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晚間,長春市公安發公告稱,長生董事長高俊芳等18人被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批捕。
而在高俊芳等人此番被批捕之前,27日深夜證監會公佈退市新規,將「公眾健康安全」等觸發因素納入,且即日起生效實施。輿論普遍認為,證監會這新規無疑是為長生量身定做的,同時給正處在風口浪尖上的ST長生拉響了退市警報。
其實自長生疫苗出事後,就有輿論質疑像這樣的公司當初怎麼上市的,有記者則在調查中發現,長生曾被經銷商指控在2015年借殼上市時有粉飾業績的行為,如果該指控屬實,則意味著公司在借殼上市時就有造假。長生上市有無發行系統的綠燈通行有待媒體深挖,但得益於山東高院的判決應該是明顯的。
近來有一份重新引發關注的判決書,內容是關於長生狂犬病疫苗曾在2005年致人於瞎而於2013年發生訴訟。根據山東省高院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魯民提字第614號民事判決書:2005年,山東人夏富興因狗咬傷在潤光公司衛生所接種了長生生物公司的狂犬疫苗導致眼睛致殘,法院判決潤光公司賠償47萬多元。潤光公司賠償後,向長生生物公司追償,一審二審均支持作為生產疫苗企業的長生公司應賠償潤光公司。於是長生公司向山東省高院申請再審。最後,山東省高院提審本案,直接判決長生生物公司無需賠償一分錢。
網上有律師博文分析指出,本案在山東中院一審和二審均採納鑒定意見,認定注射長生狂犬疫苗和夏富興的眼睛殘疾存在關聯性。而高院法官認為,長生生物公司生產的疫苗沒有檢驗合格證明,但不能推定為不合格,是高院法官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通知》否定《產品品質法》,也就是以食藥監局的一個《通知》,來否定經過立法的《產品品質法》對產品品質的基本規定。
看到這裡,或多數人會興問山東高院大法官是法盲。其實司法系統這樣的問題由來已久。如對法輪功學員的定罪是以不具法律效力的兩高「解釋」,指控時說觸犯刑法第300條,但起訴書中沒有一句說明如何觸犯刑法300條的規定,而是用兩高司法解釋中的規定。但兩高司法解釋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所以對法輪功學員迫害與判刑全部都是違法的。
回到長生疫苗這起至盲案,高院法官對核心事實的否定,即對於法院委託的司法鑒定機關北京法源科學證據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結論:「被鑒定人腦部病變與其注射狂犬疫苗存在關聯性」,山東高院法官也是以原衛生部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辦法》規定直接否定司法鑒定。
此案在2015年審理當時,對長生而言,問題不在於區區47萬的賠償金,而是生產的疫苗致殘被判有責,屬於重大事故,可能就上不了市,那將是數十億的損失。而高院再審申請一般是非常難的,但長生狂犬病疫苗致盲案在山東高院走的很順利,幾名法官也對其做出非常有利的終審判決。
長生公司巨額「推廣費」據稱攻陷眾多地區的防疫部門,媒體報導也指出長生行賄過山東防疫站官員。在官方證實長生生産的25萬2600支不合格疫苗全部流向山東時,就有輿論質疑山東疾控有腐敗,要求公檢法介入。只是三年前判決長生疫苗致盲不用擔責的山東省高院法官,是否也早被攻陷?
──轉自《大紀元》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明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