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心用藥安全 中縣消保官查核藥袋標示

(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二十八日電)為了解醫療院所藥袋是否依規定做相關標示,台中縣政府消保官翟威甯會同衛生局人員以抽樣方式查核十家醫院、診所及藥房等的藥袋,提醒患者領藥時要注意藥袋標示是否齊全。

依據醫療法、藥師法、醫師法以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法等法規定,醫療院所的藥袋必須標示病人姓名、病人性別、藥名、藥品劑量、藥品數量、藥品之用法、藥局、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藥局、執業醫療機構地點、調劑年、月、日,以及調劑者姓名等十個項目,以確保病患用藥安全,以及確定藥師調劑責任。

衛生局表示,上述十項是必要標示,缺任何一項就是不合格,可以依違反藥師法或醫師法等規定,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藥袋上除要有病人姓名、病人性別等十項標示外,衛生署也公告建議醫療院所在藥袋上標示藥品主要適應症、主要副作用以及其他用藥指示等,讓病患了解。

醫療法等法規雖明白規定藥袋上要做那些標示,昔日曾有醫療院所為節省成本,根本沒有印製藥袋,要不然就是標示未齊備,另外也有醫療院所藥師執照是租借的,借牌藥師根本沒有在現場調劑藥品,藥品調劑安全令人憂心。

為了解醫療院所藥袋標示是否符合規定,藥師是否親自調劑,翟威甯會同衛生局人員以抽樣方式,查核豐原、潭子等地區包括中醫診所、藥房、醫院在內十家醫療院所的藥袋以及核對藥師身分。

消保官發現規定應標示部分,業者均依規定辦理,建議標示部分,只有部分業者未依建議做標示,查核人員除勸導業者依建議辦理,如未依規定標示,患者可向衛生單位舉發,或向消保官申訴。9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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