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芳華》涉抄襲?馮小剛等四被告遭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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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9年04月13日訊】由大陸電影導演馮小剛執導的《芳華》,在上映一年多之後惹上官司。作為原告的湖南籍肖姓編劇訴稱,電影《芳華》抄襲他的劇本《藍姆伽的救贖》,因此將馮小剛與電影版權方告上法庭,並索賠300餘萬元人民幣。而四被告的代理人表示,影片與同名小說《芳華》的作者嚴歌苓曾簽訂協議,有合法來源,因此要求駁回起訴。

據陸媒新京報報導,大陸湖南籍編劇肖宇飈狀告電影《芳華》著作權侵權一案,稍早前在北京市朝陽法立案後,4月11日下午進行了庭審。四被告分別是該片導演馮小剛,以及投資方北京耀萊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耀萊公司)、浙江東陽美拉傳媒有限公司(東陽公司)、華誼兄弟電影有限公司(華誼公司)。

報導指,四被告均未到庭,而是由代理人出庭應訴。

原告劇本託人發郵件傳給馮小剛?



在庭審中,原告肖宇飈訴稱,2015年1月,自己創作完成了《藍姆伽的救贖》,並於2015年1月8日將該劇本發給胡某,希望胡某將劇本推薦給馮小剛。而因楊某與馮小剛關係較為密切,胡某遂將劇本發至楊某的郵箱,郵件中劇本的標題為《遠征軍》。

20多天後,肖宇飈得知馮小剛團隊對於劇本初步認可,並希望進一步完善劇本。為此,在經過一個多月的修改之後,原告於2015年3月25日將劇本發送給胡某,由胡某轉發給楊某。

原告在訴狀中稱,此後幾個月,胡某聯繫相關人員均未取得進一步合作的準確答覆。後來電影《芳華》於2017年12月15日上映,原告發現影片故事與劇本《藍姆伽的救贖》高度相似。無論是人物設置、人物關係、故事情節與原告涉案作品均存在對應關係,整體情節的排布和推演過程基本一致。

為此,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作品的改編權和攝製權的侵權,故將四被告訴至法院,並請求:停止涉案電影《芳華》的複製、發行和傳播行為;馮小剛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四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人民幣。

被告方沒接觸原告的劇本?



經過法庭辯論,原告對被告的上述起訴理由並不同意,要求駁回訴訟請求。

其中,東陽公司的代理人認為,其一,原告一方面無法證明自己是《藍姆伽的救贖》的著作權人,且被告未接觸到該劇本;其二,《芳華》與《藍姆伽的救贖》沒有根本的相似性,也沒有相同或相似的表達,原告主張的相似內容並不是獨創性的表達,不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其三,《芳華》的劇本有合理的創作來源,電影是由同名小說改編而成,該公司已與原小說《芳華》作者嚴歌苓簽訂過相關協議。

庭審中,馮小剛一方補充說,他們也沒有接觸過涉案劇本,原告主張接收劇本的郵箱及接收人與馮小剛無關。楊某可能在某工作場合與馮小剛有過一面之交,但沒有私交,互相沒有聯繫方式。而且電影《芳華》的改編和攝製均有合法來源。

對於四被告未接觸過原告方劇本的觀點,原告稱,自己與被告的聯繫是通過案外兩名證人,由於時間關係,4月11日無法出庭。

在舉證期間,原告拿出兩劇本對比稱,框架、人物關係、人物背景燈、畫外音設計相似。《藍姆伽的救贖》描寫的是一個留學生班和兩個主要人物的組合,《芳華》是一個文工團女生班和兩個主要人物的組合,且都是在戰爭背景之下。原告還表示,《藍姆伽的救贖》是一個班級以及班級中的兩個主要人物組成了故事框架,後面還涉及五位配角,劇本中,班級裡有一個小反派和一個少數民族,《芳華》中也有。

對此,東陽公司質證稱,《藍姆伽的救贖》劇本與電影《芳華》相比,故事的主題思想、表達方式、設計等都不存在相同或相似。華誼公司認為,電影《芳華》與劇本《藍姆伽的救贖》表達的是完全不同的故事,且原告主張的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被告方認為,馮小剛是電影《芳華》的導演,嚴歌苓是編劇,這證明了電影來自小說《芳華》,東陽公司的代理人稱:「《芳華》的創作符合嚴歌苓的個人背景,其在文工團工作過,也做過舞蹈演員,在戰場上做過軍醫,符合其個人經歷。我公司獲得了改編和創作的權利。」

鑒於原告和被告雙方各執一詞,並都需要補充提交材料,因此法院宣布該案將擇日再次開庭。

電影《芳華》以20世紀七八十年代的中國為背景,講述了一群軍隊文工團員的青春愛情故事。影片因觸及「文革」、「越戰」、「老兵上訪」等中共的死穴,2017年9月一度遭遇撤檔,馮小剛曾公開灑淚。影片最後能夠上映,用馮小剛自己的話說,可謂經歷了「一波十三折」。

──轉自《大紀元》(記者王知涵編譯報導)

(責任編輯: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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