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處罰法》(修訂草案),新增了多項處罰行為,明顯擴大了懲罰邊界,引發了社會的不安,尤其是新增的「有損中華民族精神」罪和「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罪,更是遭到了輿論的普遍質疑和反對。
該「草案」第34條第二款規定,「不得在公共場所或強制他人在公眾場所穿著、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誌」;第三款規定「不得製作、傳播、宣揚、散布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的」。違反上述規定者將被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會被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時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然而,何為有損中華民族精神?何為傷害中華民族感情?這本身就是一個無法在法律上確定並且也絕對不該被法律確定的問題。
試想,一旦「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和「傷害中華民族感情」被確認有罪,那將會帶來怎樣的後果?不難想像,因為草案對它們的內涵和外延都沒做任何明確具體的規定,實際執行過程中,什麼有罪,什麼無罪,什麼罪大,什麼罪小,具體行為該如何處罰,等等,執法者自然就成了裁判官,他說有罪就是有罪,他說該處罰就該處罰,他說該怎麼處罰就怎麼處罰。如此一來,穿和服拍照、吃日料、看動漫,甚至是學日文,就極有可能被認定為有損民族精神,傷害民族感情,因此而遭到治安處罰,執法人員就極有可能憑個人偏好和觀念信條,隨意擴張解釋和適用法律,那麼我們距離「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還遠嗎?
「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和「傷害中華民族感情」入罪,以及「草案」中新增的諸多內容,令許多了解歷史的中國人想起了「公安六條」。
什麼是「公安六條」?那是文革中一個以權代法的著名「紅頭文件」,以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出台並布告全國。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第二條。它明確規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祕密或公開張貼、散發反革命傳單,寫反動標語,喊反動口號,以攻擊污衊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現行反革命行為,應當依法懲辦。」但究竟何為「反革命」、「反動」,什麼是「攻擊污衊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彪」,文件並未做任何具體規定,完全取決於當權者的意志。
日常生活中,人們稍不注意就會成為「惡攻」偉大領袖或「無產階級司令部」的「現行反革命分子」。如有人無意中損壞了一張領袖畫像,弄壞了一枚像章,說了一句牢騷話,喊錯了一句口號,或寫錯了標語的一個字,就會立即被戴上「現行反革命」帽子,輕則批判鬥爭,重則逮捕判刑。誰對林彪、「四人幫」破壞造成的嚴重局勢表示不滿,或是對當政領導者違法亂紀行為提出批評,都會被無限上綱為「惡毒攻擊」,處以刑罰。由此造成的冤假錯案可謂成千上萬。
「有損中華民族精神」罪和「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罪與「公安六條」中的第二條何其相似。兩者都是莫須有的罪名,都是口袋罪,都是以權代法,都是對公民基本人權的非法踐踏。
文革結束後不久,「公安六條」被撤銷,由其造成的冤假錯案也紛紛被平反。但令人沒想到的是,文革結束近五十年後的今天,「公安六條」竟然又借「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入罪借屍還魂了。
不是我危言聳聽,「有損中華民族精神」罪和「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罪的登堂入室,確鑿的告訴我們,新文革真的要來了!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作者提供/責任編輯:劉明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