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6年01月07日訊】藺強是我的小兒子,1990年,西安市食品公司內招職工,藺強報了名,通過考試體檢,分配到西安市肉聯廠當了工人。他2000年12月9日住院,查患有精神分裂症,2001年9月27日因精神殘疾辦了《殘疾證》,從此他一直在家休病假治療,我是他的監護人。
2005年3月,肉聯廠要解除一些職工的勞動關係,其中就有藺強。勞資科找我談話,通知我,並要求我做為監護人簽字同意藺強買斷工齡。我不同意,因為藺強是一個沒有行為能力的人,按我國有關法規,不能以解除了勞動關係的辦法處理,只能以病退或病休的方式解決。勞資科看我不同意,就直接通知藺強到廠里辦手續,我跟藺強一同到了廠勞資科。當時我阻擋藺強簽《協議書》,說:「你不能簽,簽了和廠里就沒關係了,廠里不會管你了。」藺強氣壞了,上來就打我,罵我是瓜皮,說「為什麼不讓廠里給我錢?」藺強把我打倒在地,按照廠里人員的指點和要求,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書》上籤了字。兒子離開勞資科辦公室後我爬起來質問勞資科長:藺強有精神疾患,還在治療中,你們騙來簽字,這符合法規嗎?你們在犯罪!我找廠領導,苟經理到勞資科「了解」了情況,回到辦公室說「簽了就算了」。我找廠里的楊總,可我找不到、見不到。以後我不斷地找廠領導,廠領導都推來推去。
2010年我上訪到西安市商務局,反映肉聯廠與一個沒有行為能力的工人簽了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商務局信訪人員要召集我和肉聯廠方面坐在一塊商量解決的辦法,肉聯廠不和我坐在一起商量,說我「成天拿個假殘疾證說她兒子有病」,「為了完成任務肉聯廠也沒辦法,我們管你有什麼病,簽一個少一個。」商務局信訪人員經過調查,證明藺強的《殘疾證》和《身份證》都是合法有效的。因廠里的這種態度,商務局信訪人員就把我們介紹到西安市蓮湖區仲裁。
我於2011年5月4日到蓮湖區仲裁,第二天仲裁答覆我說,駁回我的仲裁要求,介紹我到法院解決。
2011年5月5日,我起訴到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6月5日開庭,被告肉聯廠的律師說廠里說藺強沒病,《殘疾證》和《身份證》都是假的。我說西安市和蓮湖區殘聯還有派出所都證明這些證件是合法有效的。法院民事廳要求我帶藺強做個精神狀況鑒定,如藺強有病,法院就判藺強回廠。2012年2月3日,民事庭判決藺強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一星期後,行政庭法官說:「廠里說,現在判有病,怎能判2005年有病?廠里同意給你補貼三萬元,有病不能回廠。」我說藺強在2000年12月就被醫院診斷為精神疾患,從2001年到2005年一直在家休假治療,其間廠里欺騙藺強簽字足夠證明藺強2005年有病。藺強不能回廠就辦病退,錢我不要。王法官說:不要錢法院就駁回原告。你去中院給你判吧!
