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曹操兵法
宇宙大穹中眾多天國生命都期望能轉生中土,結緣、演繹。結緣既畢,一朝眾生則繼續轉生他邦。在人間,則謂其朝「氣數已盡」,已到改朝換代之時。此時亦多有天相垂示,天災人禍、政局腐敗、以至最後大多以戰爭結束舊朝。一代新朝、新人又將入主神州大地。戰爭遂與天災、瘟疫、疾病、生、老、病、死一樣,為人類社會及文化必不可缺之重要組成部分。兵法用來運籌帷幄、指揮戰爭,達到神賦予人間征戰之目地也必然應運而生。
上古戰爭,兵法因未有效承傳而多已流失,至春秋戰國之時,諸子百家之期,兵家作為百家之一,出現世間。戰國之時,戰爭規模空前,諸多兵書、兵法流傳,廣為應用。其中,孫武、吳起、孫臏、尉繚等都有兵法,兵書流傳於世,但大多在後朝輾轉流失。其中孫武所傳兵法經孫臏補充,多達數十萬言,堪稱古代兵法之佼佼者。被後人奉為「兵仙」、「戰神」之韓信,「王侯將相」一人全任。「國士無雙」、「功高無二,略不世出」是楚漢之時人們對其評價,著有兵法三篇,亦過早流失。
曹操統軍三十餘年,征伐五十多戰,手不捨書,晝則講武策,夜則思經傳。而因事設奇,量敵制勝,變化如神。自作兵書十餘萬言,諸將征伐,皆以《新書》(即《孟德新書》)從事;從令者克捷,違教者負敗。曹操能「以弱為強者,非惟天時,抑亦人謀」(諸葛亮)。「至於御將,自古少有。」(孫權);「曹操智計殊絕於人。」(諸葛亮)
曹操著有《孟德新書》《孫子略解》《兵書接要》《魏武帝兵法》《司馬法注》《太公陰謀解》《續孫子兵法》等兵書,然僅《孫子略解》(即《孫子兵法注》)完整保存下來。唐人杜牧說:「孫武書數十萬言,魏武削其繁剩,筆其精粹成此書。」曹操《孫子略解》為後世傳下孫子兵法要旨和曹操兵法、謀略,為歷代兵征天下、王者治國所借鑒、依從。
《孫子略解》(即《孫子注》)
序
操聞上古有弧矢之利,《論語》曰:「足兵」,《尚書》八政曰:「師」,《易》曰:「師貞,丈人吉」,《詩》曰:「王赫斯怒,爰征其旅」,黃帝、湯、武咸用干戚以濟世也。《司馬法》曰:「人故殺人,殺之可也。」恃武者滅,恃文者亡,夫差、偃王是也。聖人之用兵,戢而時動,不得已而用之。
吾觀兵書戰策多矣,孫武所著深矣。孫子者,齊人也,名武,為吳王闔閭作《兵法》一十三篇,試之婦人,卒以為將,西破強楚入郢,北威齊、晉。後百歲余有孫臏,是武之後也。審計重舉,明畫深圖,不可相誣,而但世人未之深亮訓說,況文煩富,行於世者,失其旨要,故撰為略解焉。
曹操在此序文中特別指出:「聖人之用兵,戢而時動,不得已而用之。」《詩經‧周頌》:「載戢干戈,載橐弓矢。」戢、橐都說是把兵器收藏起來,但非毀掉。戰爭實乃歷史必然,自古聖人不僅不反對戰爭,而且認為應該做好戰爭準備,要「足兵」,備「師」,甚至主張「整旅」以討伐不臣。曹操提出「恃武者滅,恃文者亡」。只靠戰爭而不恤民、不講仁義是要亡國;反之,只靠講仁義道德,而不做戰爭準備,亦將亡國。
曹操言明戰爭之必然性及其歷史作用,引用《司馬法》中兩句話:「人故殺人,殺之可也。」即故意殺人之人,可以殺之,以順應天義,安邦定國、解救庶民。
吳王夫差和徐偃王亡國事例說明二者必備而不恃一之道理。史載,吳王夫差打敗越國後,不知修明國是、安民治國,而是恃武北向爭霸,敗齊師,會諸侯,與晉爭強,結果越王勾踐乘虛而入,滅掉吳國,夫差自殺身死。徐偃王走另一極端,他只知修文,不謀軍事。《韓非子‧五蠹》篇說,「徐偃王處漢東,地方五百里,行仁義,割地而朝者三十六國,荊文王恐其害己也,舉兵伐徐,遂滅之。」
曹操《孫子略解》洋洋萬言,因篇幅所限,無法在此重刊。其軍事思想深受歷代兵家稱道。他強調「兵以義動」(《三國誌‧武帝紀》),「示天下形勢,以順誅逆」。為贏得戰爭中主動權,他「奉天子以令諸侯」,為除暴亂維護漢室而舉義兵;占領河北後免難民租賦,又發布抑豪強兼併令,以使「百姓親附,甲兵強盛」。
曹操一貫採取精兵、簡政,關心將士,體恤士卒。在《鼓吹令》中他說:「孤所以能常以少兵勝敵者,常念增戰士,忽餘事,是以往者有鼓吹而使步行,為戰士愛馬也;不樂多署吏,為戰士愛糧也。」每地戰事結束,曹操要求將士肅清邊境,百姓布野,勤勸農桑,令行禁止,總得稱詠。
曹操對於「將」之要求:「將宜五德(智、信、仁、勇、嚴)備也;為將要知天時、地利。」
