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遭冤判三年 法輪功學員孫豔環面臨非法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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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北京時間2022年01月26日訊】1月22日,大紀元從知情人處獲知,黑龍江佳木斯市向陽區法院於2021年12月6日做出非法裁決,法輪功學員孫豔環的「暫予監外執行」申請被拒。

據法院的判決書,2020年12月30日,孫豔環被佳木斯向陽區法院非法判刑三年,罰款1.5萬元人民幣,判決理由為「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2021年4月13日,孫豔環被體驗確診患有肺結核、胸椎結核、高血壓,被佳木斯市看守所拒收。

同年7月15日,孫豔環向佳木斯向陽區法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該法院以她不放棄修煉法輪功,會帶來「社會危害」為由,拒絕其申請。

知情人說,孫豔環因病一直沒被關押,如今法院卻要收監,毫不顧忌其健康問題,只說有「社會危害性」,「所謂社會危害就是指孫豔環可能還會講(法輪功)真相而已,揭露共產黨的邪惡在這個法院法官眼裡就是所謂的社會危害性」。

據明慧網報導,孫豔環,1959年9月16日出生,佳木斯市人,淳樸、善良,在中國大陸恢復高考制度那年,她以優異成績考入哈爾濱電力學校,畢業後在佳木斯市發電廠工作,在單位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得到單位領導和同事的一致好評。

她在家是賢妻良母,丈夫的父母去世早,她照顧年齡很小的小叔子。丈夫去世後,她帶著女兒,支撐著家。

2016年11月8日,她因參與營救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被騙至派出所扣留,隨後關進看守所。

2017年5月中旬,她身體開始出現不適狀況,胸腔內有灼燒似的疼痛感。同年兩次遭非法庭審,於10月19日接到被非法判刑三年的判決書。她當即要求上訴。

11月17日,她被帶去醫院檢查,沒看到診斷結果。11月27日,看守所和二審法院共同決定給她判緩回家。

之後,她身體極度不適,到醫院檢查診斷為肺癌,後發展到臥床不起。即使這樣,她仍被要求去東風區司法局報到並寫「思想匯報」。她身體疼痛難忍,未配合,遭到恐嚇。

2019年10月11日,佳木斯市中級法院給孫豔環下達了撤銷緩刑裁定書,對她收監執行原判三年徒刑。

當日,孫豔環被劫持到看守所,由於她的血壓太高,看守所拒收,之後她被「取保候審」。

2020年8月7日,公安人員以在孫豔環家查出許多法輪功的書為由,將她構陷到向陽區檢察院。

12月30日,她被佳木斯向陽區法院非法判刑三年。

中共法院判刑的違法性

孫豔環因擁有法輪功書籍遭公安機構構陷。

2011年3月1日,中國新聞出版署發布的第50號令,廢除了江澤民1999年當權時發布的對法輪功書籍的出版禁令,所以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是合法的。

孫豔環被佳木斯向陽區法院以《刑法》300條中的「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非法判刑。

2020年10月27日,她被向陽區法院非法庭審。當庭她提出兩個問題:

第一、「據我所知,在1999年法輪功遭受迫害後,公安部定的14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如果有,請把該法律條文拿出來,讓大家看看。」

第二、「我究竟破壞了哪條法律法規的實施?哪條法律法規因為我孫豔環的行為被破壞的不能實施了,破壞到什麼程度等等,請拿出證據來。」

對於這兩個問題,公訴人無言以對。

2021年3月,旅美的中國人權律師吳紹平接受大紀元採訪時說,所謂「300條」,是指中國《刑法》中第300條關於「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定義。根據中國自己的法律,把法輪功套在這條罪狀中是完全沒有依據、完全不合法的。

(轉自大紀元/責任編輯: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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