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新加坡初級法庭2月13日傍晚,在控方證人證据疑點重重,辨方提出的證人申請被拒的情況下,對“10.23烏節路無准證集會案”的六位法輪功學員做出罰款1千新元的判決。六名當事人當場拒絕認罪繳罰款,指法官 “欲加之罪”,并提出上訴,隨后遭扣押。一位家屬在未經六位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付了所有罰款,目前六人已被釋放。
“10.23烏節路無准證集會”案于1月22日開始庭審, 6名法輪功學員因2005年10月23日在烏節路分發傳單, 聲援500万人退出中共,而于2006年7月在李光耀邀請李嵐清到訪新加坡后不久被控。
當事人王宇一博士在法庭上表示,“我知道這是欲加之罪,背后的凶手則未出現在法庭上,而其他的人(指法官,警察,主控官)都在做戲,”她表示會繼續為中國大陸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呼吁,直至迫害停止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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