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光誠:名為國家安全法 實為共黨專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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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共要出台的港版「國安法」備受世界關注。按照中國法律體系的立法和執法原則,從理論上講,下位法不得違反上位法,普通法必須服從特別法。

一般情況下,通過全國人大所立的法叫法律,通過各省級人大所立之法叫法規,法規的法律地位比法律要低。特別情況下的修改憲法需要至少三分之二的人大代表通過才行。

可是自從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並寫入憲法,通過《香港基本法》的形式確認下來後,中國的法律體系中便有了這獨特的「例外」,那就是《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從法律上確定了完全不同於內地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法律原則和地位。

很明顯,《香港基本法》是特別法,其地位優於除憲法以外的其它任何一般法律。一定要舉個例子,說明《香港基本法》和憲法的關係的話,他們的關係從獨立性上講很像美國的州法與美國憲法之間的關係,而且《香港基本法》的獨立性更高。比如:香港的司法系統與內地不是從屬關係,而從權限範圍上講,《香港基本法》也比美國的州法要大得多。比如:美國各州沒有印製貨幣的權力,而香港有獨立的港幣,以及香港對它國公民的免簽等。

不難看出,如今中共撇開香港立法會,而通過人大直接立所謂的港版「國安法」不僅是違反了憲法中「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原則,也剝奪了《香港基本法》的特別法律地位,一定程度上等於廢掉《基本法》另行一套。

那麼中共究竟為什麼迫不及待地要通過人大出台港版「國安法」呢?實際上,這和2013年把任意黑幫綁架以「指定監視居住」的名義寫進《刑訴法》一樣,無非就是為了維護共產黨的一黨專制,想要隨心所欲地通過暴力方式,將更多覺醒公民歸於共黨的管控之下。一旦法律通過,中共就可以堂而皇之地令國安部門進駐香港。從此以後,在香港干類似於綁架出版商那樣的壞事就不用像以前那樣偷偷摸摸地做了,被稱作綁架條款的「指定監視居住」——半年不通知律師和家屬的惡法,也可直接用在港人身上。藉此,共產黨可以打著國家的旗號,以法律的名義,公然地為所欲為,令港府和淪陷區政府部門一樣,只能為一黨專制效犬馬之勞了。這樣,所謂的「五十年不變」也就不復存在了。

其實無論是綁架條款「指定監視居住」還是即將出台的港版「國安法」,都是由於人民覺醒,令獨裁者惶恐不安的產物。中國所謂的「國家安全法」實際上就是假借國家之名而行維護專制之實的共黨專製法。無數歷史事實證明,對於這樣一個為了維護它的專制不擇手段的黨來說,什麼《中英聯合聲明》,什麼《香港基本法》,關鍵時候共產黨都可以棄之不顧。國際社會難道還指望獨裁政權會信守承諾或者遵守條約嗎?

以我個人愚見:在全球逐漸認清中共邪惡本性之時,美國及其它民主國家索性一起借著中共單方面撕毀國際協議之際,解除與中共政權簽署的一切條約,比如: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公開恢復與中華民國的外交關係,並攜手採取有效措施,支持中國淪陷區人民建立民主憲政體制,一勞永逸地從根本上為人類消除所有可能的後患。如此,則中國人民也將對國際友邦感激不盡。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轉自自由亞洲/責任編輯:李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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