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霸王家被告交保抗告案 高院發回更裁

(中央社台北八日電)涉及力霸金融弊案遭羈押的王事展、王令台、王令一、王令僑叔姪四人,在四月中獲台北地方法院裁定降低保釋金並順利辦保,但台北地檢署不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作出裁定,認為降低保釋金額,增加棄保潛逃誘因,因此將四人部分的裁定撤銷,發回北院更裁。

高院裁定指出,王令台、王令一、王令僑為在逃被告王又曾的兒子,被告王事展則為王又曾弟弟,分掌關係企業,對於本件重大經濟犯罪的發生及擴大,有重要關係,且王又曾身懷鉅款在國外,被告等人為他的至親,很難說沒有逃亡依親的誘因。

高院認為,北院在今年二月裁定四人各以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交保,顯然是考慮巨額保金能給被告等人心理壓力,防止棄保潛逃。但北院後來又只因被告財產被扣押、覓保無著,就大幅度降低保金至原本金額的三分之一或以下,造成被告棄保潛逃的誘因提高。

高院表示,檢察官的抗告上述指摘原裁定不當,應認為有理由,因此將原裁定關於王家四人的部分撤銷,發回北院,針對是否具保及保證金多寡,另作適當處理。

至於被告陳義理、陳文棟、陳明海、王金章、李政家、吳國楨等六人部分,高院認為,他們分別受僱於王家相關企業,屬受薪階級,縱然擔任公司較高職務,但為了保飯碗,難抗拒來自高層的指示。北院審酌全案查證完畢,無串證逃亡之虞,因此分別裁定六人以相當金額交保,經核裁定理由後並無違誤,因此駁回這部分抗告。

台北地院今年二月間裁定王事展、王令台、王令一、王令僑各以一億五千萬元交保,但四人一直覓保無著。四月中北院將金額降低至每人五千萬元至三千萬元,王家四人目前均已辦保獲釋。不過,台北地檢署不服全案裁定,五度提起抗告。高院先前也四度撤銷全案裁定,發回更裁。這次是第五度發回王家人部分。

其餘交保被告及金額,包括力霸公司會計處副總經理王金章六百萬元交保、力霸公司董事李政家六百萬元交保、力華票券總經理陳義里五百萬元交保、力華票券業務經理吳國禎三百萬元交保、中華銀行太原分行經理陳文棟五百萬元交保、亞太固網財務處副總經理陳明海三百五十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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