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9年04月20日訊】週三(4月17日),中國國航前經理林英(Ying Lin,音譯)在紐約東區聯邦法庭認罪,承認在美國做中共代理人。一時之間,美國《外國代理人登記法》成為海外華人熱搜詞。
《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及其執行單位
美國在1938年頒布《外國代理人登記法》(The 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簡稱FARA),當時是為了應對二戰期間德國納粹的宣傳攻勢,要求特定人士披露信息的法規。
FARA要求以政治或準政治身份擔任外國委託人(foreign principals)的代理人(agent),定期公開披露他們與外國委託人的關係,以及支持這些代理事務的活動、收據和支出,以利美國政府及人民評估外國代理人的發言及活動,是否會影響美國輿論、政策,以及法律。
外國代理人應向司法部負責執行FARA的「國家安全處」(National Security Division,NSD)的「反間諜和出口管制科」(Counterintelligence and Export Control Section,CES)辦理登記。
外國委託人的定義
依FARA規定,外國委託人除了外國政府及政黨外,還包括在美國境外的個人或組織(美國公民及依美國法律成立的組織除外),以及根據外國法律組建或其主要營業地點在外國的任何實體。
FARA的豁免
根據FARA,以下人士可以不用登記:
•美國國務院認可的外國政府外交官、官員及其工作人員;
•從事純屬商業性質活動或宗教、學術、科學或美術等的人士;
•為減輕人類痛苦,從事醫療援助及食品和衣物收集及分送等工作者;
•擔任外國委託人的律師,為客戶所從事的行為不涉及影響美國政策者;
•根據《遊說披露法》(Lobbying Disclosure Act)登記,從事遊說活動的代理人,且不是代表外國政府或外國政黨者。
FARA的核心要求
個人或實體在與外國委託人達成合意成為其代理人後,必須在10天內以及為該委託人從事活動前,在司法部辦理登記。
除例外情形,外國代理人向司法部登記時,應提交載明與外國委託人簽署的協議、收入和支出等表格,並且必須每6個月更新一次。
外國代理人應在其信息材料(宣傳材料)貼上明確的聲明:代理人係代表外國委託人傳播信息。此外,外國代理人必須向司法部長提供此類材料的副本,以供外界查詢。
代理人如果是在網站上或社交媒體上傳播外國委託人的信息,必須在明顯處標註聲明。對於定期發布的信息,如年度經濟發展報告或貿易出版物等,代理人仍須定期向司法部提供副本。
在與美國政府機構或官員或國會議員接觸時,外國代理人必須披露其為代理人的身分;到國會委員會作證時,應提供向司法部最近登記的記錄副本。
外國代理人必須保存其所有活動的記錄,並允許司法部長進行檢查。
違反FARA將受罰 外國人被驅逐出境
外國代理人如果未遵守FARA規定,將受到處罰,最高不超過1萬美元的罰金或最高5年監刑,對於某些罪行,可能處以最高5,000美元罰款或不超過6個月監刑,或者兩者併罰。外國籍人士將被驅逐出境。
FARA以外相關外國代理人的法規
除了FARA外,還有些法律規範代理人行為,包括:
1995年《遊說披露法》(LDA):將遊說活動自FARA區隔出來,由國會負責監督該法。
18 U.S.C. §951(外國政府代理人,Agents of foreign governments):
主要是規範外國政府代理人,針對外交官以外的任何人,在沒有事先通知司法部長的情況下,以外國政府代理人的身分從事活動,將受到刑事處罰,除非該代理人所從事的活動是合法的商業交易。
本法是針對受外國政府控制的代理人,所從事的非政治性活動。
18 U.S.C. §2386(某些組織的登記,Registration of certain organizations):要求某些組織進行登記,這些組織從事政治活動,民間軍事活動,受外國控制,目的是以武力推翻美國政府。
50 U.S.C. §851(要求某些人士登記,Registration of certain persons):要求了解或曾接受外國政府或政黨指令,從事間諜、反間諜或破壞服務或策略的個人辦理登記。
國航前經理林英違反的規定
中國國航前經理林英(非中共外交官)被控告違反18 U.S.C. §951有關外國政府代理人的規定。週三(17日),她在法庭上承認犯下「在沒有事先通知司法部長的情況下,以外國政府代理人身分從事活動」(acting as an agent of a foreign government without prior notification to the Attorney General)。
該法規定,被定罪的外國人將被處以罰款或最高10年監刑,或兩者併罰。
作為認罪協議的一部分,林英同意被沒收價值14萬5千美元的財產。
──轉自《大紀元》
(責任編輯: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