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中國小米挖人才 3名台灣人遭判刑

Facebook

【新唐人北京時間2024年05月07日訊】中國小米集團的子公司「北京田米」科技公司,為了挖角台灣手機晶片研發設計人才,透過3名台灣人陸續在台成立多家公司,從事研發業務以規避查緝,損及交易秩序及國家安全,新竹地院將3人依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判處4~6個月不等徒刑,但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3人共需支付國庫60萬元新台幣,全案還可上訴。

中央社報導,判決書表示,北京田米科技(大陸小米集團子公司)從事手機晶片研發,2018年以香港商北京田米科技(香港)公司名義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在北市設立台灣辦事處涉違法在台從事未經許可的研發業務。

判決書表示,小米通訊有限公司創始人林斌為避免在台公司被查緝,藉由喻姓台灣人(前小米通訊財務長)在台北市另設立一心技術公司,並由潘姓台灣人(北京田米台灣辦事處技術總監)將原田米台灣辦事處的24名研發人員轉至一心公司並續挖角招攬員工,相關人員實為北京田米工作。

判決書表示,喻姓財務長發現一心公司恐遭查緝後,向林斌表達將終止公司並辦解散登記,後續林斌找聚晶半導體股份公司接收一心研發人員,以便繼續為北京田米公司違法在台從事研發業務活動。

判決書表示,聚晶半導體公司的夏姓代理總經理助潘姓技術總監在台北市設立聚晶公司研發資源辦公室,將一心公司研發人員轉至聚晶任職,而聚晶相關研發及人事等費用由小米相關公司以「專業技術事務」費的名義支付。

法官審酌,喻姓財務長等3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就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除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大陸地區營利事業的管理,也無法充分保障與其進行交易,損及交易秩序及國家安全,實屬不該。

法官表示,考量3人坦承犯行及犯後態度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判處夏姓代理總經理6個月、喻姓財務長5個月、潘姓技術總監4個月,均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3人共須支付國庫新台幣60萬元;林斌部分,另由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追查。

(新唐人亞太電視 綜合報導/責任編輯:盧勇信)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