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澤民及其海外脅從被控侵害美國公民民事權

【新唐人】江澤民及其海外脅從人員被指控侵害美國公民及僑民的民事權利。如果罪名成立,將被處以重罰。美國法律42 U.S.C. section 1985,包括旅行權利、自由擁有,信奉和行使精神信仰的權利、自由結社的權利、以及行使言論和表達基本自由的權利。一些中共人員在海外收集黑名單,把迫害和威脅法輪功學員的活動延伸到美國,直接違反該法律,同時也違背了外國僑民民事侵權條例和酷刑受害者保護條例。為此,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要求美國司法部門調查及凍結江澤民、參与迫害的間諜、和有關的高官在美國的財產,用以補償受害者肉體和精神上的損失。賠償金金額高達5千万至17億元。2002年10月,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及親屬以群體滅絕罪把江澤民等告上美國聯邦地區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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