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圖案因對錯案製造者的處理不公又一次引起公眾的討論。但由此案能否引發官員的舉一反三,對那些因「刑訊逼供」而可能受到冤枉的「犯罪人」進行一次清理,把冤枉的都放出來?
一,2015年的兩則消息
1,呼格吉勒圖墓志銘
11月12日,呼格吉勒圖全家人來到呼格新墓前祭奠,呼格吉勒圖骨灰在兩天前遷入,墓志銘由法學家江平撰寫。中國書協理事劉俊京書寫。
呼格吉勒圖墓志銘全文:
呼格吉勒圖,內蒙古呼和浩特人。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生。十八歲時,危難攸降。蒙冤而死。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夜,一女子被害身亡。呼格報案。被疑為兇手。後不堪嚴刑而屈招。被判死刑,六月十日。斃。
呼格負罪名而草葬於野。父母忍辱十年。哀狀不可言。二零零五年十月。命案真兇現身。呼格之冤方顯於天下。令華夏震驚。然案牘塵封無所動,又逾九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宣布呼格無罪。
優良的司法,乃國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無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權柄者,應重證據,不臆斷。重人權,不擅權,不為一時政治之權益而棄法治與公正。
今重葬呼格。意在求之,以慰冤魂。
特立此碑。
中國政法大學江平教授撰
中國書協理事劉俊京敬筆
2,中國酷刑逼供報告
總部位於英國的國際人權組織〝國際特赦〞(Amnesty International),11月12號發布了一份有關中國酷刑逼供的報告,報告指出,在中國,警察對拘留者施以酷刑的情況普遍存在。
這份報告共採訪了近40名維權律師,其中一些律師還表示,他們在試圖保護當事人時,也曾經遭遇毆打。
報告列舉的酷刑逼供手段包括電擊、毆打、用鞋或水瓶擊打、不許睡覺、捆綁在鐵椅子上長時間保持痛苦的姿勢,以及限制吃飯、喝水和服藥等。
在國際特赦發表這份報告的同時,聯合國也正準備對中國酷刑問題進行評估。
二,《聯合國反酷刑公約》與中國履行
聯合國安理會從1984年10月開始適用該公約,1986年中國政府簽署公約;1988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一步批准了該公約,1988年11月3日該公約開始對中國生效。但對該《公約》第20條和第30條第1款予以保留。
《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第4條第一、二款分別規定:「每一締約國應保證將一切酷刑行為定為刑事罪行……」。「每一締約國應根據上述罪行的嚴重程度,規定適當的懲罰」。這就是說,各締約國應當在自己的刑法典中增設各種具體的酷刑罪並附設法定刑。據此,作為已經簽署和批准了該公約的主權國家,中國業已通過一系列國內立法作出了反酷刑的照應性規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根據中國現行刑法典第238、245、247、248、254條和第443條的規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者,構成非法拘禁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者,構成非法搜查罪:「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者,構成刑訊逼供罪或暴力取證罪:「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關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員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者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犯罪:「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者,構成報復陷害罪。
軍職長官「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虐待部屬罪。
三,能否把監獄中那些只有刑訊逼供口供而無實據的犯人都放出來?
現行刑訴法典第43條就以刑訊逼供的方法非法收集證據的酷刑行為作了明確規定。該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為了更加卓有成效地防止酷刑,除了中國刑法典第247條的規定和刑訴法典第43條的規定以外,中國還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採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司法措施。即以由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29日發出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形式,制定了明確的補充規定,確認以酷刑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證據無效。
我們說要依法治國,那麼,根據法律,能不能對現在在押犯人的擋案進行一次清理,把那些只有口供而無實據的梳理出來,再核實是否受到刑訊逼供。凡是以刑訊逼供定罪的一律放出來。呼格吉勒圖是因真兇出現才複查的,而且歷期九年,何其艱難。那些沒有真兇出現的,或不是殺人而是其它犯罪的,中間就一定沒有冤案?既然以酷刑取得的口供和證據無效,那就疑犯從無,先把人放出來可不可以?
先不要說追責賠償等等的事了,一說追責賠償就一個也放不出。那些被冤枉者還在牢中,何其無望而艱難。監獄是最不透明,最難受到民意監督,最缺乏訴求通道的地方。想想呼格被屈打成招,丟了性命。那些雖沒丟性命、卻同樣因逼供而成罪犯的,他們被專政的鐵拳壓在社會最底層,誰能理解他們巨大的痛苦和無奈?
國外煤體時不時報道,不少外國人特別是美國人在購買「中國製造」的商品中發現其中藏有求救信(SOS),這些求救信來自中國監獄,有的用中文,有的用英文。有的訴求冤屈,有的描述所受的毆打、虐待、酷刑、一天被強迫做十五小時的苦工等等。透出不少中國監獄的黑暗和不人道。大多數的外國人在收到這些求救信後,都把它轉給了聯合國的有關人權組織和世界各大煤體。作為同樣是中國人,只要能說上話的,能不為他們呼籲?難道他們就不是「人」?
依法治國不是開會,不是喊口號,應體現於行動,復蓋於每一角落,包括監獄。如果政府能組織一次「運動」,並吸收律師、維權人、記者、民眾參與,對監獄的犯人進行一次普遍的撿查,那些冤枉的把他們放出來,並杜絕不人道的行為,關閉監獄的血汗工廠。比開一百次依法治國的會議更能說明政府的誠意。
救救那些無助的冤屈的受到不人道對待的「人」!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