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北京時間2017年09月09日訊】台灣藝人林志穎4年前在微博分享自己光頭形象的一張合成圖,慶祝微博粉絲達到2,100萬。由於該照片被紛紛轉發,引發大陸攝影師朱慶福以侵權為由狀告到北京海淀法院,8日結果出爐,林志穎須賠償原告34.5萬人民幣。
陸媒報導,林志穎在2013年8月25日為慶祝微博粉絲突破2,100萬人,轉貼了一張大陸攝影師朱慶福1992年拍攝的《中華男兒》的後製圖片。圖片中,位於中間的光頭頭像被合成(PS)為林志穎的臉相。顯得似乎毫不違和的圖片讓林志穎不禁轉發,還配文道:「光頭的我造型還是可以的。」
朱慶福認為林志穎擅自轉發合成圖片,並配上「誤導性文字」,讓作品中所傳達的訊息遭到曲解,因此於今年2月16日狀告到北京海淀法院。
原告方稱,林志穎的行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將林志穎和新浪微博運營的公司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等110餘萬元。
接到訴狀的林志穎辯稱,在收到朱慶福的起訴狀後,第一時間就停止轉發,並於2017年2月16日在微博發布致歉聲明。該圖片在林志穎發布時就已經廣泛流傳,並非林志穎修改,也並非林志穎首發,林志穎只是覺得有趣才轉發到微博。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經濟損失和聲譽受到損害。林志穎認為,原告要求賠償的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費用均過高。
北京海淀法院審理後認為,朱慶福係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判決林志穎在其名為「夢想家林志穎」的新浪微博首頁置頂位置連續72小時發表聲明,向原告朱慶福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朱慶福經濟損失30萬元、律師費4萬元和公證費5,000元,合計34.5萬元人民幣。
該判決結果出爐後,林志穎表示接受法官的判決結果,願意賠償和道歉。他並重申自己只是轉發,圖片不是他合成,但他身為公眾人物不得疏忽,感謝各方監督。
──轉自《大紀元》(記者鍾又淳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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