曹操選將用人,主張破格求實;認為「將賢則國安」,「今天下尚未定,此特求賢之急時」,因此,主張「舉賢勿拘德行」,「舉士勿廢偏短」(《三國誌‧武帝紀》),唯才是舉。當需決定大計方略時,曹操與眾將士商討,擇其善者從之,曹操甚至還要求屬下找不足、多諫言。建安十一年,操下令曰:「夫治世御眾,建立輔弼,誡在面從,詩稱『聽用我謀,庶無大悔』,斯實君臣懇懇之求也。吾充重任,每懼失中,頻年已來,不聞嘉謀,豈吾開延不勤之咎邪?自今以後,諸掾屬治中、別駕,常以月旦各言其失。」
曹操認為「禮不可治兵」,強調「吾在軍中持法是也」,注重以法治軍。他針對漢末政失於寬之狀況,「糾之以猛」,以使「上下知制」,制定軍法,如《軍令》《步戰令》《船戰令》《論吏士行能令》《敗軍抵罪令》等,以維護軍隊統一指揮。
《魏武軍令》
後漢魏武軍令:吾將士無張弓弩於軍中。其隨大軍行,其欲試調弓弩者得張之,不得著箭。犯者鞭二百,沒入吏。不得於營中屠殺賣之,犯令沒所賣皮。都督不糾白,杖五十。始出營,豎矛戟,舒幡旗,鳴鼓;行三里,辟矛戟,結幡旗,止鼓;將至營,舒幡旗,鳴鼓;至營訖,復結幡旗,止鼓。違令者,髡翦以徇。軍行,不得斫伐田中五果、桑、柘、棘、棗。
《步戰令》
嚴鼓一通,步騎士悉裝;再通,騎上馬,步結屯;三通,以次出之,隨幡所指。住者結屯幡後,聞急鼓音整陳,斥候者視地形廣狹,從四角而立表,制戰陳之宜。諸部曲者,各自安部陳兵疏數,兵曹舉白。不如令者斬。兵若欲作陳對敵營,先白表,乃引兵就表而陳。臨陳皆無歡嘩,明聽鼓音,旗旛麾前則前,麾後則後,麾左則左,麾右則右。麾不聞令,而擅前後左右者斬。伍中有不進者,伍長殺之;伍長有不進者,甚長殺之;甚長有不進者,都伯殺之。督戰部曲將,拔刃在後,察違令不進者斬之。一部受敵,餘部不進救者斬。臨戰兵弩不可離陳。離陳,伍長甚長不舉發,與同罪。無將軍令,妄行陳間者斬。臨戰,陳騎皆當在軍兩頭;前陷,陳騎次之,游騎在後。違命髡鞭二百。兵進,退入陳問者斬。若步騎與賊對陳,臨時見地勢,便欲使騎獨進討賊者,聞三鼓音,騎特從兩頭進戰,視麾所指,聞三金音還。此但謂獨進戰時也。其步騎大戰,進退自如法。吏士向陳騎馳馬者斬。吏士有妄呼大聲者斬。追賊不得獨在前在後,犯令者罰金四兩。士將戰,皆不得取牛馬衣物,犯令者斬。進戰,士各隨其號。不隨號者,雖有功不賞。進戰,後兵出前,前兵在後,雖有功不賞。臨陳,牙門將騎督明受都令,諸部曲都督將吏士,各戰時校督部曲,督住陳後,察凡違令畏懦者。口有急,聞雷鼓音絕後,六音嚴畢,白辨便出。卒逃歸,斬之。一日家人弗捕執,及不言於吏,盡與同罪。(《通典》卷一百四十九)
《船戰令》
雷鼓一通,吏士皆嚴;再通,甚伍皆就船。整持櫓棹,戰士各持兵器就船,各當其所。幢幡旗鼓,各隨將所載船。鼓三通鳴,大小戰船以次發,左不得至有,右不得至左,前後不得易。違令者斬。(《通典》卷一百四十九)
為貫徹以法治軍思想,曹操特別注意軍中司法官吏選拔,認為「夫刑,百姓之命也。而軍中典獄者或非其人,而任以三軍死生之事,吾甚懼之。其選明達法理者,使持典刑」(《三國誌‧武帝紀》)。
《敗軍令》
令曰:《司馬法》,「將軍死綏」,故趙括之母,乞不坐括。是古之將者,軍破於外,而家受罪於內也。自命將征行,但賞功而不罰罪,非國典也。其令諸將出征,敗軍者抵罪,失利者免官爵。(《魏志‧武帝紀》)
曹操用兵,極擅賞罰。曹操說:「言明賞罰,雖用眾,若使一人也。」「賞善不踰日也。」「恩信已洽,若無刑罰,則驕惰難用也。」「自命將征行,但賞功而不罰罪,非國典也。其令諸將出征,敗軍者抵罪,失利者免官爵。」不官無功之臣,不賞不戰之士;「治平尚德行,有事賞功能」。賞罰分明。
曹操深知經濟之好壞,關係戰爭成敗。軍隊無輜重、糧食、委積,「亡之道也」,因而吸取「秦人以急農兼天下,孝武以屯田定西域」(《三國誌‧武帝紀》裴松之注)之經驗,大興屯田,達到足食強兵之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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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大紀元》
(責任編輯:張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