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6年03月16日訊】3月9號,中共「人大」會議對《慈善法》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儘管「開門立法」的過程曾被稱作《慈善法》立法的所謂進步,但一些條款被「閉門通過」,被業界人士指是給特權和腐敗留下了空間。
中國首部《慈善法》在經歷了所謂的廣泛徵求各界人士意見的「開門立法」的一審、二審過程後,3月9號,人大對此進行了第三次審議。
不過,三審稿中突然增加了一些公開意見之外的條款,被「閉門通過」,受到業界人士的質疑。
如草案第60條規定:「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出當年總支出的15%。」該條款在全國人大公開徵求群眾意見的一審、二審草案中都沒有。
北京感恩公益基金會發起人才讓多吉撰稿指出,在《慈善法》中繼續保留「管理費」,這很容易成為政府主管部門和官辦慈善機構預留的特權和腐敗空間。
不願透露姓名的大陸慈善公益業界資深人士向新唐人表示,官辦慈善公益組織人員工資、房租及辦公經費由公共財政撥款,收的「管理費」怎麼花掉的,從來就是秘而不宣。
匿名大陸慈善公益業界資深人士:「直接捐給他的錢裡面,他可以自己直接留15%做他們的秘密經費,他可以發獎金、發甚麼東西呀。3這麼多年,我們跟官辦基金會打交道,那麼有些就收你5%,就從那兒過一下帳就是5%,那錢來的太簡單了,那你管理費在哪兒?現在15%都可以喊了。」
此外,業界人士也指出,還有些條款給特權和腐敗提供了法律的上條件。
另外,按照《慈善法》三審稿第23條規定,民政部門是慈善組織「公募」資格的審批機構。而草案第28條又把第23條規定的政府「公權」轉移給以官辦慈善組織為主的、取得「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
才讓多吉在文中表示,《慈善法》這兩條規定從法律上混淆了行為人資格和行為資格,允許獲得行為人資格的官辦慈善組織轉讓「行為資格」,因而從法律上給獲得行為人資格,也就是公募權的官辦慈善組織製造了「權錢交易」的腐敗空間,且認定為所謂「合法」提取「管理費」。
匿名大陸慈善公益業界資深人士:「這裡面出現尋租,很簡單,你找到一個資助很大的企業想捐給我,但是企業看重的是接收方的品牌,這時候,你就要找帶國字型大小的,那國字型大小的,那你要到我這裡來,那我就要收5%、10%或者15%。他是一種天然的代價,這是沒辦法說的。」
才讓多吉的文章還指出,草案的一些條文看似送來蜜棗,實際卻暗藏砒霜。前面是70%的公益支出和15%管理費的擠壓,後面是與官辦慈善組織「合作」的後門,民間慈善組織要想存活只有選擇,一是和政府監管部門「媾和」,在財務上弄虛作假,要不選擇向官辦慈善組織「購買」公募權。
文章表示,《慈善法》可能成為擠壓民間慈善公益組織發展的工具,成為政府和官辦慈善公益組織為自己預留的特權和腐敗空間的「法律武器」。而中國慈善公益行業就永遠擺脫不了「郭美美」的陰影。
採訪編輯/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