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7年03月23日訊】美國最高法院做出裁決,美國卸任總統奧巴馬,在任命內閣的過程中,曾經兩次違反憲法,讓他提名的人員,在沒有得到參議院批准的情況下,不僅上任,更連續工作了3年。
美國最高法院的這項裁決,被認為保護了《憲法》對總統任命權的限制,對政府三權分立和相互制衡的核心準則,並保護了國會對總統任命內閣上的決定權。
Westernjournalism.com報導,奧巴馬2010年在任命索洛門(Lafe Solomon)出任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NLRB)主席一職後,被參議院投票否決。在未經參議院批准情況下,索洛門依舊上任並工作了3年。
當年6月,NLRB主席Ronald Meisburg提出辭職。之後,奧巴馬任命索洛門擔任該委員會代理主席。6個月後,即2011年1月,奧巴馬再次任命索洛門正式出任主席職位,但這項任命依然沒有獲得國會批准。
最高法院21日裁決表示,在索洛門擔任代理主席及主席的3年中,奧巴馬總統違反了《憲法》及《1998年聯邦職位空缺改革法案》(FVRA)中對總統任命內閣權力的限制性條款。
根據條款,總統任命的內閣人選在獲得參議院聽證和批准前,不能就職。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羅伯茨(John Roberts)21日以6票贊成、2票反對,裁決奧巴馬的做法違憲。
羅伯茨在裁決書上寫道:「我們不能為了行政當局的方便,而放棄權力制衡和任命條款的原則和要求。
「司法機構必須在政府部門權力制衡上保持警覺,杜絕部門間的權力交集,或損害《憲法》的權威。」
這次裁決還可能讓相關部門對索洛門在任時作出的1,000多項決定及政策的有效性,提出質疑或挑戰。目前,已經有十幾項政策在重新審議中。
勞工法律師David Phippen表示:「這項裁決將為法官在日後裁決類似案例,提供依據。裁決結果意味著總統必須遵守《憲法》和FVRA法案對總統任命權的限制條款……這將使總統更難讓『自己人』在未經參議院批准前,進入政府重要部門工作。」
菲利普斯律師行(Fisher Phillips)表示,這項裁決結果保護了國會在總統任命內閣人選上的裁決權。
5年前,高院大法官對奧巴馬的另一宗越權任命案件,也一致裁決違憲。當時,奧巴馬總統在國會休會期間,任命了NLRB的兩名董事會成員。
之前,美國總統川普曾抱怨,國會拖延了對其內閣提名人的認證和批准過程,並說,奧巴馬總統之前的做法卻相當「有膽量」。
(責任編輯:任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