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中共犯罪集團罪惡的見證

羅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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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北京時間2020年07月04日訊】韓玉芹,六十八歲,唐山市豐潤區法輪功學員,2020年6月18日,在當地公安分局及派出所實施的大綁架中,被劫持到端明路派出所,當天被迫害死。

張志溫,六十多歲,河南省禹州市法輪功學員,2020年5月13日,被警察入室綁架,非法關押在許昌市看守所,3天後離世。

楊勝軍,六十一歲,佳木斯法輪功學員,2019年8月2日,與81歲的母親被警察入室綁架、搶劫;9天後,在拘留所被迫害致死。

21年來,中共大量綁架法輪功學員,即使在中共病毒(武漢肺炎)疫情嚴重的情況下,也未停止過。被綁架後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遭到嚴重的迫害,甚至失去生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9條規定,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為其它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其中規定: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按此定義,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抓捕,是有預謀的、肆無忌憚的、造成嚴重傷亡後果的,已構成「綁架罪」。

據明慧網信息統計,2020年5月份,中共綁架341人;4月份,綁架508人;3月份,綁架384人。

2019年,中共綁架了6,109人次,其中有789名法輪功學員遭冤判;2018年,中共綁架了4,848人,其中有933人被非法判刑。

以上數據顯示的只是近兩年和近期的情況,足見中共的罪惡行徑。

韓玉芹遭綁架 當天被迫害死

2020年6月18日早上4點多鐘,唐山市豐潤區公安分局及派出所出動大批警察到該區的三十多名法輪功學員家中實施綁架、非法抄家、恐嚇。

當天早上5點鐘,韓玉芹被豐潤區端明路派出所的幾個人入室綁架、非法抄家,被劫持到端明路派出所。

韓玉芹家住豐潤區小韓莊村,1995年開始修煉法輪功,按「真、善、忍」的要求做好人,脾氣非常好,吃苦耐勞、任勞任怨,身體一直很健康,二十多年沒吃過藥。

到派出所後,韓玉芹被強制坐在鐵椅子上。期間,警察讓她填表放棄修煉,被她拒絕。上午10點多,韓玉芹的女兒去派出所,被禁止與母親會面。

當天中午,韓玉芹的丈夫去給她送飯,她沒吃,一直在哭。由於長時間坐鐵椅子,她的腿已發腫。

下午4點左右,韓玉芹要求去上廁所。看守她的警察帶她去上廁所,等了一會兒不見她出來,就把女警喊來。

女警進廁所後發現韓玉芹暈倒在裡面,隨後她被送至醫院搶救,不治身亡。

僅3天 張志溫在看守所被害死

2020年5月13日上午9點左右,河南禹州市國保大隊指導員羅棟峻、中隊長王曉偉等人夥同南城派出所警察將張志溫從家中綁架走。

第二天,家人四處打聽,得知張志溫已被非法關進許昌市女子看守所。據說,此次綁架是她和另一位法輪功學員於2019年8月給人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時被人舉報的後續。

5月15日上午,家人去看守所給張志溫送衣物和藥品(張志溫有糖尿病,每天須打胰島素),看守所拒收所有物品。儘管家人反覆陳述張每天須打胰島素,看守所的人員說,所裡什麼藥都有。

5月17日上午,家人給禹州市國保大隊王曉偉打電話詢問張志溫的情況,被告知張志溫已離世,現在許昌市殯儀館。

遭綁架 9天後楊勝軍離世

自2019年7月25日以來,佳木斯市各公安分局及下屬派出所乃至社區人員大肆綁架、抄家、騷擾法輪功學員,約四十多人被綁架,上百人被騷擾。

8月2日上午,楊勝軍與老母親被3個警察綁架,帶到友誼路派出所。

老母親於當日23點被放回家。楊勝軍被帶到醫院體檢,他當時的身體狀況非常不好,根本不符合拘留所的收押條件,但被收押。警察對其家屬說,他沒有病,還向其弟要了400元體檢費。

8月11日早上5點半左右,友誼路派出所警察來楊勝軍家敲門,說楊勝軍早上在拘留所大口吐血,已被送往醫院搶救。

楊勝軍在醫院輸了8袋血,上午還能說話,下午說不了話,於當晚9點離世。

討還公道

韓玉芹的家屬在豐潤區中醫院見到她的遺體,其頭髮蓬亂、鼻中有血跡,家人痛哭。

悲憤的家屬要求派出所警察穿上制服給死者行禮。在家屬的強烈要求下,一個穿著警服,自稱是所長的人在韓玉芹的遺體前鞠躬行禮,並說:「大姨對不起。」

質疑

明慧網質疑:國保中隊長王曉偉等人為什麼要綁架張志溫這樣一個做好人的婦女?因為中共要開兩會,為了所謂的「維穩」?

張志溫每天需打胰島素,她的身體符合羈押條件?看守所為什麼接收她?

控告

2019年12月26日,楊勝軍的辯護律師謝燕益向佳木斯市監察委員會提交了「緊急報案舉報控告專函」,控告佳木斯市公安局等部門非法拘禁和致楊勝軍死亡的違法行為。

律師從兩方面分析責任人辦案的違法性:

第一、抓捕楊勝軍的辦案單位、辦案人員從辦案開始就沒有出示身分證明及手續,也一直未向受害人家屬下達拘留通知書。相關責任人已構成嚴重瀆職犯罪。

第二、明知楊勝軍身體不符合羈押條件,卻對其非人道地處理,已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非法拘禁罪。

(轉自大紀元/責任編輯: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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