並表示沒想殺死人。
律師問到是否同情死者,楊表示否定。說:因為警察就是隨時準備死的。
在審理中,楊佳對七月一日發生的事,都說記不得。
對錄像上出現的帶面具的人,當庭表示,怎麼證明那人就是我楊佳呢?
對現場和證物上有楊佳血跡表示質疑,他說,因為在被捕時他沒有受傷.
否認在證物清單和證物照片上簽過字。
對楊佳所答的“不記得”和否認的回答,公訴人認為是態度問題。
但楊佳鎮定的回答說:“我記得的都說了,不記得的只能說不記得,信不信由你”。
辯護人問及他在太原經過,被庭上問此事的理由時,辯護人說那次傷的很重,有輕微腦震蕩, 會對被告造成氣質性影響。
劉曉原律師下午5時離開法庭時說:無證人出庭。辯方律師提出對楊佳重新做精神病鑒定的請求,被當庭駁回。
法庭要求辯方出具警察打楊佳的證據。錄像顯示,楊被數名警察強行拉扯到另一個房間。
楊媽不在場,在訊問時辯護人謹慎地提到過他母親。
下午開庭。
就以下三個議題進行辯論:
1、是否有必要重新對楊佳作精神病鑒定
2、一審出具鑒定的鑒定機構是否有合法資格
3、警察是否打了楊佳。
楊佳對一審的鑒定結果表示沒有意見。他說,我沒有精神病,有病的是派出所的巡警。
辯方律師認為,楊佳有精神病,應當重新做鑒定。
法庭認為,重作的理由不充分,當庭駁回了辯方律師的請求。
就機構的合法性做了辯論。
辯方律師對一審的鑒定機構的資格提出質疑,認為它不屬於醫院,不符合法定有權作鑒定的機構,沒有資格做鑒定。
檢察院請參與一審作精神病鑒定者之一出庭做證,證人講述了鑒定經過,結論是楊佳沒有精神病。
辯方律師認為鑒定太草率,資料不全面。
當證人被問及該機構是否可以和省一級指定醫院划等號時,證人說,我不回答這個問題.
檢查官說:這個資格問題和鑒定結果沒有關係。
檢察院宣讀了七個警察的沒有打過楊佳的證詞後,問楊佳對證詞的意見。
楊佳說:他們說的都是假話。並且具體指出每個人的證詞中錯在哪裡,假在哪裡。
當楊佳被要求提供挨打的證據時,楊佳說:你們現在要我拿證據,我當時要求做筆錄,拍照,但督察只拍了自行車和復印了合同,我要求拍身上的傷和被撕破的衣服,督察說沒必要。說二周後就給你答復……
楊家說:“我是無罪的,是他們違法,有罪的是他們。”
法官問:你有甚麼補充意見?
楊說:“這些警察之所以敢這樣,都是因為他們的背後有你們”。
被告律師問:你認為那些死去的警察是無辜的嗎?
楊答:我不認為他們是無辜的。
法官問:為甚麼你認為他們不是無辜的?
楊答:我拒絕回答這個問題。
楊佳在最後陳述中說:“被這樣的警察管理著的國家,一個遵紀守法二十幾年的公民最後都會被判刑坐牢。”
審判長宣佈:待核議庭商議後擇日宣判.
退庭。
2008.10.13 根據記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