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專案組長貪腐案結案 被判18年另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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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北京時間2022年01月06日訊】日前,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原專案組組長馮志明腐敗案結案。馮志明早前因多種刑事犯罪被判18年,但並未因「呼格冤殺案」受到應有的懲罰,因發輿論關注。

2021年12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法院通知書顯示:馮志明所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貪污罪一案,已執行完畢,予以結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馮志明在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分局局長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受賄折合共計389多萬元(人民幣 下同);3442多萬元財產來源不明;私自持有、藏匿4支槍,549發子彈;擅自處分國有資產,將15萬元售車款據為己有。

數罪併罰,馮志明最終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罰金110萬元。

2014年呼格吉勒圖案啟動追責後,馮誌明作為第一個被調查的責任人,歷時7年,沒被判死刑,而且與呼格冤殺案無關,令許多網友差異。

四川宜賓網友質問:「判18年而不是死刑,這是哪家的法律?還是靠山吃山???」

馮志明在呼格冤殺案中所受的處分是什麼?

2016年2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當局公布了對呼格吉勒圖冤案辦案人員的處理結果,27名辦案人員中,絕大多數被給予中共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與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法官、該案一審時的審判長蘇明未被追責。

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對中共當局的處理結果表示「徹底失望」、不能接受。家屬當時發帖說:「人命關天就一個處分而已。根本沒有起到任何警示作用。這就是追責到底?」

2014年12月,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宣布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之後,啟動所謂的追責程序和國家賠償,最終只支付呼格吉勒圖父母賠償金不到206萬元。

呼格冤殺案始末

1996年4月9日19時45分左右,女子楊某某離開呼和浩特市錫林南路某飯店去廁所,21時15分後被發現因扼頸窒息死於內蒙古第一毛紡織廠宿舍57棟平房西側的公共廁所女廁內。

青年呼格吉勒圖發現女屍後,前往公安機關報案,卻被認定為凶手,遭到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的刑訊逼供,最終被冤定殺人犯。當時擔任呼格吉勒圖案專案組組長的人,便是馮志明。

時值中共「嚴打」期間,根據「從重從快」的政策,事發後62天,呼格吉勒圖即被法院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年僅18歲。

然而,2005年,內蒙古系列強奸殺人案凶手趙志紅落網,其交代的多起案件中就包括當年的「4.9女屍案」。

趙志紅供述,1996年4月9日20時許,在某工地打工的他下班途中路過事發公廁進去方便時,聽到隔壁女廁內有高跟鞋走動的聲音,於是沖進女廁所,與遇害人撞在一起。他用手掐住對方的脖子,把她推至廁所內的隔墻上,並下手作案。

2006年,內蒙古司法機構組織了專門的調查組復核此案。2014年11月,呼格吉勒圖案進入再審程序;同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宣布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2015年2月,趙志紅被判死刑。

2015年11月11日,呼格吉勒圖的骨灰遷入新墳。中國著名法學家江平為其撰寫了墓誌銘,其中寫道:「優良的司法,乃國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無此福。」

(記者藍采詳綜合報導/責任編輯:李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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