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雲南省政府正式公佈了於今年8月2日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雲南省地震預警管理規定》,並且明確提出「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在這篇多達23條的規定中,有一項與經濟處罰挂鉤的條款頗為惹眼,即「擅自發佈地震預警信息或者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說實在的,地震預警本就是政府職能,要說處罰處罰「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對地震預警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有關責任單位」,或者是「玩忽職守,導致地震預警信息的發佈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地震預警系統運行管理人員」,必定會贏得民眾的掌聲一片。然而關鍵問題是,我們都想知道,那個「擅自發佈地震預警信息或者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實施者又是誰呢?規定中並未明確指出,大家也不敢隨意揣測啊!
這其中其實隱含著一個非常可笑的邏輯,我們可從「地震預警」本身的定義談起。按照權威解釋,「地震預警是指在地震發生以後,搶在地震波傳播到設防地區前,向設防地區提前幾秒至數十秒發出警報」。而更專業的描述則說,「依靠電波比地震波傳播快的原理,……,向普通民眾和相關單位發出避險預警信號」。也就是說,所謂的「預警」並非是在地震到來之前,而是之後。既然地震發生已成為事實,那麼也就根本不存在甚麼「編造」的可能,而官方所說的「虛假」則更是無從談起。
既然預警是通過信號傳輸,告訴別人「地震來了」,那麼最終災民能接收到這個信號就顯得尤為重要,因此這並非只是單方面發佈信號的問題,同時也包括「監測、數據傳輸和處理」等一系列複雜的程序,更重要的是要保障最大面積的人群接收。由於「保障人民的財產以及生命安全本就是政府的責任」,因此,對於成立了相關部門、投入了大筆經費、組建了專業團隊研發技術的地震局以及地方政府來說,「預警」不過是在履行自身職責,並且責無旁貸。
如果有人硬要搶先發出預警信號,那也只能說明,這人救災心切,並且還是掌握了更有效的預警技術的。若真如此,豈不是「救人於危難」的好事?從另一方面來說,包括地震局在內的有關部門,比之個人,已擁有了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卻為何做不到更快、更有效的預警呢?如今,還要上綱上線的對那些想要提前預警的人進行懲處。
於是,我們不禁要問,有關部門的這般「羨慕、嫉妒、恨」,是不是有點不分時間、場合,不分事件的輕重緩急呢?地震發生了,還不能實現最高效的所謂「預警」,地震局的技術又是否是假冒偽劣?更重要的是,動輒就幾個億的投下去,為何學到的技術卻是如此低端?從雅安4.20地震中出現的「最初預警報告僅為3級左右,而實際發生的地震達到7級」這種低級錯誤就可見一斑。
有新聞說,「目前,中國地震局正在進行的『地震烈度速報與預警工程』中的部分內容,有意借鑒和學習民間的技術」﹔「在和中國地震局主要負責人的溝通中,後者已經明確表示將進一步和民間機構開展合作」。官方話語中反覆提到「民間」就足以證明,在地震預警方面,民間自有高人在。既是「高人」,官方就應拿出十二分的誠意、虛心向人請教,又何必三令五申、對其恐嚇,並揚言要「罰款」呢?難道說,政府的權威比受地震威脅的人命更重要?
這裡有必要重申的是,剛才所論及的尚屬地震已發生後的「預警」工作。事實上,更讓雲南地震局等有關部門的官老爺恐慌的,是長久以來,中國的民間還存在著地震發生以前,就能準確獲知併進行預報的高人。最有名的一例當屬2013年,某「非官方的微博」於3天前就準確的預報出大理髮生的5.0級地震。該微博博主對記者坦言,他們是根據雲南省地震局的官網——雲南地震數據共享中心查詢到一些地震監測數據,並通過詳細分析,最終得出預報信息的。有意思的是,那時當地官員無法否認數據的真實性,畢竟地震如約而至,只是一怒之下喊出了「民間機構對外發佈地震預報信息違法」的「豪言壯語」。
此外,另有知情者透露,中國近四十年來發生的歷次大地震,如唐山、汶川等大地震,不少科學家就能在地震發生之前預測出來,但都被官方封殺了。除了不讓預報地震之外,官方還不讓預報天氣。2015年出臺的《氣象預報發佈與傳播管理辦法》就曾明文規定,除氣象臺外,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佈氣象預報,違者最高可處5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
有人指出,不讓「非官方」預測天氣,是擔心對PM2.5造假被老百姓獲知﹔不讓預報地震,是擔心自己的無能曝光在眾目之下。事實上,就中國民眾的承受力而言,無論是造假,還是無能,都不足以挑戰其內心的底線。而令人無法容忍的,是這些無能、造假的官員根本不拿人命當回事兒。就自私、惡毒的程度而言,別說他們是「父母官」了,就連為人或都是不配的。
──轉自《大紀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