我於2012年6月11日告到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由西安中院行政庭女法官王峰負責審理。開庭時,廠里辦公室主任和前任現任勞資科長都到庭。勞資科前任趙科長說:我多次到廠里說我兒子有病,不能買斷。法官王峰當庭對趙科長說:「不能說多次,只能說一兩次。」散庭後,我下樓在辦公樓門口見廠里的幾個人都等在那裡,說:「我們請朋友吃個飯。」此後法官王峰幾次對我說:廠里給你的3萬元應該拿上。以後還可以告。有個案子判過20多年還能打贏。看你廠領導多好,要是我3萬元早拿了。9月29號,嚴庭長也當庭給我做工作:「廠里願意給你三萬元,就該拿上。」我當庭表示:這個錢我不會拿!你們判藺強病退吧。
2012年10月29日,王峰通知我到西安中院,我那幾天感冒了,血壓高到180,頭痛得昏得起不來了。到了王峰法官的辦公室,蓮湖法院張庭長和王艷玲法官也到了王的辦公室,他們一再勸我在《協調協議書》上簽字,把3萬元拿上,以後還可以告。在辦公室給我看的《調解書》寫著:「李秀清是本單位退休職工,有病,她兒子原來也是廠里職工,患病,使家庭生活困難,經研究同意照顧3萬元,以後不能再有法律糾紛。」我看完後要求把最後那句話取掉,我還要告呢。王峰說:「文字上的東西沒關係,我不會騙你的。」王峰拿來8、9份文件讓我簽字,還催我快點,他們要上班了。我身體實在支撐不住,心想要是我死了,他們把這3萬元會給藺強嗎?就在《協調協議書》上簽字,拿了錢。我走時王峰把簽了字的2份《協調協議書》裝在我提兜里。
回到家第二天早上,我身體和神智稍微好些了,把前一天的《調解協議書》拿出細看,發現有「雙方確認《解除勞動合同法律關係協議書》合法有效」、「乙方在與甲方解除勞動關係後患有精神病」等字句,這與前一天王峰在辦公室里給我看的《調解協議書》不一樣,我當即就給法官王峰打電話,又跑到中院信訪反映,到行政庭給嚴庭長反映,認為汪峰搞了偷梁換柱,表明我不承認《調解協議書》中的上述意思。嚴庭長叫來王峰說把這個案子申請再審,可是王峰一直拖著不辦,還對我說中院都是她的朋友,我到信訪告也不頂事。
2013年5月底,我向西安中院常副院長反映了事情的經過特別是王峰偷梁換柱欺騙我簽字的問題。在我向常副院長反映問題時,中院接待信訪的一位姓郭的組長把王峰給我的兩份《調解協議書》和藺強2001年辦理的《殘疾證》、蓮湖法院2012年的精神《鑒定書》拿走了,後來又說給了王峰了,我索要了好幾個月,王峰說她找不到了。我到中院檔案室找這幾份材料,翻了幾遍沒有找到,別的材料都有。由於因此耗費了時間,王峰說已經超過了再審時效。
中院行政庭換了個姓崔的庭長,我給他講了王峰偷梁換柱和「丟失」我留存的有關證據文件的事,要把3萬元退給行政庭。崔庭長叫我第二天帶著我小兒子藺強到了他的辦公室。一進門崔庭長就問:「你是藺強嗎?你知道不,你媽經過仲裁輸了,在蓮湖區法院也輸了,只有我們中院為你從廠里要回三萬元錢。這錢是給你的,在你媽身上裝著呢,你給你媽要。」這時王峰也到了崔庭長的辦公室。當時我很生氣,拍了一下桌子質問崔庭長說:「你啥意思嘛!你們官官相護欺負我老太太,你們是司法人員,為什麼叫一個有精神病的當事人來說這些話?你們想幹什麼?」崔庭長面對這種情況,對王峰說:「別怕。」就跟王峰一塊離開了辦公室。
當天回家後,我兒子就向我要他那3萬元,我說中院偷梁換柱把咱騙了,咱不能要那錢,要了法院就把你裝進去了,知道不?兒子把我一腳踢倒,別人拉開,把他自己氣得全身打抖,把家裡的門踢爛了,玻璃打碎了,廚房的用具打壞了。過了幾天離家出走,半年不回來。這種情況發生過幾次。從此我和老伴兒在提心弔膽、擔驚受怕中過日子……
我的申請再審王峰一直拖著,以後王峰又出了個《告知書》,說我的申請再審時效已過。再審時效已過是我的責任嗎?王峰說丟了我的材料,能怪我嗎?
為這個案子,我多次找過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陝西高院叫我找西安中院再審。我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兩次,都被最高法院信訪接待辦公室介紹回陝西找省高院解決。陝西高院仍叫我到西安中院解決,西安中院至今給我的答覆是:我的再審申請已經過時。
李秀清
2015年12月29日