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從法律与人權談台灣遞狀控告江澤民
台灣法輪功學員向台灣高等法院遞狀控告江澤民集團后,邀請專家學者和政論家們就法律、人權等方面舉辦了一場座談會,讓我們一起來听听他們的說法。
東吳大學政治系 黃默教授說﹕“一開始面臨的問題當然是一個管轄權的問題。”
全球公審江澤民台灣區發言人朱婉琪表示:“第一點、中華民國的憲法并沒有做變更國土的決議,就兩岸關系條例來講,基本上在大陸地區這樣的犯罪行為,等同於在中華民國領域之內犯罪,他們對今天台灣法輪功學員非法的拘禁、非法的搜查、暴力的取證、傷害等等,在他們自己國家的刑法上也是受到處罰的。 ”
台灣大學謝銘洋教授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和36條:保障公民有集會結社和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他舉二次大戰納粹的例子:“注意!任何一個政權開始燒書以后,下一步就要開始燒人了,中國政府對待的是他自己的人民。”
朱婉琪說從國際人權層次來看,1945年聯合國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和1998年國際刑事法約羅馬規約是近代兩個對genocide殘害人群罪行最重要的法規依据。“聯合國的人權委員會已經肯定, 普遍管轄原則對於這樣子一個殘害人群 GENOCIDE這樣的行為,任何國家都可以依照當地的法律對該等嫌犯進行追訴。”
朱婉琪指出中共雖然在1983年簽了防治及懲治殘害人權公約,但是并沒有落實,“中共在對於國際刑事法院那個公約他沒有當簽署國,你不能夠直接讓他利用那樣一個國際刑事法院的机制把它送上國際刑事法庭。法輪功學員選擇的途徑,是在全球各地,利用不同當地的合法法律程式,進行一個國際人權訴訟,這個在國際法庭上來講可能也是開了21世紀以來,最特殊的一個國際人權實踐。”
為了人權,信仰自由而呼號奔走。法輪功學員的目的 :明居正說﹕“第一!我要你馬上停止對人權跟信仰的迫害,赶快把人放出來; 第二呢! 我們要的是一個簡單,自由的修煉環境。”
新唐人記者 茅志剛 林佩縝 台灣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