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昆明法輪功學員唐玉、李海豔再被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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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北京時間2022年07月25日訊】2022年6月21日,雲南昆明市法輪功學員唐玉、李海豔,被昆明市西山區法院非法視頻開庭,並於22日下達判決書《(2022)雲0112刑初758號》,唐玉被非法判刑3年8個月、勒索罰金8000元(人民幣,下同);李海豔被枉判3年3個月,勒索罰金6000元。

據明慧網報導,昆明市西山區檢察院以《西檢一部[2022]Z22號》起訴書,指控唐玉與李海豔2021年12月28日上午9時,在昆明市西山區盧家新村路邊向一路人散發法輪功宣傳品。檢察院指控兩人犯了所謂「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法輪功是教人按照「真、善、忍」的原則修心向善,於民族、國家、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中共公檢法用《刑法》300條「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給法輪功學員定罪,是法律適用錯誤:首先法輪功不是邪教,也不存在什麼組織;其次法輪功學員到底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實施,哪一部法律因法輪功學員沒有得到實施?任何人,就是法官也說不出來。

對刑事案件,特別是被告的一方不認罪的情況,視頻開庭是違反法定程序的。本來對法輪功學員的所謂案子,就是在走過場,比如以上開庭審理,既沒有證人出庭作證,又沒有將所謂的證據一一當庭播放和宣讀,視頻開庭使這種走過場變得更加肆無忌憚。

現年64歲的李海豔,通海縣人,修煉法輪大法(法輪功)以前基本是個廢人,就連家務都不能正常料理。那時她雙眼怕見光,遇風淚流不止;不能聞炒菜的油煙,聞了就心煩想吐,還會經常性嘔吐;全身頭、腰、肚子、手腳都會疼,不能碰涼水;遇風身上會起一片一片的紅包、奇癢難忍。她跑遍了昆明市各大醫院,花了許多錢都沒能治好。1997年修煉法輪大法一個月左右的時間,李海豔所有病痛都不翼而飛了,身體變得輕鬆自在,不僅能輕鬆的料理家務,而且可以挑糞桶、拉小推車、栽田種地樣樣農活都能勝任。

為使不明真相的人們了解法輪功真相,李海豔利用回家鄉探訪親友的機會,於2017年6月16日晚,在通海縣城東苑小區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被通海縣公安局綁架,並被通海縣法院以莫須有的罪名(刑法三百條)非法判刑一年;在縣公安局、看守所及監獄非法關押期間遭到銬重鐐、雙手反銬、不讓睡覺、強行抽血、打罵和欺凌被迫害得全身浮腫,不能站立及正常行走。

中共酷刑示意圖:毒打(明慧網)

2022年3月5日早上9點多鐘,昆明西山公安分局東陸橋派出所警察五六人(均為男性,著便衣)來到李海豔在昆明的暫住居所,將電閘拉斷後,乘李海豔家人開門時,便闖入她的家中非法抄家。警察搶走了她的大法書等私人物品,將她從家中綁架至派出所。期間李海豔的女兒因質問警察是否有搜查證,被拒絕回答後,她就用手機給警察拍照,警察搶走了她的手機,並以阻礙執法為名,將她女兒一同綁架至派出所(後被放回)。

此前,1月18日,東陸橋派出所警察曾到唐玉家中敲門,唐玉未開門。之後,唐玉便失去聯繫。多日後,據知情人士透露,唐玉在自己家中被東陸橋派出所警察綁架。詳情待查。

唐玉,52歲,家住昆明市西山區西華路49號,昆明市西華公園負責綠化工作。1996年修煉法輪功後,她按照「真、善、忍」的原則做好人,頭疼、感冒、心臟發慌等疾病都不治而愈。她在單位上工作認真,在家裡體諒親人、家庭關係和睦。

自從1999年「7·20」中共邪黨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學員後,唐玉為將法輪功真相告訴給更多的人,曾遭到非法抓捕、判刑、綁架,多次被毒打等迫害。

2008年6月被綁架、枉判一年半;2011年9月被綁架抄家,在派出所遭到毒打,後「取保候審」回家。2015年11月,唐玉再次遭綁架,被直接送到昆明市中級法院祕密開庭,以4年前「取保候審」為所謂案由及2012年1月的非法起訴,非法判她3年6個月。

2021年10月11日,昆明市召開COP會議第一天,一早東陸橋派出所寧姓片警就到唐玉家,叫她到派出所。唐玉去後,原西山區國保大隊隊長邱學彥、西山區國保人員王忠芳二人在派出所,威脅唐玉叫她不要跟別人聯繫,並拿出拍到她的照片,問她是去幹什麼?唐玉說看望朋友。之後叫唐玉每天到派出所報到。10月12日至14日,每早8點多,唐玉到派出所報到,之後唐玉拒絕這種違法行為,表示不再去報到。

在迫害法輪大法長達23年的今天,公檢法司人員依然對法輪功學員實施著一系列的綁架,非法抄家、起訴、判刑迫害。

在中國修煉法輪大法完全合法,信仰自由這是得到國家憲法保障的,沒有一部中國的法律限制人們修煉法輪大法:人大常委會的反邪教決定根本就與法輪功無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9年10月30日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取締邪教活動的決定》裡面根本就沒提到」法輪功」;「兩高」的司法解釋從頭到尾都沒有」法輪功」字樣,而且是越權違憲的。

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名出台《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再次出台《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7年1月4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出台《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共「兩高」的司法解釋從頭至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字樣,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這些「解釋」根本不能適用在法輪功身上,與法輪功也毫無關係。

2000年公安部公布了公安部及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認定和明確的14種邪教組織沒有法輪功((公通字[2000]3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

污衊法輪功是X教,是江澤民及《人民日報》評論員的個人言論及「兩高」的內部通知,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2011年3月1日五十號令,已經取消了1999年對法輪功書籍出版的兩個禁止文件,法輪大法書籍在中國出版發行、擁有、傳播都是合法的。

明慧網原文鏈接:雲南昆明善良婦女唐玉、李海豔再次被非法判刑

(責任編輯: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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